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04日08:4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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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范圍
本報記者 彭 波
11月2日,檢察公益訴訟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有關規定,在草案二審稿增加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權益保障的基礎上,明確檢察院在“無障礙環境建設”領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同時將“文物等文化遺產保護”修改為“文化遺產保護”。
根據有關建議,草案三審稿完善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管轄有關規定,將法院管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有關規定修改為:“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有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據此,草案三審稿明確法律規定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院應當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依法進行公告,或者督促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檢察公益訴訟審理和執行程序,明確被告逾期不提起上訴、檢察院逾期不提出抗訴的,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此外,草案三審稿強化檢察機關在執行程序中的監督作用,增加規定檢察院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加強對南極考察活動的管理和規范
本報記者 魏哲哲
11月2日,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三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秉持全球治理倡議,奉行主權平等、遵守國際法治、踐行多邊主義、倡導以人為本、注重行動導向,積極參與極地全球治理和有關國際規則制定。”
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南極考察對於更好認識南極、保護南極、利用南極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在草案總則中對南極考察制度作出明確規定。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南極考察制度,加強對南極考察活動的管理和規范。”
同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我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南極的合法權益。”
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為增強南極科學研究的針對性,提升科研質效,應當進一步強化國家對南極科學研究方向的統籌。對此,草案三審稿規定:“國家根據南極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南極科學研究方向,支持、引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有序開展南極考察活動及相關科學研究。”
據介紹,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南極考察活動樣品和數據匯交制度。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南極考察活動中產生的樣品和數據在活動過程中也可能存在需要匯交的情形,建議將匯交的時間由“活動結束后規定的時間內”修改為“規定的時間內”。草案三審稿作出相應修改。
此外,草案三審稿完善損壞、移動或者拆除南極歷史遺址或者紀念物的法律責任,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於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除不得再次申請南極活動許可外,增加罰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施水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本報記者 亓玉昆
11月2日,水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根據有關建議,修訂草案三審稿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后增加“治水思路”,增加“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為目標”“加快構建系統完備、安全可靠,集約高效、綠色智能,循環通暢、調控有序的國家水網”等規定。
修訂草案三審稿吸納有的常委委員和代表建議,增加鼓勵公眾參與保護、節約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活動的內容。
針對水資源規劃的有關建議,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水資源規劃應“協調好生活、生產、生態用水”﹔編制規劃應當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和專家咨詢論証制度,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提高規劃編制質量。
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充實水生態保護的內容,增加規定,實施調水工程應當提高水資源承載能力,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國家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水生態環境保護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確定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以及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指標,應當綜合考慮水資源條件等因素。
有意見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工作協同。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開展信息共享、聯合監測、協同執法。
此外,修訂草案三審稿與黃河保護法等法律相銜接,將二審稿中的“水權交易”修改為“用水權交易”﹔同時,完善非法取水、未按照規定建設使用節水設施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推動構建公正合理的反腐敗全球治理體系
本報記者 彭 波
11月2日,反跨境腐敗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豐富完善立法目的,充實反跨境腐敗工作的原則,在草案中增加規定“推動構建公正合理的反腐敗全球治理體系”“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同時將草案中的“反跨境腐敗工作應當依法進行”修改為“反跨境腐敗工作應當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
有意見提出,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的保護。據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草案規定,非經我國有關機關同意,在我國境內的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提供“証據材料和其他相關協助”。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不得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的規定。草案二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
草案規定,“從事跨境經營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廉潔合規管理部門或人員”。有意見提出,設置廉潔合規管理部門或人員應當考慮企業規模、業務范圍、風險防控等因素。草案二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
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本報記者 魏哲哲
11月2日,國有資產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明確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工作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代表建議,完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三條移至總則,修改為:國家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完善風險防范和利益保護機制,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草案二審稿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授權部門履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責相關規定。其中,增加規定,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對相應企業國有資產履行所有者職責。同時,增加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履行所有者職責。
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完善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合理配置相關規定。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有土地、礦產、海域等自然資源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相關使用權原則上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出讓。增加規定,國有自然資源資產配置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嚴格遵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
草案二審稿完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將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清查核實、產權登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統計分析、資產評估、考核評價等基礎管理制度,掌握國有資產基本情況,為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供依據﹔並完善關於國有資產統計分析、數據資產管理的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三章中單列一節,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作出規定。
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規范管理
本報記者 亓玉昆
11月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金融法草案。此前,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審。
根據有關方面建議,草案二審稿增加金融工作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內容。
有意見提出,資產管理是一項重要的金融業務,應加強統一規范。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提供資產管理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守國務院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業務規則和監管標准。
針對充實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的建議,草案二審稿明確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設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通過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金融消費者、投資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明確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營銷主體應當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情況,如實說明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內容,充分提示風險,提供與客戶狀況相匹配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有的地方、部門建議對互聯網營銷等活動增加針對性規定,加強規范和管理。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供或者營銷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規定,以及對通過互聯網提供或者營銷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專門規定﹔對非公開發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通過互聯網等方式進行廣告宣傳、公開誘勸或者變相公開誘勸。
加強跨境金融活動監管,對維護我國公民、組織權益和國家金融秩序至關重要。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機構或者個人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在境內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在境內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規定。
此外,草案二審稿明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涉嫌非法金融活動進行檢查、調查時,可以採取對金融機構同樣的執法措施。
不再硬性要求基層編制有關專項規劃
本報記者 亓玉昆
11月2日,突發事件應對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此次一攬子修法,推動在有關法律中不對基層編制專項規劃提硬性要求,修改、廢止不合理的有關規定,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同時與生態環境法典做好銜接。
修正案草案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海島保護法、職業病防治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6部法律有關條款,不再要求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安全生產規劃、海島保護專項規劃、職業病防治規劃、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
修正案草案將硬性要求基層編制有關專項規劃改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修改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黑土地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等7部法律有關條款,不再硬性要求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林業發展規劃,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濕地保護規劃,防沙治沙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黑土地保護規劃,動物疫病防治規劃等專項規劃,改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為與生態環境法典做好銜接,此次修改海島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濕地保護法、防沙治沙法、環境保護稅法、航道法有關條款,將援引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已廢止法律改為生態環境法典。
《 人民日報 》( 2026年11月04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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