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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

2026年09月12日08:1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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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846號

  《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已經2026年8月21日國務院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  強    

  2026年9月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所建設和管理,更好發揮市場監督管理職能作用,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依法行政、保障安全、服務發展。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是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以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監督管理所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按照經濟區域設立。市場監督管理所的設立和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登記相關事項﹔

  (二)承擔食品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特種設備使用以及產品質量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承擔反不正當競爭、廣告、價格、計量等領域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投訴舉報,保護消費者、經營主體等的合法權益﹔

  (五)查處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六)宣傳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其他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所具體職責的確定和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前款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市場監督管理活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加強與轄區內經營主體、消費者的溝通,公開辦事制度,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支持市場監督管理所開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將市場監督管理所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的工作機制。

  市場監督管理所應當在聯合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等方面加強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溝通協調。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配備應當適應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履行職責的需要。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參加培訓,提升其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並對工作人員進行定期考核。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所標准化、規范化、專業化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市場監督管理所開展工作提供保障,提升監督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標識,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著裝。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專業所、隊、站等其他派出機構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9月11日電)

  《 人民日報 》( 2026年09月12日 03 版)

(責編:彭靜、劉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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