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02日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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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族抗日戰爭時期,面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與國民黨頑固派封鎖所造成的困難局面,陝甘寧邊區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探索開展了內容明確、標准嚴格、程序規范的考績,不僅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干部勇於克服困難、積極投身全民族抗戰與偉大革命事業,而且有效引導和推動廣大干部真心實意為老百姓服務,形成了“隻見公仆不見官”的優良作風和“中國的希望在延安”的良好局面。
明確的考績內容
考績具有“指揮棒”和“導航儀”作用,“考什麼”決定了“干什麼”。因此,做好考績,內容明確很重要。全民族抗日戰爭時期,為更好規范和推進考績,陝甘寧邊區政府先后制定施行了《邊區公務員考核獎懲暫行條例》《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干部管理暫行通則草案》《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干部任免暫行條例草案》《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干部獎懲暫行條例草案》等規范性文件。
這些文件在確立各級干部任用之“擁護並忠實於邊區施政綱領,德才資望與其所負職務相稱,關心群眾利益,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四條標准的基礎上,明確規定考績的內容主要包括干部忠實於黨的綱領政策,干部個人的德才資望、群眾意識、工作態度以及奉獻精神等。具體則分為工作、學習和操行三部分,其中,“工作”部分主要聚焦干部是否深入群眾、能否動員力量、部隊戰斗力提升幾何以及糧食增產多少等硬指標﹔“學習”部分旨在推動干部破除經驗主義,鞭策他們主動學習、與時俱進﹔“操行”部分則劃出不可逾越的紅線,要求干部不濫用職權、不貪污、不腐化。這些“標尺”“刻度”既考“績”又考“人”,內容明確,對干部的導向作用非常鮮明。
嚴格的考績標准
標准決定質量,有什麼樣的標准就有什麼樣的質量,隻有高標准才有高質量。全民族抗日戰爭時期,為切實保証考績質量,陝甘寧邊區政府於1941年7月制定施行的《邊區公務員考核獎懲暫行條例》規定,對干部考績採用“百分制”,其中“工作”部分50分,“學習”和“操行”各佔25分。具體考績等級按分數的多少劃分為七個等次並且對應不同的結果,分別是:“90分以上者為一等,升級﹔80分以上者為二等,晉級﹔70分以上者為三等,記功,60分以上者為四等,不予獎懲,50分以上者為五等,記過,40分以上者為六等,降級,30分以上者為七等,解職。”
經考績,在各項具體工作方面成績優異或起到模范表率作用的干部會被給予提升、晉級等獎勵,而那些不作為、不擔當或腐化墮落的干部則會被嚴懲,如果確“因工作關系不能升級降級須用其他獎懲者,由各考績委員會通知該主管機關辦理之”。考績標准嚴格,考績結果直接決定干部的前途命運與進退留轉,對干部產生了非常堅實有力的引導推動作用。
規范的考績程序
程序是制度實施的重要議題和關鍵環節,規范的程序能夠保障社會和組織正當性、正義性的“再生產”。全民族抗日戰爭時期,為保障干部考績的規范、順利開展,《陝甘寧邊區簡政實施綱要》《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干部管理暫行通則草案》等文件規定,邊區各級政府所屬干部的管理、考核與獎懲等均由民政廳統一負責、分級進行。《邊區公務員考核獎懲暫行條例》等則對考績時限、流程等做出具體規定,“本府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一般在年終進行,如有重大工作任務則在工作完畢總結時同步進行。”“公務員在任同一職半年以上者始能受考績。”“每年考績時,由各主管機關長官及高級職員三人以上,組織考績委員會,以一人為主席﹔邊區、分區、縣之考績委員會組織后,呈請邊區政府委員會批准后行之﹔各機關之考績委員會,經其主管上級機關批准后行之。”
具體考績時,考績委員會要集體評議,對所考績干部給出鑒定評語,填寫並出具由邊區政府制定的規格統一的考績書。考績書是干部升級或調動時必須具備的文件,沒有考績書,所去往的工作單位或機關可以拒絕分配。同時,《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與《令各縣政府對人民控告干部的案件應及時認真負責處理》的命令等明文賦予人民有用無論任何方式控告及建議的權利,讓群眾參與評議各級干部,將對干部的考績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
全民族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內容明確、標准嚴格、程序規范的干部考績,在選用干部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嚴格有效的考績下選用的干部,“不是站在老百姓頭上的官僚”,而是“站在人民前面引導人民前進的表率”,他們以全部精力努力完成工作,在各方面“都是以身作則艱苦奮斗的模范”,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和支持,提升了黨和政府的威信。歷史實踐証明,政績觀既不是“先定”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黨員干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既要靠個人的內生自覺,也需要黨組織的考績指引。這也是全民族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的干部考績給我們留下的一個重要啟示。
(摘編自2026年8月17日《北京日報》 張永偉 郭琪/文)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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