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德·溫特
2026年06月13日08:3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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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中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這是世界上首部對一國生態環境立法作出系統整合的法典,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在許多國家,生態環境與自然保護法律分散於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專業術語與制度工具之間往往缺乏協調。中國生態環境法典是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使生態環境與自然保護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進一步提升。
多年來,我從事歐洲環境法的教學與研究,曾參與德國相關法律的起草工作,在環境法領域積累了一定經驗。在德國國際合作機構的安排下,我曾多次在柏林和北京與負責起草中國生態環境法典的工作組專家會面,參加了在北京舉行的環境法典編纂國際研討會,並在武漢大學就相關話題發表了演講。通過與中國同行交流,我有幸了解到中國生態環境法典的起草過程,並從歐洲視角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撰寫了關於該法典編纂的專家意見書。
該法典的第一編“總則”確立了預防為主的原則,即生態環境損害應當被預防,而非支付費用后即可獲准排污。法典還進一步規定了公民和企業保護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明確各級政府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規范權力行使。具體而言,以下制度手段尤為關鍵:通過國土空間規劃使各類土地的利用方式相互兼容﹔通過制定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生態環境質量標准來減少污染﹔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監測,並將收集到的信息向社會公開﹔對具有生態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和規劃開展事前研究與評估﹔推動公共財政向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傾斜。
這部法典進一步推進了法治建設。例如,它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傳統,賦予公民和企業一系列權利,包括公眾環境知情權和決策參與權,相關具體細節需在次級法規中予以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受害者可以起訴排污者並要求賠償。在生態環境或自然本身受到損害、但未直接侵害個人利益的情況下,社會組織也可以對排污者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如果個人和社會組織在必要情況下也能推動主管部門採取預防措施,效果將進一步增強。
這些規定在第二編“污染防治”和第三編“生態保護”得到了細化。“污染防治”針對工業、農業、交通、採礦、輻射、廢物和化學物質等主要源頭,細化了大氣、水、海洋和土壤等污染防治措施。“生態保護”針對森林、草原、濕地、河流和荒漠等不同生態系統,重點關注農業、礦產、水、漁業等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設立自然保護地和實施物種保護是其中典型的保護手段。
法典第四編“綠色低碳發展”最具開創性,其核心目標直指循環經濟與綠色低碳轉型。盡管在表述風格上,這一編的綱領性強於規制性,但它依然開創了先河,通過一系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組合,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性變革提供了法律范式。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典將消費對環境與自然退化的影響納入規制視野,展現了鮮明的價值取向。
第五編“法律責任和附則”推動法典從“紙面規則”走向“現實執行”。這一編不僅通過責任追究等制度安排增強了法典的實施效力,也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執法和監督機制,並系統規定了各類違法行為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
通過將種類繁多且復雜的環保法律條文編纂成法典,中國生態環境法典為全球生態環境治理樹立了一個良好榜樣,既有助於提高本國生態環境保護水平,也能激勵更多國家開啟生態環境法典化進程。該法典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生態環境保護至關重要,絕不能為了經濟增長等短期利益而犧牲生態環境。中國堅持多邊主義、推進全球生態環境治理的做法值得高度贊賞,為全球生態保護注入了新動能。
(作者為德國不來梅大學法學院榮休教授,歐洲環境法研究中心創始人、教授)
《 人民日報 》( 2026年06月13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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