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0日08:31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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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制度很重要,還必須靠實施與監督來保障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如何充實完善相關要求,進一步壓實各主體責任?執規必嚴,違規必究,《規定》從哪些方面對違規行為的處理進行了完善?紀檢監察機關如何強化對國有企業的政治監督,做實日常監督,深化專項監督?
我們特邀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孫天文,雲南省紀委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副組長李劼,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陳劍峰進行交流。
構建起有力有效的實施與監督體系
孫天文: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國企領域全面從嚴治黨,國有企業嚴的氛圍逐步形成、正的風氣逐步樹立。新修訂的《規定》在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監督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對第三章“實施與監督”進行充實完善,進一步回答“誰來落實、怎樣落實”的問題。
全鏈條壓實責任。此次修訂《規定》在總則部分新增第五條,明確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國企全面從嚴治黨和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監督方面的責任,構建起保障《規定》實施的全鏈條責任體系。同時,進一步充實加強對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舉措,比如,第十三條規定,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每年至少聽取1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工作匯報,應當將“一把手”履職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作為巡視巡察重點內容等﹔第十五條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對國有企業的政治監督,做細做實日常監督,針對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監督等﹔第十六條還納入大數據監督方式,要求加強監督信息化建設,提升穿透式監督能力。這些規定為各責任主體更好履行監督監管責任明確了具體要求、提供了有力抓手。
構筑貫通協同的監督格局。制度的實施與監督不能靠某一個主體單打獨斗,《規定》在厘清各主體職責的基礎上,還注重凝聚監督合力。第十三條明確,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健全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出資人監督、主管部門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職工民主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確保責任鏈條環環扣緊,同頻共振、同向發力,讓鐵規矩真正長出鐵牙齒。
李劼: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國企領域全面從嚴治黨,嚴肅查處了一批國企領域違紀違法案件,管黨治黨責任層層壓實,監督體系不斷健全,國企政治生態持續向好,為國有資產安全和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強保障。同時也要看到,一些企業仍不同程度存在監督不硬、執行乏力等問題。新修訂的《規定》調整充實了實施與監督方面的內容,推動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監督從“有形覆蓋”向“有效覆蓋”延伸。
擰緊自上而下的壓力傳導鏈條。此次修訂《規定》的重點就是壓緊壓實“兩個責任”。明確黨委(黨組)每年至少聽取1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匯報,將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履職用權、廉潔自律情況作為巡視巡察重點內容。完善紀檢監察機關專責監督規定,推動政治監督、日常監督、專項監督各有聚焦,強化查辦案件的帶動效應,做實以案促改促治等,為落實監督責任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抓手。
織密貫通協同的立體監督網絡。實踐中,出資人監督、主管部門監督、審計監督等各有陣地,但彼此銜接有所欠缺,存在監管盲區。《規定》著力搭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工作機制,推動監督力量從“各守一攤”變成“聯合作戰”。首次將外部董事監督納入體系,要求建立異常情況報告機制﹔增寫財會監督有關內容﹔強調運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穿透式監督能力,等等,旨在消除銜接空白,讓監督網不留“漏風口”。
推動將廉潔從業要求嵌入企業治理全程。實踐中,有的企業把廉潔從業要求當成“附加題”,與經營管理“兩張皮”。《規定》將廉潔從業要求嵌入企業治理:明確企業黨組織負主體責任、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要求將《規定》要求納入公司章程、融入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全過程,同時完善境外廉潔風險防控、廉潔從業承諾、廉潔文化建設等配套機制,推動廉潔從業要求從“外力推著走”轉向“內部自覺行”,真正在企業治理中落地落實。
形成責任追究閉環,讓違規必究真正落地
孫天文:實踐中,“靠企吃企”問題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違規成本還不夠高。《規定》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突出問題導向,在責任追究上做了系統性升級,形成責任追究閉環。
責任追究更完善。《規定》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等制度相銜接,明確對違反規定的國企領導人員,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處理、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將處理的種類由原來的“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調整為“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並明確了“政務處分”,增加了“解任”和“解聘”的相關規定。
經濟懲戒強震懾。《規定》修訂前,國企領導人員受到處理的,“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此次修訂,在“扣減”的基礎上還增加了“追索”,並新增“終止或者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規定,進一步增強經濟懲戒的震懾作用。
職業限制定標尺。《規定》進一步完善禁入限制規定,將違規程度與職業限制后果精准挂鉤,分別明確受到降職處理、免職處理、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禁入期限,從制度上進一步強化責任約束。
嚴管厚愛相結合。《規定》新增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規定對於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責任﹔明確受到誣告、錯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按規定予以澄清,體現了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並重,既以鐵面執紀守護國資安全,又以組織關懷保護干事創業。
陳劍峰:《規定》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一章不是簡單修補,而是從梯次追責、經濟懲戒、禁入限制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性完善,讓違規必究真正落地。
處置權限更加明晰。《規定》修訂前對違規行為的處理主體規定得較為籠統——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處理。此次修訂,明確將“有關黨組織、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共同列為處置主體,依照管理權限分級負責,推動各責任主體同向發力,從制度上杜絕“誰都能管、誰都不管”的現象。
責任追究更加系統。《規定》建立起從談話提醒、批評教育到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直至移送司法的完整梯次。既體現了抓早抓小、懲前毖后的理念,也打通了執紀與執法之間的“中間地帶”,確保違規行為無論輕重都有對應的處理方式,真正實現“違規必究”。
經濟懲戒與利益追繳更加剛性。《規定》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處理的,扣減或追索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甚至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新增對違規獲取的職務、崗位等級、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予以糾正的規定,將廉潔表現與個人利益深度挂鉤,使違規代價可量化、可執行,懲戒信號更加清晰有力。
禁入限制更加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禁入限制規定,按照違規情節輕重,分別設置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或者進一步使用,以及2年、5年乃至終身禁入期限,形成“依錯設限”的梯度式安排,讓違規者不僅要付出當期代價,還要承受長期的職業信用損失,從而強化“一次違規、長期受限”的制度威懾。
增寫激勵關愛方面規定。《規定》增加了“盡職免責”和“澄清正名”保護機制,明確因不可抗力等非故意、非過失原因造成損失或者后果的,不追究責任﹔對受到誣告的,依規予以澄清。既打消了部分國企領導人員“怕出錯不敢為”的顧慮,也釋放了“不讓實干者受委屈”的鮮明態度,更利於鼓勵干部擔當作為。
做細做實監督,為國企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李劼:紀檢監察機關要抓好《規定》貫徹落實,以有力有效監督護航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
強化政治監督,確保國企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規定》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必須對黨忠誠,堅決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紀檢監察機關要把政治監督擺在首位,緊盯企業落實黨中央關於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緊盯企業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情況,緊盯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履職用權和廉潔自律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推動國有企業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更好發揮國民經濟“壓艙石”和“頂梁柱”作用,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實保障。
做實日常監督,把監督觸角延伸到企業經營管理各環節。《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作出系統規范,明確7個方面禁止性行為。紀檢監察機關要做細做實日常監督,用好列席重要會議、談心談話等方式,推動企業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緊盯關聯交易、融資性貿易、挂靠經營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督促企業將廉潔從業要求融入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全過程,健全內控合規等監督制約機制,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讓監督常在、形成常態,切實防范化解企業廉潔風險,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和干事創業環境。
深化專項監督,以重點突破帶動整體提升。《規定》聚焦靠企吃企、設租尋租等腐敗問題,強調要深入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紀檢監察機關要針對國企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監督,聚焦投資經營風險背后的腐敗問題,緊盯數據造假、虛假控股、境外業務違規等重點,深化風腐同查同治,發揮查辦案件的帶動作用,增強以案促改促治實效。推動健全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出資人監督、主管部門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職工民主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提升穿透式監督能力,以高質量監督保障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
陳劍峰:《規定》對國企領導人員行為規范、監督實施和處理機制都作出了更為嚴密的設計,為我們做好政治監督、日常監督、專項監督提供了明確指引。
政治監督重在“校正導向”。可將政治監督具體化為“三看”:一看企業決策是否偏離主責主業,堅決糾治盲目鋪攤子、上項目等政績沖動行為﹔二看重大投資是否經過科學論証和集體決策,嚴防“一言堂”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三看資產負債率是否處於合理區間,及時預警過度負債風險。通過列席董事會、調閱決策記錄、比對財務數據,看方向、看風險、看落實,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國企不折不扣落實。
日常監督重在“照單排查”。把《規定》明確的7方面58項禁止性行為作為日常監督的標尺。可按照風險等級分為若干層次:如將工程建設招投標、物資採購等問題高發領域,作為“時時盯”的重要風險點﹔將隱名入股、離職退休后利益輸送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手段,作為“重點查”的新風險點﹔將違規兼職取酬、違反履職待遇規定等行為,作為“常態防”的普遍性風險點。強化“室組地企”聯動,推進國企紀檢監察人員實踐鍛煉,通過交叉檢查、聯合監督等方式提升履職本領。同時,主動與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日常監督中問題發現得了、定性得准、處置得好。
專項監督重在“以案開道”。辦案是最有力的監督,針對國企靠企吃企、設租尋租等突出問題,堅持“以案開道”,每年選取若干“小切口”開展專項治理。對查實的問題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處置並落實到位。同時做好“后半篇文章”,通過案件通報、反思剖析、警示教育、完善制度等深化促改促治,讓《規定》真正長出牙齒、形成震懾。
(本報記者 劉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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