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7日09:11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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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是對黨員干部的一項基本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如何結合國企領域實際,將廉潔基本要求細化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規范?怎樣推動將《規定》各項廉潔要求融入公司治理、經營管理全過程?紀檢監察機關如何進一步發揮監督專責機關作用,嚴肅查處靠企吃企、設租尋租、利益輸送等行為?
我們特邀重慶市國資委黨委委員、市紀委監委駐市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組長廖志高,吉林省通化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高明,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庄明進行交流。
立足國企實際,細化從業規范
廖志高:清正廉潔是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基本要求,是不可逾越的底線。《規定》聚焦國企領域腐敗問題新特征、權力運行新風險,通過行為禁令將廉潔要求細化為履職規范。
對利用職權翻新手段謀取私利明確“禁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深度參與市場經濟運行,權力尋租空間較大。《規定》第七條聚焦以權謀私突出問題,用10條禁令劃定紅線。持續整治收禮、受賄行為,明令禁止接受或索取關聯企業、管理和服務對象等財物。持續懲治侵佔國資亂象,對非法佔用、私分國有資產等問題作出剛性約束。新增嚴厲打擊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相關內容,將委托投資理財型利益輸送、通過民間借貸謀利、利用內幕信息謀利等納入禁令,破解對披著市場交易、金融活動外衣謀取私利行為的監管難題。健全全周期權力監管,將廉潔約束延伸至領導人員離職退休后,糾治“在位鋪墊、離職兌現”期權腐敗,實現全周期管控。
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劃出“禁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規涉足營利活動極易造成國企管理者與私人經營者身份混同、國家公共利益與私人商業利益沖突問題。《規定》第八條劃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禁區,筑牢公權履職與私人營利嚴格分離的廉潔屏障。防止利益沖突,以剛性約束嚴禁利用職權為個人經營鋪路搭橋,防范國有企業重大損失風險。防止隱藏幕后侵蝕國企利益,拓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范圍,把股權代持、隱名投資等行為納入禁區,破解以隱名方式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管難題。防止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斬斷公權力向私人營利活動延伸的通道,防止依托職權謀取競爭優勢,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對為特定關系人謀利列明“禁律”。當前國企領域查處的一些腐敗案件呈現出家族化特征,《規定》第九條聚焦利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問題扎緊制度籠子。緊盯特定關系人出面經營,封堵隱身謀利通道,重點整治本人不出面,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自身職權或職務影響力違規從事經營投資、項目承攬等活動。緊盯“隱蔽式”幕后干預,壓縮間接輸送利益空間,重點整治通過打招呼、背后授意等方式為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活動提供幫助行為。緊盯“延續式”權力套現,補齊離職后監管空白,重點整治離職退休后借助原職權或職務影響力,由特定關系人接續收割紅利的跨周期謀私行為。
庄明:鞏固拓展國有企業全面從嚴治黨成果,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加固廉潔防線,是此次修訂《規定》的重要著力點。
充實完善廉潔自律行為規范。《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優化負面清單。比如,第七條禁止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具體規定中,新增了“禮品、禮金、有價証券、虛擬貨幣等財物”和“約定在離職或者退休后接受”等內容﹔針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問題,新增“以隱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權或者代理開展經營活動等方式進行權錢交易”和“通過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條款,進一步擴充完善禁止性要求﹔第九條禁止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中,新增“為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推銷金融產品提供幫助”的禁令以及“離職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等要求,實現了監管全覆蓋。
進一步健全公私分明的從業邊界。《規定》持續加固“公權”與“私利”之間的防火牆,在第八條禁止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中,將“以他人名義”“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較為隱蔽的營利活動形式納入禁止范圍﹔將離職或退休后3年內的禁止從業范圍,從“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擴展至“與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和中介機構”﹔在禁止違規兼職方面,擴大禁止兼職單位的范圍,增加“基金會、國際組織”等,取消“兼任領導職務”的限制,覆蓋所有兼職,同時新增“備案”要求,明確未經批准或備案不得在有關單位兼職,雖經批准或備案,不得領取薪酬、獎金、津貼、補貼等額外利益。通過這些負面清單,進一步嚴明從業行為邊界。
將廉潔要求融入公司治理、經營管理全過程
高明:此次修訂《規定》,是筑牢國企廉潔防線的制度升級。要貫徹落實好《規定》,切實將各項廉潔要求嵌入國有企業經營治理全過程。
學習是執行的前提。貫徹落實《規定》不能止步於“讀文件、聽報告”,必須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的重要論述貫通起來,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銜接起來,納入國企各級領導人員教育培訓核心內容,引導其時刻繃緊廉潔自律弦,做到依規用權、廉潔用權。
領導干部是執行的表率。國企主要領導要自覺養成依照《規定》辦事的習慣,時刻以《規定》為標尺衡量和約束自己的行為。作為“關鍵少數”,要身體力行、以上率下、帶頭執行,做到落實不馬虎、執行不含糊,堅決不越“雷池”、不闖“紅燈”。要主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做到任何時候、任何地方、任何情況下,都心中有戒、行有所止。
監管是執行的關鍵。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扛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對國有企業黨組織開展巡視巡察中,將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廉潔從業情況作為重點,並督促問題整改。國資委等主管部門要履行好出資人職責,落實《規定》穿透式監督要求,加強監督信息化建設,依規依法運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監督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專責監督,重點查看各主體是否落實《規定》要求、履行工作職責,推動廉潔用權。
庄明:制度的權威在於實施,制度的價值在於落地。將《規定》各項要求真正嵌入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轉化為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的日常規范,是貫徹《規定》的關鍵所在。
企業黨組織要充分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要把《規定》相關要求納入黨組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事項的重要內容,在項目投資、資產處置、產權交易、合作方遴選等重大決策前,必開展廉潔風險專項評估,未經評估或評估發現存在重大廉潔風險且未化解的事項,暫緩提交會議決策。董事會和經理層要按照黨組織要求,將廉潔要求嵌入治理結構與業務流程,比如,針對禁止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建立領導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系人從業信息常態化報備、核查和動態更新機制,對違規行為制定限期整改的具體辦法,切實把《規定》要求轉化為可執行、可監督、可追溯的操作規范。
國資監管機構要積極履行出資人監督職責。嚴把“入口關”,將廉潔要求嵌入選人用人環節,在考察提名、選拔任用環節同步開展廉潔從業情況專項審核,對存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謀利等問題的,堅決擋在門外,防止“帶病上崗”。強化過程監督,聚焦權力運行高風險點開展常態化監管,重點關注國企領導人員是否存在隱名入股、利用內幕信息謀取私利、違規開展關聯交易等行為,通過專項檢查、隨機抽查、大數據比對等方式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並督促糾正。扎緊制度籠子,指導督促國有企業對照《規定》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和內控制度,重點健全利益沖突防范、領導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信息申報、離職退休人員從業限制等配套機制,真正實現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
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監督專責,保障《規定》落地。將各項禁止性規定轉化為日常監督的具體抓手,對照以權謀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特定關系人謀利等行為類型,細化監督要點,把制度條文轉化為可檢查、可監督的具體事項。做好線索排查,嚴肅查處靠企吃企、利益輸送、期權腐敗等違紀違法問題,強化震懾。深化以案促改促治,針對典型案件制發紀檢監察建議,督促企業補齊監管漏洞、完善制度機制、開展警示教育,引導國企領導人員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嚴肅查處靠企吃企、設租尋租、利益輸送等行為
廖志高: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國企領域腐敗問題迭代演變的新特點,保持定力,升級打法,以精准有力的懲治震懾推動《規定》落地生根,護航國資國企高質量發展。
聚焦“關鍵少數”,增強震懾效應。扭住國企“一把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強化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等方面行權用權的監督,優先處置該類人員的信訪舉報和問題線索,深挖徹查利益輸送問題﹔扎實開展國企領導人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逃逸式辭職、違規兼職取酬、關聯交易專項治理,堅決整治以權謀私、為特定關系人謀利等問題﹔嚴格執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探索建立親屬及特定關系人利益事項主動報備制度,推動國企領導人員嚴守行為邊界和從業底線。
嚴查突出問題,提升辦案質效。密切關注隱名入股、約定代持、委托理財、虛擬貨幣交易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問題,結合辦案實踐加強規律特點、經驗方法總結。堅持資產狀況、社交圈子、行權用權、個人經歷、資金往來等必核,探索建立重要關聯人、重點可疑業務登記備查制度,提升深度核查質量。
強化數字賦能,助力案件突破。推動國資監管部門加強資產、財務、投資、人事、項目等方面數據歸集,優化完善國資智管系統,提高穿透式監管能力。發揮好數字化、信息化對審查調查的支撐保障作用,以關聯交易頻次異常、領導人員親屬關聯交易等為切入點構建風險預警模型,實現風險數據實時抓取和智能分析,通過數據賦能構建人物“關系網”、發掘涉案“資金池”、形成完整“証據鏈”。
深化標本兼治,形成查治閉環。結合查辦案件發現的制度建設薄弱點、權力運行風險點和監督管理空白點,用好紀檢監察建議,推動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用好典型案件,堅持以身邊案教育身邊人。督促國企加強清廉文化培育及合規能力建設,營造公私分明、廉潔從業良好生態。
高明: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國企領域腐敗侵蝕國有資產、破壞市場公平、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紀檢監察機關要進一步提高監督穿透力,精准識別、有效查處靠企吃企、設租尋租、利益輸送等問題,持續淨化國企政治生態。
緊盯權力運行,從嚴整治設租尋租、利益輸送。堅持以查辦案件開路,對設租尋租、權錢交易、監守自盜等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持續形成震懾。堅持問題導向,緊盯國企領導人員違規插手干預經營活動、利用職務影響力為特定關系人謀利等行為,依托大數據深挖關聯企業股權變更、招投標、法律訴訟等信息,確定核查重點方向,並通過篩查異常交易、資金回流、利益關聯等線索,精准識別隱性利益輸送。
緊盯違規經營,深入治理靠企吃企頑疾。靠企吃企是國企領域較為突出的問題,且近年來呈現出隱蔽化、鏈條化、市場化等特點。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專項攻堅,重點排查“影子公司”、股權代持、挂靠經營、關聯交易等典型問題,嚴肅查處把國有企業當“私人領地”、把公共資源當“個人資產”的違紀違法行為。堅持查治並舉,督促厘清權力邊界、健全關聯交易審核、完善從業禁止清單,從制度層面斬斷靠企吃企利益鏈條。
緊盯家風建設,從嚴防治家族式腐敗。從查處案件看,國企領域腐敗多呈現“前門當官、后門經商”的家族化特征,以親屬等特定關系人為代理人,通過資源傾斜、項目輸送、利益分成等方式抱團腐敗,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紀檢監察機關要協同組織部門,督促國企領導人員如實填報親屬從業投資等情況,對隱瞞不報、虛假報備的,按規定嚴肅處理。要結合信訪舉報、日常了解、群眾反映等,對報備信息進行核實,推動監督關口前移。要督促國企領導人員管家人、正家風,堅決鏟除家族式腐敗滋生土壤,筑牢拒腐防變家庭防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劉一霖)
體悟
推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規范履職、廉潔用權,必須堅持閉環思維、靶向發力,提高監督穿透力。強化日常監督,緊扣《規定》要求,聚焦招標採購、項目管理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領域,強化“室組企”協同監督,及時糾治履職偏差、堵塞用權漏洞。堅持嚴的基調,嚴肅查處靠企吃企、設租尋租、利益輸送、內外勾連侵吞國有資產等違紀違法行為,精准懲治“影子股東”“政商旋轉門”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問題,形成有力震懾。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堅持系統施治、標本兼治,在推動案發企業舉一反三、靶向整改的同時縱向延伸,倒查反思案件暴露出的監管缺位、履職不力問題,推動組織、國資、財政、審計等責任主體完善監管機制,共同扎緊制度籠子,將全面從嚴治黨與穩增長、促發展、防風險等監管目標統籌起來,筑牢國企發展安全屏障。
(董鵬飛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
“管”字為要,讓制度落地見效,是推動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有力舉措。首先,圍繞“管住誰”構建制度體系。嚴格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健全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和子公司生產經營會等議事規則,以及“三重一大”事項清單,明確行權規范。其次,聚焦“管什麼”搭建制度功能模塊。瞄准主責主業和企業內部架構,緊盯人、財、物監督重點,完善生產經營事務審簽辦法等制度,構建流程可控、權責對等和逐級把關的管理體系。最后,鎖定“管得住”抓實監督評估。企業審計部門開展專項審計,實行“紀審聯動”,注重計劃同步、重點同向、信息共享,定期開展制度評估,及時迭代升級,打好制度補丁,充分釋放制度優勢,推動國有企業健康發展。
(伍修登 重慶農高集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充分發揮監督專責,督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守住履職廉潔底線。一是要常態化開展警示教育,筑牢思想根基。教育引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認清公私分明是剛性要求,從思想上杜絕以權謀私,公權私用。二是要突出重點,針對關鍵環節、重點對象加大監督力度。加強對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聚焦招投標、物資採購、工程承包、資產租賃、股權轉讓等關鍵環節,緊盯“一把手”、班子成員、關鍵崗位負責人,規范權力運行。三是貫通協同,打好監督組合拳。圍繞國有企業業務范圍廣、權力比較集中等特點,加強與巡視巡察、國資、審計、財政等部門聯動,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成果共用,形成監督合力,以嚴監督推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將廉潔從業要求落到實處。
(姜濤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紀委監委派駐第四紀檢監察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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