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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土地管理條例

2025年11月26日08:2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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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第816號

  現公布《軍用土地管理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央軍委主席  國務院總理

習近平       李  強       

  2025年9月1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用土地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軍用土地,保障國防和軍隊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用土地,是指依法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土地,但不包括軍隊單位租用、借用的土地。

  第三條  軍用土地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基礎資源。國家保障國防和軍隊建設用地需要,為鞏固國防、強軍興軍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  軍用土地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軍事需求牽引、軍地統籌保障、優化資源配置、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軍用土地的使用權屬於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代表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后勤保障部門按照規定職權,負責本單位軍用土地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職責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國防和軍隊建設發展要求,加強對軍用土地使用的統籌規劃,引導軍用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益。

  第七條  軍用土地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辦理軍用土地不動產登記,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國家對不動產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用土地的權利人登記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同時注明具體使用管理的軍隊單位代號,沒有軍隊單位代號的注明軍隊單位名稱。

  第八條  對於下列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認其使用權屬於軍隊,但是有相反証據証明的除外:

  (一)軍隊依法依規填海、圍湖和開墾復墾的土地﹔

  (二)由軍隊接收、沒有移交地方且仍由軍隊使用管理的農場、馬場、林場、牧場、水產養殖場、訓練場、靶場、舊機場等土地﹔

  (三)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由軍隊單位佔有並一直使用管理至今的土地。

  第九條  軍隊單位按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地籍調查要求和軍隊建設發展需要,組織軍用土地調查、統計。

  第十條  軍隊建設使用土地,應當優先使用存量軍用土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等要求,盡可能使用未利用地,並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用地相關手續。

  軍隊建設使用土地,應當不佔或者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充分考慮保障軍隊建設用地需要,並征求軍隊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國家健全軍隊建設項目用地需求通報和軍地對接機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的軍隊建設年度計劃等決策部署,編制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單,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單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單轉發相關市、縣人民政府。相關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建設項目用地應保盡保。

  軍隊建設項目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第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軍隊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及時、足量供應土地﹔依法屬於劃撥供地范圍的,以劃撥方式供應。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軍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軍隊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確需調整國土空間規劃的,應當依法報經批准。

  軍隊重點建設項目確需提前開工建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可以先行用地﹔經批准先行用地的,軍隊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建設用地相關手續。

  軍隊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編制,按程序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下達。

  第十四條  軍隊建設項目用地實行標准控制制度。軍隊單位應當落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標准,科學測算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嚴格控制用地規模。

  軍隊建設項目用地標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

  第十五條  在軍用土地的上方建設架空設施或者在軍用土地的下方建設地下管線、軌道交通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應當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報經批准﹔涉及軍事設施的,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公益事業等原因需要借用軍用土地的,應當與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簽訂協議,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並不得在借用的軍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協議應當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協議約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期滿后確需繼續借用的,應當重新簽訂協議並報經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組織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可以在商請軍隊師級以上單位同意后臨時借用軍用土地,軍隊單位同步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根據國防和軍隊建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軍隊單位可以採取軍隊與地方土地使用權置換整合或者向地方轉移軍用土地的使用權等方式處置軍用土地的使用權。

  處置軍用土地的使用權,應當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報經批准﹔未經批准的,處置行為無效。

  第十八條  處置軍用土地的使用權應當優先採取軍隊與地方土地使用權置換整合方式,將布局分散、利用率低、使用受限的軍用土地置換整合為適應國防和軍隊建設發展需要的土地資源。

  軍隊與地方土地使用權置換整合可以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制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用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地方轉移:

  (一)地方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軍用土地﹔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等軍事設施報廢、遷建或者改作民用,原設施佔用的土地軍隊不再使用、保留﹔

  (三)軍用土地失去軍事利用價值,不再需要使用、保留。

  軍用土地的使用權向地方轉移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后,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年內完成土地使用權交接,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按照程序上報原審批機關。

  軍用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登記或者依法注銷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應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軍隊單位處置軍用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依法組織地價評估,評估價格作為置換土地或者獲得補償的依據。軍用土地地價評估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制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侵佔、污染、破壞軍用土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侵佔、污染、破壞軍用土地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二條  軍隊后勤保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建立軍用土地管理信息通報機制,及時互相通報相關違法行為線索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對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軍隊戰備訓練、科研試驗等專項軍事活動確需借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同意,可以由軍隊單位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用地協議,按照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土地並給予補償﹔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污染、破壞軍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軍隊人員、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軍用土地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軍隊劃入有關單位運營的土地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開展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軍用土地的條件、辦理程序、補償標准等事項,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電)

  《 人民日報 》( 2025年11月26日 11 版)

(責編:彭曉玲、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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