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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26年04月29日08:2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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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立法引領保障國資國企改革發展

  本報記者  彭  波

  4月27日,企業國有資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了我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基礎制度,自2009年施行以來,為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動國有企業為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國防建設、民生改善作出重大貢獻。當前,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對更好發揮國有經濟戰略支撐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以立法引領和保障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法治建設,對於保障國有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企業國有資產法修訂草案完善了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強調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為原則,健全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和內部治理,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為解決所有權虛置問題,修訂草案明確建立國有股權董事制度,保障國有股權董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規定國有股權董事應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或者提名機構。

  修訂草案以專節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公司治理,明確鼓勵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調整優化股權結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對股東會、董事會履職作出專門規定。細化了審計委員會履職的具體要求,對人員構成、履職情況報告、履職條件保障等作出規定。

  在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體制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建立健全國有資本委托代理機制,完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機制,國家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集中統一監管等原則。同時,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對地方國資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或者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能。

  為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健全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制度,修訂草案與預算法相銜接並總結實踐經驗,明確根據企業和行業類型完善資本收益上交制度。規定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應當兼顧企業發展和全民共享,主要用於注入國家出資企業資本金,通過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保障和改善民生﹔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劃轉一定比例的國有資本用於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持續運行。

  此外,修訂草案明確堅持分類管理原則,根據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進行整體界定,原則上劃分為功能類、公益類、商業類3種類型,並對考核方向作出原則性規定。同時考慮實踐中企業內部管理需要,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所出資企業實施差異化考核。

  

  因地制宜發展農業新質生產力

  本報記者  張  璁

  為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杜家毫作了說明。

  杜家毫表示,修訂草案堅持依托雙層經營體制發展中國特色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增加關於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和落實“三權分置”的內容,明確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家庭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在保障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健全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和糧食生產者收益保障機制,增加建立糧食安全監測預警制度、建立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完善糧食應急管理體制等內容。同時,修訂草案落實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將“林業”修改為“林草業”,增加發展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發展經濟林和林下經濟、保障畜禽養殖用地、發展草原畜牧業、發展食物產業等內容。

  為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和促進農民增收,修訂草案推動加快形成財政優先保障、金融重點支持、社會多元參與的農業農村投入格局,提高強農惠農富農政策效能,明確將農業作為財政優先保障領域。強化增加農民收入措施,通過發展縣域富民產業、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保護勞動者權益等多種途徑促進農民增收。

  修訂草案明確因地制宜發展農業新質生產力,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重視人才支撐,將第七章章名修改為‘農業科技、教育與人才’。”杜家毫介紹,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加強創新平台和創新主體能力建設,鼓勵新技術應用於農業,加強農業技術、裝備的推廣應用,支持智慧農業發展。增加加強涉農學科、專業建設,開展農業技術技能和就業培訓,培養鄉村本土人才等內容。

  在推動農業綠色發展上,修訂草案將“農業綠色發展”單獨成章,增加鼓勵和支持採用節約集約的種植養殖技術、加強病虫害生物防治、發展生態循環農業、依法實施農業生態保護補償、逐步完善農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對農業的影響、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等內容。

  此外,修訂草案完善城鄉融合發展內容,規定依托農業農村特色資源發展新業態,合理安排鄉村產業、居住、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等各類用地,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等內容。適應脫貧攻堅任務完成后的新情況,對扶持欠發達地區發展,完善常態化防止返貧致貧機制等作出規定。

  

  國家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

  本報記者  張  璁

  為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水資源,防治水害,保障國家水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委托,水利部部長李國英作了說明。

  李國英介紹,修訂草案明確水利事業發展總體要求。規定保護、開發、利用、節約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國家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鼓勵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厲行節約用水,建立健全水資源安全戰略儲備體系。

  在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方面,修訂草案強化地下水超採治理,規定地下水超採地區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國家建立地下水儲備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動用地下水儲備。同時,修訂草案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護,規定制定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定期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

  為加強水資源配置管理和節約集約利用,修訂草案明確水資源統一調度的原則,規定水資源統一調度實行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並根據水情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在強化水資源超載治理上,修訂草案規定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評價,建立水資源超載地區名錄,對水資源超載地區按規定暫停新增取水許可,並實施綜合治理。

  李國英表示,健全節水促進機制,修訂草案規定加強污水處理回用,將再生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將節水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建立水權交易制度,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

  修訂草案專設“江河、湖泊管理與保護”一章,規定國家建立江河、湖泊定期普查制度,對江河、湖泊實行名錄管理﹔明確江河、湖泊的管理原則和管理體制,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和岸線保護范圍劃定及其管理保護措施﹔嚴格規范涉河建設項目和河道採砂,規定建設涉河建設項目不得威脅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擅自改變水域和灘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明確禁止運輸、收購、銷售未依法取得河道採砂許可的單位、個人開採的河道砂石土。

  修訂草案還專設“水工程建設與運行”一章,規定從事水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保証工程質量和安全﹔對水工程開展登記並建立技術檔案﹔加強對水工程的維修養護和安全監測,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水庫安全,禁止侵佔水庫庫容﹔建立綜合調度體系,實施水工程統一調度。

  《 人民日報 》( 2026年04月29日 04 版)

(責編:唐宋、彭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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