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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革命家務”:抗戰時期八路軍的后勤供給

張智超

2026年09月09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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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史鉤沉】

戰爭與革命離不開資源的供應和積累。抗戰時期,后勤供給是確保八路軍在敵后生存和持續戰斗的重要支撐。由於受到敵人封鎖,每個根據地即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戰略區,軍隊后勤供應無法統一供給,只能由各根據地分別統籌。1943年,朱德在《解放日報》發表《建設革命家務》一文指出,軍民要掀起生產運動的熱潮,建設“革命人民的共同家務”,“把這份革命的家務搞好”(《解放日報》1943年5月1日)。1942年中央軍委頒布的《八路軍、新四軍供給工作條例》指出,由於敵后環境的影響,“各級的經費,不能完全依靠向上級請領……必須由下級盡量自行設法解決﹔但由於各個根據地資材及其他條件不同,又必須要求在統一領導下,按統籌統支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調劑和補助……在統一的原則下,主動的獨立的計劃進行工作”(《后勤工作·文獻(2)》,解放軍出版社1997年版,第639頁)。這構成了抗戰時期八路軍后勤供給體制的基本框架。

從供給系統上看,八路軍形成了各自相對獨立的供給系統。八路軍的最高供給部門為野戰供給部。1940年以前,野戰供給部主要負責一一五師、一二〇師和一二九師的經費供給,按師供給到旅、旅供給到團的層級撥付。由於野戰供給部的經費主要來源於國民政府撥付的部分軍餉及少量捐款,無法滿足三師之眾,只能依據各部隊的具體實際每月酌發一定數額,未實現全面供給。1941年1月,野戰供給部與一二九師供給部合並后,僅負責晉冀魯豫根據地部隊的供給,這就形成了野戰供給部供給太行、太岳、冀南、冀魯豫四個二級軍區,二級軍區再供給各軍分區的層級結構(《楊立三文集》上卷,金盾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頁)。華北其他抗日根據地的八路軍,則各自形成獨立的供給體系,彼此略有差異。

就經費供給而言,八路軍的供給體制經歷了由自籌自支向統籌統支演進,最終形成“統一領導,分區統籌”的格局。抗戰初期,八路軍經費主要來源於國民政府撥款及國內外進步人士援助。其時根據地民主政權初建,財政管理尚不統一,從專區到縣以至各村多為各自為政、自定規章、隨收隨支。以山東抗日根據地為例,初創時期財政管理尚未健全,部隊所需糧款“誰籌誰用,隨用隨籌”,主要依靠攤派和募捐籌措(《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簡史》,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206頁)。

隨著根據地民主政權的逐步建立,統籌統支的供給體制逐步形成。八路軍供給工作條例規定,“以統籌統支為主,自給自足為輔,應是供給工作的一般原則”。在中共中央統一領導下,各戰略區統一制定供給方案,保障部隊供給(《后勤工作·文獻(2)》,第639頁)。各根據地實行情形略有差異:晉察冀和晉冀魯豫邊區實行全邊區范圍內的統籌統支﹔山東根據地則實行行署范圍內的統籌統支﹔部分根據地視條件實行專署或縣一級的統籌統支。統籌統支的范圍亦隨戰局變化而調整——根據地由鞏固區變為游擊區或敵佔區時,財政供給體制便由大范圍統籌統支轉為小范圍統籌統支,形勢好轉時則反之。抗戰中后期,為克服統籌統支過於集中的弊端,各根據地先后探索不同供給體制,形成“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一領導,分區統籌”等形式(《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簡史》,第207頁、第209頁、第210頁)。毛澤東曾指出,“‘統一領導,分散經營’的原則,已被証明是我們解放區在目前條件下組織一切經濟生活的正確的原則”(《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5頁)。

抗戰時期,八路軍制定供給標准遵循以下若干基本原則:首先,量入為出與保証最低需要。制定供給標准須以財力來源與經費收入的實際狀況為依據,權衡輕重,方可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抗戰時期,八路軍經費充裕時,供給標准相對較高﹔財政困難、經費緊張時,供給標准相應降低,直至停止某些項目的供給。如晉冀魯豫邊區財經委員會決定,自1943年10月起,所有部隊的菜金、辦公、雜支、津貼、馬干等費用一律停止供給,改由各部隊生產自給(《楊立三年譜》,金盾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頁)。但量入為出並非消極地降低標准以求收支平衡,而是通過增加收入來保障事業費與生活費的最低需要。此外,堅持量入為出並非有收入即須支出,而是在生活水平有所改善后,將標准穩定在一定水平線上,既盡可能改善物質生活,又瞻前顧后、著眼未來,減少不必要開支,杜絕浪費,節約儲蓄,備戰備荒,為抗戰持久積蓄物質基礎(《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簡史》,第212~213頁)。

其次,軍民生活平等。八路軍財糧籌措與供給大部分取之於民,隻有當八路軍的生活水平與人民群眾保持基本一致,才能既不脫離群眾,又以有限財力物力支持持久抗戰。同時,八路軍提倡官兵平等,在生活待遇上亦體現平等原則。實行生活平等,有利於團結全體指戰員,提高部隊戰斗力。當然,官兵平等僅指吃、穿、用、住等基本生活方面的一致,並非絕對平均,例如津貼標准因干部職務不同而有差別。

再次,特定人員優待。為建立廣泛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共團結各方力量,包括國際友人、民主黨派人士及知識分子等,共同為抗戰服務。優待原則通過不同標准的伙食費、薪金、津貼、保健費及各類實物或現金補貼體現。伙食上,將人員分為大、中、小三種灶別﹔對革命老人發給優待金。來華援助抗戰的國際友人享受最高生活待遇,除配備專用馬匹和較好的住宿外,還依其生活習慣確定供給標准(《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簡史》,第214~215頁)。對技術人員和知識分子的優待,則主要通過發放技術津貼和改善工作環境實現。1942年5月,中央書記處發布《文化技術干部待遇條例》,將文化技術干部分為醫務、技術、文化三個方面,對其待遇作出詳細規定(《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財政經濟史料摘編·財政編》第6編,陝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4~607頁)。

最后,優先保障前方,秉持調劑原則。為保証前線部隊作戰能力,供給標准堅持優先保障前方部隊需求,使作戰部隊的生活標准略高於后方機關,野戰部隊略高於地方部隊。特別是在財政供給困難之時,更注重在供給標准上優先保障前方部隊的生活需要。此外,在不同部隊之間,財政狀況與保障能力存在差異。部分部隊因經營生產有方、經費收入較多,生活水平較高﹔部分部隊則因客觀條件限制,生活水平較低。八路軍供給部門採取“抽肥補瘦、抽取補欠、抽多補少”的辦法,由條件較好的部隊調撥一部分物資以補償條件較差的部隊,在互相調劑、互相幫助中解決實際困難(《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需簡史(1927—1949)》,金盾出版社1996年版,第131頁)。

抗戰初期,八路軍挺進華北后,供給標准與供給制度大體沿用蘇區時期的做法:一方面克服困難開辟供給來源,另一方面逐步健全標准制度,使供給工作有所遵循。在供給標准上,盡管八路軍總部先后下發若干規定,但各根據地之間作戰環境、地理生態、經濟條件等差異明顯,供給標准與部隊生活水平因而有高低之分,加之戰爭與災情影響,差別更為突出。在給養供給上,各地部隊實際生活水平亦大不相同。因此,供給制度上只能將中央軍委與總部制定的規定轉發各根據地參照執行,令其從本地區的條件與情況出發,建立適合自身實際的標准。

抗戰進入相持階段特別是皖南事變后,八路軍的物資供應陷入困難境地。為保障部隊最起碼的生活需要,除號召生產自給外,各級后勤部門還竭力組織日用品生產,部分日用生活品開始由供給部門組織生產並以實物供給部隊。由此,實物供給范圍隨之擴大,后勤部門需組織生產、儲運與分配,后勤攤子日漸擴大,這種發展趨勢與反“掃蕩”形勢不相適應,實物供應常常難以為繼(《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史·抗日戰爭時期》,金盾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頁)。

嚴重困難時期,每塊根據地即一個相對獨立的戰略區,財政上基本以戰略區為統籌統支單位,有的甚至以專區為單位。由於各地物價不同,即使供給標准一致,實際生活水平亦不盡相同。中央軍委遂將供給標准的制定權限下放至各軍區后勤部門,但要求各根據地內部盡量統一標准。各戰略區在制定供給標准時,以八路軍前方總部頒布的供給標准為依據,結合自身財政、經濟、物價等實際,制定供給標准,由最高軍政首長發布命令公布施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簡史》,第218~219頁)。但由於通貨膨脹嚴重、物價變動過快,標准提高始終趕不上物價上漲,且各地物價存在差異,頻繁調整供應標准在執行層面亦引發不少問題。八路軍總部后勤部門經調查發現若遵循一定供應標准,依據當時市價折成現金包干發給部隊使用,則可能避免以往的缺陷。由此,1943年12月,八路軍總部正式提出:“為克服財政上的嚴重困難,提倡生產,保証部隊物質生活起見,決定實行供給包干制度”(《楊立三文集》上卷,第205頁)。供給包干制的基本精神,是將部分經費由原來的直接供給改為按規定定額一次性包干發給部隊,由部隊自行統籌安排,不足部分通過生產自給解決。這一制度有利於減輕人民負擔,把部隊大量勞動力投入生產戰線,同時使部隊得以適當調劑開支,轉變一切依靠上級供給的思路。

抗戰后期,八路軍逐步確立以實物為基准的供給標准。由於戰爭的持續消耗與破壞,加之地區分割導致物資交流不暢,通貨膨脹加劇,通過不斷修訂供給標准已無法保障部隊的基本供給。為維持部隊官兵與后勤人員的基本生活,八路軍前方總部副參謀長兼后勤部部長楊立三經反復調查研究提出,將按貨幣計發工資改為按實物單位計發,即將必需的生活費開支項目按數量標准折合為當月市價,形成一種“實物分”。楊立三將此工資計算單位命名為“饻”,含解決衣食問題之意。具體做法上,起初以小米計算,后考慮單以小米計算不夠全面,遂以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的六種實物為計算基礎,並對數量與質量標准作出規定:每“饻”含中等小米2斤、中等小麥1斤、食油5錢、鹽5錢、中等白土布1方尺、中等家用煤1.5斤,全部折合為小米約4.5斤。發工資時,先按駐地每月15日中午市場價格計算“饻”值,再乘以“饻數”發放工資(《楊立三年譜》,第105頁)。由於市價隨時間、地點變動,1個“饻”所含貨幣數額浮動,但所含實物數量固定,從而保証了部隊生活不受物價變動影響。此辦法后來亦推廣運用於軍費供應,為穩定部隊后勤供應發揮了一定作用。隨著根據地的擴大與新區的開辟,財政經濟形勢更為復雜,“實物分”以所供物資的市價計算日漸顯得繁雜。在實踐中,人們逐漸發現以根據地軍民需要量最大的小米作為一般等價物標定經費標准是一種可行辦法——即貨幣支付與實物標准相結合的供給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史·抗日戰爭時期》,第329頁)。這種方法克服了此前因物價上漲無法保証部隊生活的缺陷,深受部隊歡迎,在后來的解放戰爭中得到廣泛運用。

(作者:張智超,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助理研究員)

(責編:劉圓圓、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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