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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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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
——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
[背景]
彭真与我国的法制建设
新中国建立特别是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后,彭真就认为,为适应这一历史性转变,必须把法制建设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他指出,革命战争时期斗争的主要方式是军事斗争和群众斗争,那时只能根据党的政策办事,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现在,彻底消灭三大敌人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大体上结束,今后必须加强法制,完备法律,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法律。为了加强法制建设,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他就亲自抓立法工作。结束“文化大革命”后,从1979年2月至1988年3月,在彭真主持下,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我们国家不仅制定了一部好宪法,而且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以及一批经济的、行政的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有了根本改变。
彭真强调立法工作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并且以我们的社会实践来检验。他总是说,立法要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东西,解放思想,百家争鸣,但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基础是本国的实际。因此,立法必须很好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对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更需要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彭真强调,立法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据,脑子里要有工人、农民,要面向他们,为了他们。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人们之间也会有这样那样的矛盾。有关的立法就是要对这些矛盾划一个合理解决的界限作为准则,要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对单位、个人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矛盾,都要在与宪法、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抵触的前提下解决,都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依据。
彭真反复讲,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经过十年内乱得出的结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所没有或者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针对有人提出,是法大还是哪级党委大、哪位首长大的问题,彭真说,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它是党领导制定的,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党员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党委应当把确保法律的实施提上党委的议事日程,检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特别是要坚决纠正违法行为,这对保证法律的实施具有决定的意义。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彭真早在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发言中,就对这一原则作了深刻的阐述。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彭真同志反复强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1980年,彭真同志担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在领导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工作中,他提出必须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路线错误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的界限。特别法庭只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问题。党内犯路线错误的,一律都不能判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彻底查清林彪、江青集团的罪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这一举世瞩目的审判,树立了我们党和国家严肃依法办案的历史性的范例,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王汉斌《人民日报》1997.10.27)
[彭真简介]
彭真,1902年10月12日生。原名傅懋恭。山西曲沃人。1923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山西省共产党组织的创建人之一。曾任中共太原支部委员、书记,共青团太原地委书记,正太铁路总工会秘书,中共天津地委第一、第二、第三部委(区委)书记,地委职工委员会书记、组织部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任中共顺直省委常委、工人部部长、代理书记,唐山市委书记,顺直省委组织部长,天津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抗日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晋察冀分局书记,中共中央党校教育长、副校长,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央城工部部长。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民主联军政委,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政策研究室主任。1945年8月在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1948年12月~1955年6月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1949年9月,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之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被选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1949年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后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1949年10月,被选为中苏友好协会总会理事、中国文字改革协会常务理事。1949年11月~1955年4月任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协商委员会主席。1951年2月~1966年5月任北京市市长。1951年7月~1956年11月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校长。1951年10月,兼任北京市人民政府都市计划委员会主任。1952年1月任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1952年11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委员。1952年~1953年1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委员。1953年1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54年9月~1959年4月任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1954年起任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55年6月~1966年5月任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1959年4月~1965年1月任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1959年6月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书记处书记。1965年1月当选为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79年7月被补选为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1月兼任代秘书长。1989年4月任全国李大钊研究会名誉会长。1990年5月任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第一届名誉会长。1994年1月被推举为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第二届名誉会长,同年起任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名誉会长。历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是中共第七、八、十一、十二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五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1962年5月2日,在朝鲜接受朝鲜最高人民会议授予的一级国旗勋章。1964年10月5日,被柬埔寨西哈努克亲王授予一级沙瓦德拉王家勋章。1983年6月28日,被秘鲁议会授予秘鲁议会大十字荣誉勋章。
1997年4月26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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