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09月08日08:4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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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9月7日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分為5個部分,共24條,聚焦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涉人工智能審判中的突出問題,在劃清法律“紅線”的同時支持人工智能技術創新發展。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意見》對濫用惡用人工智能技術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區分不同類型作出針對性規定。
依法規制“換臉擬聲”等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權、名譽權、聲音權益的行為。《意見》規定,未經同意利用人工智能處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識別該自然人的虛擬數字形象並使用、公開的,構成對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的侵害﹔未經同意使用自然人聲音作為訓練語料,模仿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生成可識別的合成人聲的,構成對聲音權益的侵害﹔操控虛擬形象、合成聲音實施不當行為或者發表不實言論、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依法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此外,《意見》也專門作出規定,依法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
為平衡、兼顧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與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意見》根據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明確為人工智能模型訓練,在合理范圍內處理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且個人未明確拒絕的,一般不認定為侵權。但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個人同意。
針對人工智能算法引發“大數據殺熟”“仿冒名人帶貨”問題,《意見》明確,針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帶貨”且構成欺詐,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針對用戶惡意誘導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的責任認定,《意見》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內容侵害人格權益,經權利人通知,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停止生成侵權內容等必要措施的,應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通過輸入侵權提示詞等方式惡意誘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侵權內容並造成他人損害的,該網絡用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權利人通知,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停止生成侵權內容、屏蔽相關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權利人請求該網絡用戶、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支持創新發展方面,《意見》要求准確把握涉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避免人工智能技術與產業在發展初期承擔過重責任而影響創新的積極性。《意見》明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法律責任,除法律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人工智能治理是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協同聯動、多措並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介紹,《意見》第五部分圍繞涉人工智能矛盾糾紛的預防化解、加強調研論証、案例指導和審判監督指導、加強部門協作和國際司法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
《 人民日報 》( 2026年09月08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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