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安部、國家移民局負責人
本報記者 張天培 張 璁
2026年08月01日08:4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222
訂閱取消訂閱已收藏
收藏
大字號
點擊播報本文,約
2026年7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41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司法部、公安部、國家移民局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規定》的制定背景。
答:出境入境管理事關我國出境人員安全和合法權益,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出境入境管理法自2013年施行以來,為規范出境入境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開放和交往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全面推進,出境入境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挑戰新問題,迫切需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則出台《規定》,健全完善相關制度:一是加強我國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范。隨著我國對外交往持續擴大,越來越多的我國公民因旅游、探親、經商、留學等需要出境。近年來,一些國家和地區戰爭或者武裝沖突、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傳染病疫情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有發生,威脅我出境公民人身安全,有必要及時完善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范制度。二是規范外國人入境管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持續深化,外國人入境人次不斷增長,實踐中也出現了少數申請入境時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境入境証件等問題,有必要完善入境審查、不准入境等措施。三是規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務。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准入許可后,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在為出境入境人員提供服務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中介服務機構底數不清、部分機構違法違規辦理業務、損害出境入境人員合法權益等問題,有必要完善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制度。
問:《規定》在防范我國公民出境安全風險、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我國公民出境后的安全風險,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規定》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施策的原則,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方面,及時發布境外安全風險提醒提示。要求國務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駐外外交機構根據有關國家和地區戰爭或者武裝沖突、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傳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勢,及時公開發布國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另一方面,完善出境環節安全風險防范制度。要求移民管理機構在受理、審批出境入境証件申請和實施出境邊防檢查時,提醒公民謹慎前往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對確需前往的提醒其關注當地安全形勢,加強安全防范,必要時勸阻其前往風險等級為最高級別或者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發高發的國家或者地區。
問:《規定》在規范我國公民出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隨著我國公民出境人數不斷增長,實踐中出現了上當受騙出境或者虛構事由非法出境從事跨境賭博、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或者違規出境后向境外非法轉移技術,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規定》一方面加強出境管理,要求出境人員申請出境的事由應當真實、合法,並配合移民管理機構核實身份、申請事由﹔規定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移民管理機構有權決定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証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另一方面,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權,完善不准出境情形,對因騙取出境入境証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以及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
問:《規定》在規范外國人入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進一步規范外國人入境管理,《規定》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加強入境管理。要求入境人員申請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應當真實、合法,並配合移民管理機構、簽証機關核實身份、申請事由﹔規定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二是完善不准入境情形。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權,明確外國人在境外申請辦理中國簽証或者在口岸申請入境時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騙取出境入境証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不准其入境。三是強化入境反制措施實施。為加強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應對,規定外國人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或者被採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採取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証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關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機構、簽証機關按照職責實施。
問:請簡要介紹《規定》建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管理制度的主要考慮。
答:近年來,我國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在為出境入境人員提供服務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機構底數不清、部分機構違法違規辦理業務、損害出境入境人員合法權益等問題,影響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危害國家出境入境管理秩序,迫切需要完善制度規范。《規定》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完善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備案管理制度。明確對接受出境入境人員委托從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詢、証件代辦、手續辦理等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實行備案管理,要求中介服務機構自設立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機構備案,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辦理備案手續,《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在《規定》施行之日起9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咨詢、查詢等活動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務。二是明確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為保証中介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要求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具備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與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場地和資金保障等條件。同時,明確境外企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務。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資和港澳台資企業、機構可以依法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三是規范中介服務行為。為有效保護出境入境人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規定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不得有發布虛假信息或者通過夸大宣傳、誤導性宣傳等方式招徠服務對象,提供或者協助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協助他人違規辦理簽証、停留居留証件、護照等出境入境証件或者手續等行為。
問:《規定》在加強出境入境人員合法權益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更好保護出境入境人員的合法權益,《規定》在加強對出境人員人身安全保護的基礎上,一方面,加強對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強調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同時規定,出境入境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明確作出不准出境決定機關應當依法向當事人書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移民管理機構執行不准出境決定時,應按照決定機關的通知告知當事人,切實加強對當事人出境合法權益的保障。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01日 05 版)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