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娜
2026年04月22日08:28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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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史鉤沉】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在陝甘寧邊區建立了人民政權,開始了局部執政的偉大實踐。面對日寇侵略、國民黨封鎖以及邊區內部復雜的社會矛盾,如何有效治理社會、預防和懲治犯罪,維護革命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成為黨必須解決的重大現實課題。在這一時期,我們黨沒有簡單照搬蘇聯模式或國統區的法律體系,而是立足陝甘寧邊區的農村社會實際,對犯罪治理這一現代國家職能進行了創造性探索,形成了一套嶄新治理范式,在戰時環境下有效保障了社會安定,其蘊含的治理邏輯與智慧能夠提供重要歷史啟示。
一
延安時期的“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原則,本質上是中國共產黨在局部執政的特殊歷史條件下,為有效治理犯罪、鞏固政權、服務抗戰大局而制定的一項根本性的刑事政策總綱。
1938年8月,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在《陝甘寧邊區的司法制度》中認為,邊區司法對於為首的違法害民的漢奸、敵探、土匪等判處死刑,對還有一點希望的犯罪者則盡力挽救,幫助其改正。這著眼於具體的司法實踐,在堅持對少數首惡分子實行堅決鎮壓的同時,對多數尚有挽救余地的犯罪者施以寬大和教育改造,旨在通過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進而增強抗日力量。1940年12月,毛澤東在《論政策》有關鋤奸的論述中,明確提出分清“堅決分子與動搖分子”的區分標准,並強調瓦解和挽救才是根本,尤為提出“重証據而不輕信口供”“堅決廢止肉刑”的原則。他從政治戰略高度賦予“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原則以深遠意義,使該原則成為中國共產黨在戰爭環境下鞏固政權、服務大局的重要治理理念。
在陝甘寧邊區犯罪治理的實踐中,“寬大政策”具體實施難度較高,需要更高的治理境界和精細的操作規范。為此,1942年11月,中共中央專門出台了《關於寬大政策的解釋》,規定凡破壞抗日政府、抗日軍隊、抗日人民、抗日政黨的利益都屬破壞民族利益分子,對於其中堅決不願改悔者,必須採取堅決鎮壓的政策。在政策層面正式確立了以行為人的悔改態度作為區分鎮壓與寬大適用范圍的關鍵標准。此外,邊區在多個法規中均有實施寬大政策的具體指導,如規定對罪行並非極端嚴重、有悔改可能、被脅迫或受蒙蔽的參與者以及能夠坦白交代、戴罪立功者,給予寬大處理等內容。
二
1941年4月,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在工作報告中指出,“對於犯人,不採取‘報復’與‘懲辦’主義而注意政治教育和感化”,這成為邊區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邊區一系列以尊重人、教育人、改造人為核心的司法與獄政實踐的思想基石。
一個衛生、明亮的監所環境,能無形中放鬆在押人員的心理防線,讓教育感化工作事半功倍。邊區高度重視監所環境,致力於營造整潔、有序的衛生環境。1938年10月,國統區進步人士汪漫鐸、楊楓參觀邊區高等法院看守所后稱贊道:監所“主要的特點,是對犯人用人的態度”。通過系統化的思想重塑和文化啟蒙,將其改造為抗日、生產和建設邊區的力量。在思想教育層面,以時事政策和邊區法令為核心教材,推行犯人自治制度,並借助演講會、牆報等形式營造濃厚的自我教育氛圍﹔在文化教育層面,開設識字、算術、常識等實用課程,確保教學內容貼近實際,真正實現“聽得懂、進得心”。1939年1月,《陝甘寧邊區政府對邊區第一屆參議會的工作報告》提到,“由於對罪犯實施政治上的感化教育,在政治上表示轉變而被釋放的人數佔了全數已判決犯人的三分之一”。
邊區在思想文化教育之外,還重視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將生產勞動作為改造的重要手段。在勞動組織上,實行分類管理,根據犯人類型和特長安排生產。未決犯以集體紡織等手工業為主,已決犯按特長編入農場、鞋廠等固定勞動部門,無特長者參與紡線或農忙生產,並在勞動中同步開展紡線、燒炭等技能培訓。在激勵機制上,通過制度創新持續激發生產熱情。1942年確立了生產獎勵制度,1943年改為勞動分紅制,將生產成果與個人利益直接挂鉤。這一系列制度使犯人在勞動中重塑自尊、掌握謀生技能、養成勞動習慣,為其順利回歸社會、減少再犯罪奠定了基礎。
三
延安時期陝甘寧邊區的犯罪治理,並非滿足於單純的事后懲罰,而是高度重視社會預防,將大量工作做在前端,體現了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防患於未然的積極主動治理理念。
發展經濟,消除犯罪的經濟土壤。經濟困難是當時導致盜竊、貪污、走私等犯罪滋生的重要原因。陝甘寧邊區通過“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發動大生產運動、實行減租減息等具體措施,迅速克服了因封鎖和停餉而面臨的極端物質困難,從根源上減少了因生存危機引發的財產型、生計型犯罪。1942年12月,毛澤東在陝甘寧邊區高級干部會議上指出:“一切空話都是無用的,必須給人民以看得見的物質福利。”這一論斷深刻指明了發展經濟、保障民生對於鞏固社會秩序、實現長治久安的根本作用。在這一思想指引下,邊區經濟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到1945年,大部分農民實現了“耕三余一”,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社會風氣得到改造,社會秩序也隨之明顯改善。
加強思想教育與法制宣傳,筑牢預防犯罪的思想防線。陝甘寧邊區地處偏遠,經濟文化相對落后,文盲眾多。邊區利用冬學、識字班、讀報組、文藝演出、黑板報等靈活多樣的學習形式,將識字算數與學習黨的政策緊密結合。例如通過讀報宣講《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使農民在文化啟蒙中接受革命思想。編演秧歌劇《兄妹開荒》生動宣傳大生產運動,借助評劇《劉巧兒》倡導婚姻自主新觀念。這種“寓教於學”的方式,極大地提高了教育的覆蓋面和滲透力,使“擁護八路軍”“遵守法令”“勤勞致富”“男女平等”等觀念深入人心。另外,邊區嚴格要求黨員干部以身作則,自覺成為遵守法令的模范,對違法者更是從重究辦。黃克功案件的公開審判與嚴肅處理,向全體軍民清晰宣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牢固樹立了法律不容挑戰的至上權威。這些廣泛深入的社會教育和法制宣傳提升了群眾的政治覺悟和守法意識。
推進社會改造,淨化社會環境。邊區政權大力推行社會改造,通過禁煙禁毒、取締賭博和買賣婚姻等一系列法令與宣傳教育,全面鏟除舊社會的犯罪溫床。如肅清鴉片種植與吸食,消除了涉毒犯罪的物質基礎﹔取締賭博,減少了因賭資引發的財產與暴力犯罪﹔通過婚姻立法與司法實踐,有力打擊拐賣婦女、虐待等行為,保護了婦女權益。通過群眾性教育和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式,將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轉化為勞動者,從社會結構和思想根源上,預防了可能由閑散、貧困引發的盜竊、欺詐等社會治安問題,充分彰顯了中國共產黨在局部執政時期的社會治理智慧。
四
延安時期陝甘寧邊區不僅將群眾路線貫穿於司法審判,更將其擴展至刑罰執行與社會綜合治理等各環節,形成了一套以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教育群眾為核心的系統性實踐。
馬錫五審判方式以“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為核心內涵,通過依靠群眾、深入田間地頭,在群眾的參與和監督下就地調解,快速化解鄰裡、土地等基層矛盾,防止民事糾紛激化為刑事案件。它借助群眾力量,利用巡回審判、公開審理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識,震懾潛在違法者,提升群眾防范意識,實現一般預防。它堅持“法理情”交融,發動群眾共同開展幫扶教育,對輕微違法者及失足少年進行懲教結合與行為矯正,防止其再次犯罪,實現特殊預防。1944年1月,林伯渠在《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報告中號召“提倡馬錫五審判方式,以便教育群眾”,推動了犯罪治理由司法單方職責向“司法+群眾”協同共治的轉變。
在刑罰執行環節,邊區探索了假釋、外役、交鄉執行等依靠群眾監督改造的機制。這一機制是將刑罰執行中的日常監督、思想教育和勞動管理權限,有組織地委托給基層政權與群眾集體,是由群眾日常參與、依靠群眾自覺維護的共同治理實踐。在這種機制下,犯罪分子不是被簡單地關押隔離,而是置於鄉親鄰裡的日常視線之中,在群眾的監督與幫助下進行改造,依靠群眾力量來實現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對潛在犯罪的有效震懾。
在社會防衛環節,邊區通過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構建起以民兵、兒童團等為基礎的群眾性社會防衛網絡。1941年5月《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加強抗日自衛軍、少先隊的組織與訓練,健全其領導系統”,為發動群眾參與社會防衛提供了制度保障。1944年1月《陝甘寧邊區人民防奸公約》號召“男女老少,人人防奸”,將抽象的文字轉化為群眾口耳相傳、身體力行的行動指南。富縣張村驛“楊明春兒童團”,在極端環境下開展一系列機智勇敢的斗爭活動,便是這一模式真實、動人的歷史寫照。這種將社會防衛深深扎根於群眾沃土的治理模式,正是邊區社會防衛得以堅不可摧的力量源泉。
(作者:張娜,系陝西師范大學國家安全學院〔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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