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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釋

明確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適用范圍

2026年08月21日08:0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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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8月20日電  (記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決定針對著作權司法實踐中的作品發表認定、合理使用的邊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范圍等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法律適用標准,統一案件裁判尺度,為當事人提供明確訴訟指引,為市場提供明確行為預期,確保著作權法的正確實施。

  決定進一步明確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適用范圍,將原司法解釋中“報紙、期刊”的范圍明確為“報紙、期刊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的紙質報紙、期刊以及與其內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數字化版本”,以適應網絡和數字技術發展需要。同時增加一款,明確報紙、期刊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相互轉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相互轉載已發表的作品,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據介紹,目前知識產權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均認可,作品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被公開也屬於公之於眾。決定進一步明確“公之於眾”的認定標准,刪去原司法解釋中“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的限定,把“公之於眾”明確為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要件。

  此外,決定進一步細化合理使用的適用規則,將原司法解釋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修改為“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與2020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決定明確對公共場所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但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設置、陳列或者公開傳播。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21日 06 版)

(責編:彭靜、黃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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