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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26年11月03日08:0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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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

  本報記者  魏哲哲

  刑事訴訟法是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11月2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共55條,主要內容包括7個方面:完善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完善人身強制措施,完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程序,進一步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完善憲法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規定的實施機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完善涉外刑事訴訟制度。

  根據新形勢新要求,修正草案對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進行充實完善。明確刑事訴訟的原則要求,完善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加強對刑事被害人權利的保護。

  在完善人身強制措施方面,修正草案增加關於強制措施定位和適用原則的總體要求,明確採取強制措施以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堅持確有必要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等相適應。完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明確審查批准逮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定期進行等。完善羈押制度,防止超期羈押。

  修正草案加強被害人權利保障。一是增加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等,因特定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援助。二是增加規定律師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時有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三是對被害人告訴才處理案件的証據收集問題作出規定,明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証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修正草案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一是根據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要求和實踐情況,增加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等情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二是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自行委托辯護人的,法律援助律師的辯護終止。三是明確犯罪嫌疑人沒有辯護人的,才應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修正草案明確值班律師有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會見、閱卷等權利。進一步保障辯護律師的知情權,明確有關機關在案件不同階段和關鍵時間節點的告知義務。

  在完善憲法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規定的實施機制方面,修正草案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方面,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未成年被害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征得其同意后,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增加規定有關機關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可以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証人。增加規定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証人的原則和要求,包括注意保護隱私、名譽等合法權益,盡量一次完成等。

  

  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

  本報記者  亓玉昆

  11月2日,可再生能源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

  修訂草案共10章76條,增加環境熱能和氫能等適用本法的規定﹔明確國家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驅動、集成融合,安全可靠、有序替代的原則,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規定國家積極促進可再生能源國際合作,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對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在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管理方面,修訂草案增加綜合能源項目行政許可或者備案、規范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秩序等規定,完善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環境熱能等開發建設有關規定,完善可再生能源供熱供暖和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與交通運輸融合發展、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氫能發展有關規定。

  為加強可再生能源生產與輸送管理,修訂草案明確加快建設主配微網協同的新型電網,強化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發電企業責任。明確國家建立健全電力運行調節和保障機制,對跨省跨區輸電通道、智能微電網和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建設等作出規定,鼓勵和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

  修訂草案健全市場交易與價格機制。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完善適應可再生能源特性的電力市場機制和規則,穩妥有序推動可再生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建立強制消費與自願消費相結合的可再生能源消費促進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規定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証書制度。

  同時,修訂草案完善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比如,完善可再生能源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有關規定,明確鼓勵和支持建立可再生能源科技創新平台,強化地方政府激勵措施。

  

  完善稅收征管措施  規范稅務執法行為

  本報記者  彭  波

  11月2日,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共6章100條,主要內容包括完善稅收征管措施、進一步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加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健全法律責任等。

  修訂草案穩慎加強對個人的稅收征管,規定稅務機關經批准可以對欠繳稅款數額巨大的個人實施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明確互聯網平台企業協稅義務,規定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增加涉稅大數據管理措施,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運用涉稅大數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納稅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風險分析,實施與風險程度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措施。完善稅款追征措施,規定納稅人的出資人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抽逃資金或者違規注銷登記,且納稅人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法定義務,造成稅務機關無法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向出資人追繳稅款。

  修訂草案進一步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強化稅務執法統一性,要求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加強稅務執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完善稅務執法原則,規定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應當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依法公平公正處理。規范稅收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明確稅務機關對個人實施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不得進入個人住宅,並須保留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和費用。

  修訂草案還加強了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規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應當對涉稅信息嚴格保密,不得用於稅收征管以外的用途。規定稅款滯納金不得超出稅款本數的二倍,並增加了免予加收稅款滯納金的有關情形。

  《 人民日報 》( 2026年11月03日 04 版)

(責編:彭曉玲、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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