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振洪
2026年08月13日08:45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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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早在建黨初期,我們黨就對建立黨內巡視制度進行了探索,而革命形勢的變化使巡視工作的地位、作用不斷得以強化。1931年5月1日,中共中央通過《全國組織報告的決議案》(以下簡稱《決議案》)指出,“目前全國組織的基本任務就是要本著四中全會的精神,堅決執行全部工作的徹底轉變”,並為此制定了相應的工作計劃,明確要求“必須建立完全的巡視制度”(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7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頁)。這一決議內容為中央蘇區時期黨內巡視制度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
中共中央提出“必須建立完全的巡視制度”,主要是基於加強黨的組織力量、鞏固蘇區政權等現實需求,正如《決議案》提出的全國組織的基本任務中,要求在黨的發展中注意“檢閱各地黨部對中央決議的執行”,同時“因蘇維埃運動的發展與反動勢力的壓迫……,必須使我們的組織在任何條件之下能夠經常地進行工作”(《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7冊,第230頁)。此外,還有其他深刻的歷史背景、現實動因和國際因素。
加強巡視制度是改進黨的領導方式的重要舉措。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視作風建設,始終將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為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任務。為此,中共中央及時提出要實行“活的指導”原則,切實改善領導方式。1931年2月,在黨的六屆四中全會后不久,中共中央在給共產國際的報告中提出,“中央對全國工作的指導,過去是偏重形式上文件如通告、指導信等等,現在則側重在活的指導,派人去直接巡視與加強省委及地方工作”(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檔案館:《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8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82頁)。
加強廉政建設需要也是黨重視巡視工作的重要原因。由於諸多因素,新生的蘇維埃政權內部出現了一些貪污、浪費等腐敗現象,對此中央於1930年9月在擴大的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組織問題決議案》,就蘇維埃區域黨的組織工作強調要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指出“要嚴厲的反對黨員中有官僚主義腐化墮落或比一般群眾處在特別優遇的地位的狀態”(《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6冊,第324頁)。與此同時,要求通過加強巡視工作促進黨內監督。1930年10月,黨中央在給長江局並贛西南特委的指示信中強調:目前黨的任務是“要建立集中統一的真正和工農群眾密切聯系”的蘇維埃根據地,為此應當嚴格執行各級委員會工作,“檢查肅清黨內官僚腐化傾向,這必須建立各級巡視工作以實際考察各級黨部及支部工作”(中共江西省委黨史研究室:《中央革命根據地歷史資料文庫·黨的系統》第二冊,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6頁、第1225頁)。
發展巡視制度亦是對共產國際指示的積極回應。共產國際多次要求中共加強巡視工作。1930年8月,共產國際指示中共中央要加強上級對下級的指示和檢查,檢查工作的方法就包括“派遣黨的委員會的巡視員和代表到地方去”(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產國際、聯共(布)與中國革命檔案資料叢書》第十二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頁)。隨后,中共中央在擴大的六屆三中全會上表示接受共產國際的意見,強調要鞏固黨的組織、加強對地方的領導,“各級巡視工作更成為極端必要”,因此要求“全黨應實行自上而下的工作檢查,檢查的方法依國際的指示”(《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7冊,第488頁、第490頁)。《決議案》強調“必須建立完全的巡視制度”,實際上也是對共產國際指示的進一步回應。
二
為了“建立完全的巡視制度”,在巡視工作探索實踐中,中共中央相繼提出一系列具體要求並制定相應措施。
其一,加強巡視工作的規范化建設。為了適應革命形勢發展需要,1931年5月,黨中央專門制定《中央巡視條例》,首次系統規定了中央巡視員的資格條件、基本任務、工作方法、職權和紀律,其與1928年制定的《巡視條例》相比有許多變化,如明確了巡視員的地位,規定“巡視員是中央對地方黨部考查和指導工作的全權代表”,使巡視更有權威性﹔細化了巡視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黨籍須在三年以上”,還要有地方工作經驗,使巡視更具專業性﹔強化了巡視紀律,要求巡視員對黨“忠實刻苦”,同時“經濟必須節省,做一般同志的模范”,以保証巡視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參見《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7冊,第221~227頁)。條例出台后,黨中央要求各地參照建立自己的巡視制度,並根據地方情況出台更具體的巡視辦法,如1932年1月,在給湘鄂西中央分局和中共湘鄂西省委的指示信中,提出“你們應當立即根據過去中央巡視條例與具體環境及經驗,將巡視員的職權、任務、工作方式與方法,重新更具體的規定出來,……作巡視員檢查工作的根據”(《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9冊,第67頁)。為此,一些地方黨組織制定了地方巡視辦法,如湘贛省委於1932年4月制定了《中共湘贛省委巡視條例》,1932年12月閩北分區委組織部通過了《閩北分區委組織部通知——關於巡視工作問題》,1933年2月鉛山縣委組織部發布了《鉛山縣委支部巡視工作臨時條例》。一系列條例法規的出台,形成了中央到地方的巡視規范體系。
其二,在各級黨部真正建立巡視制度,常態化開展巡視工作。《決議案》要求各地方“上自省委下至產業支部,必須有經常的巡視”(《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7冊,第230頁)。不久后中央再次強調“省委、市委、縣委直至區委,都要有固定的巡視員”(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檔案館:《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頁)。1931年11月,中央蘇區黨的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的建設問題決議案》中明確要求“上級黨部必須切實建立巡視工作制度,經常派人巡視下級黨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7冊,第472~473頁)。為促進地方黨部巡視制度的普遍建立,中共中央多次向地方黨部發布指示信。1932年1月,在給湘鄂西分局的信中,提出“巡視制度從中央分局到區委應該普遍的建立起來”(《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8冊,第81頁)。2月,要求四川省委“全省巡視制度必須確立起來”(《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9冊,第164頁)。隨后對江蘇省委提出,對上級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省委、縣委、區委必須有自己的巡視員,直接巡視各支部”(《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9冊,第182頁)。1933年3月,時任蘇區中央局組織部長的任弼時在湘贛兩省組織會議上再次強調,“健全地方黨部的組織和領導”,就要“真正建立巡視制度”(《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5頁)。
其三,改善巡視方法,提高巡視質量。《決議案》強調巡視方法要注重實事求是,力戒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巡視的方法要根本廢除過去走馬看花式不切實際的空批評,必須堅決的站在鞏固地方黨部,團結干部,創造下層的中心產業支部的幫助工作觀點上”(《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7冊,第230~231頁)。1932年1月,中央進一步提出:巡視員的工作“不是官僚式的走馬看花了事”“不只是聽報告看文件,而是要親自到下級黨部與支部中去”了解具體情況,並強調其工作任務是對下級黨組織“活的指導”,正確地傳達和執行黨的決議和指示,檢閱“下級黨部與群眾組織、政府等的工作”(《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9冊,第66~67頁)。此后黨中央又多次強調要著眼於實際幫助下級黨組織解決問題,切實轉變巡視工作方法。1932年2月,提出巡視方法應當“注重對於實際工作的幫助和指示,反對那種走馬看花的官僚辦法”。同年11月,又強調“巡視員不是走馬看花,不是站在旁邊批評,而是負責的檢查工作,幫助下級來解決工作的困難”(《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9冊,第98頁、第598頁)。1933年1月,要求各級黨組織健全巡視工作制度,“深入去了解和考察黨的每一個決定在群眾中執行的情形,檢閱下級黨每一具體工作執行的方法與程度”(《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9冊,第17頁),並給予實際具體的指示。
三
經過艱苦努力,這一時期黨內巡視制度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從中央的巡視工作看,《決議案》通過后不到一年的時間,“白區的省份一般都巡視過一次至兩次,蘇區雖無中央直接的巡視,但中央局與分局亦曾派人巡視”(《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9冊,第98頁)。在地方的巡視工作中,革命基礎較好的地方巡視制度發展迅速,如江西蘇區的巡視工作“在蘇黨大會后,地方黨的各級黨部的巡視工作制是普遍的建立而執行了,這是黨組織上最有成績的一件事,縣區委經常有巡視員及縣區常委經常的分別的到各區鄉巡視”。福建省委在1933年10月的工作報告中也提到“巡視制度省縣兩級均有建立”(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94頁、第516頁)。革命力量相對薄弱的地方,巡視工作也逐步開展起來,如滿洲省委在1933年4月向中央報告巡視工作發展情況稱:“目前省委與各地都有相當密切的聯系,巡視員尚能時常出去巡視”(中央檔案館、遼寧省檔案館等:《東北地區革命歷史文件匯集(1933年3—6月)》)。
巡視制度的運行實踐,在傳達與執行黨中央指示、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監督、密切聯系群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央巡視制度為保証黨的集中統一提供了重要保障,1932年2月,中共中央在給共產國際報告中指出,過去的一年“巡視的結果對於國際路線的傳達以及工作的檢查與改造的確有很大的效果”,山東黨組織“自巡視員到后,工作卻有相當的轉變”,安徽省合肥黨組織自巡視員改造以后有關工作“稍有進步”(《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9冊,第98頁、第114~115頁、第120頁)。地方巡視制度在鞏固健全黨組織、夯實黨的根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1932年8月,江西永豐縣委為貫徹落實蘇區中央局關於“黨員發展要注重階級成分”的決議,派巡視員到各區委“檢閱區委工作及計劃今后工作,引進工人雇農”,改造了黨的組織成分。1933年3月,滿洲省委派遣巡視員深入群眾調查了解黨團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問題,並根據多數黨員群眾的要求,改組了吉林黨團組織,促進了革命斗爭的開展(中共吉林市委黨史研究室:《中共吉林地區史(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共黨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頁)。當然,這一時期巡視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巡視員“領導方式十分呆板”(陳雲:《這個巡視員的領導方式好不好?》,《斗爭》第18期),仍然存在隻看表面沒有深入群眾中去的“官僚主義作風”(《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9冊,第475頁)。但毫無疑問,中央蘇區時期黨內巡視制度的發展和實施,對當時推進黨的建設意義重大,其制度實踐經驗具有重要歷史啟示意義。
(作者系福建師范大學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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