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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对于故意违反法律的人,
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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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左一)在中共八大会议上
董必武(左一)在中共八大会议上
  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董必武1956年9月19日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

  [背景]

  董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早年留学日本,专攻法学对法学有渊博的知识,成为我国最早的、优秀的无产阶级法学家。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董老就曾担任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院长,后来又在解放区主持政法工作,为创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和革命法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抗日战争时期,董老在国民党统治区领导了民主宪政运动,批判了国民党的反人民的所谓《五五宪草》,并对国民党顽固派所实施的反共反人民的法西斯暴行针锋相对地进行了“合法”斗争,取得了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董老长期全面领导我国政法工作,对我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早在1940年,在政权建设上,董老就明确地提出“要使政府真正有权”,批评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做法,指出:“党包办政府工作是极端不利的。政府有名无实,法令就不会有效。政府一定要真正有权。过去有些同志以为党领导政府就是党在形式上直接指挥政府,这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特别重要的是,1956年9月19日,董老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从理论方面、实际方面,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发展和作用,总结了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提出了健全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措施。这篇重要讲话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光辉文献。董老特别强调地指出:“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后,1957年3月18日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董老又从理论上、制度上、历史的发展和实际的经验方面,精辟地论述了什么是法制和法制作用等问题,特别强调地指出“有法不依”的严重性,他说:“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什么说有了法就要守呢?我上面说过,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立法是表达了我们的意志。我们自己制订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能叫别人守呢?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较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

  ——张友渔 《人民日报》1986.03.05

  [简介]

  董必武,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1886年生,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03年考取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文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获清朝学部授予的拔贡学衔。后在黄州任教员。1911年参加了辛亥革命, 同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在日本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回国从事反袁活动,两次被捕入狱。1916年出狱后再度赴日本。1918年回国,参加护法运动。1920年秋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武汉小组代表。随后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湖北民运部部长、湖北省委委员。第一次国共合作时领导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任湖北省国民党工作委员会主任,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1928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和抗战胜利后,是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谈判的代表之一。1945年代表解放区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曾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中共重庆工委书记,中共中央财经部长,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1975年1月起任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七、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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