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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上執法力量的變遷

張元

2025年11月10日08:27    來源:學習時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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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海警總隊是一支重要的海上武裝力量和國家行政執法力量,於2018年調整組建。這支部隊的歷史可追溯至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公安部邊防海巡大隊,此后,伴隨著國家海洋安全形勢和海洋戰略發展、國家機構改革、海上行政執法隊伍的改革而不斷調整、發展壯大。

公安邊防海巡大隊

新中國成立時,各項工作百廢待興,我國的海洋管理投入較少,海上執法隊伍力量部署較為薄弱。黨中央提出“近岸防御”戰略,重點是維護海防安全和海權獨立,海上執法主要由海軍負責,海洋管理帶有強烈的軍事色彩。

當時,邊防工作存在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武裝部隊警衛,一種是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這兩個方面在當時都未統一起來,有些地方由正規的國防軍把守,有些地方靠地方武裝、公安派出所負責治理,對他們既缺乏統一指揮,又未明確工作任務,更無統一的指導方針。為有效地配合正規軍鞏固祖國邊疆,鎮壓邊防線上公開與隱蔽的反革命活動,中共中央、政務院、中央軍委決定,於1949年11月15日,公安部成立邊防保衛局,各地相繼設立公安邊防機構。1950年3月,政務院發布《關於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確定海關查私與邊境國防分工配合方針,指出:巡衛國境海岸的任務及武裝艦艇,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1951年6月后,根據《第一次全國邊防保衛工作會議的決議》,在沿邊沿海相繼建立了邊防組織和邊防部隊,其中設有3個海防大隊、1個海上巡邏大隊,協助國防軍警衛邊防、組織海上巡邏,保証陸、海邊防安全,嚴格緝私,杜絕走私漏稅等,所用船隻、碼頭,均由各大行政區調配。

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海防巡邏隊

各地邊防機關和邊防部隊建立起來以后,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開展邊防工作。但是,採取警察的組織形式,依靠數量有限的武裝部隊保衛邊防,不能完全適應當時嚴峻的邊防斗爭形勢。1951年9月,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決定,將邊防公安機關及其所屬武裝部隊,與軍委公安部隊實行合編,由軍委公安司令部統一領導全國的邊防工作。1952年4月2日,公安部邊防保衛局與公安部隊司令部合並。

不久,軍委公安司令部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司令部”,改編后的海防巡邏隊被命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第×海防巡邏隊”。1954年5月,為進一步開展邊防對敵斗爭,公安部隊司令部增設邊防警衛處、海上巡邏處。此后,又從內衛部隊抽調兵力充實邊防力量。經過合編、調整,至1953年8月,邊防力量大大增強,邊防公安部隊達到了兵力最多的時期,其中含1個公安護航團、4個海上巡邏大隊、1個海上巡邏中隊。除部分地區由所在國防軍負責外,其余邊防線,包括沿海34個島嶼,均由邊防公安部隊擔負邊境警衛任務。

195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10月,公安軍召開第二次全國邊防工作會議。這次會議后,公安軍的邊防部隊人數大大增加,轄有護航營、海巡隊等,分屬各軍區領導。1957年1月,中央軍委決定撤銷公安軍番號及其領導機構,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其中邊防部隊交歸省軍區領導指揮。

1959年1月1日,公安部隊改編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於1963年2月1日恢復公安部隊番號),由軍隊編制序列改歸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其中,邊防部隊隸屬所在省人民武裝警察總隊領導,海上巡邏隊稱“××省公安廳人民武裝警察總隊海上巡邏隊”。1966年7月1日,公安部隊番號撤銷,統一整編為人民解放軍,全國公安部隊劃歸各大軍區、省軍區、上海警備區建制,其中海上巡邏隊劃歸各軍區管轄。

海上公安巡邏隊

1973年6月8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將由解放軍擔負的全國國家口岸檢查站和地方口岸檢查站全部交由公安部門建制領導,邊防檢查站人民武裝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公安部增設邊防保衛局,領導全國邊防檢查工作。1979年4月,中央召開全國邊防工作會議,提出,為加強海上對敵斗爭,在敵情復雜的沿海設立精干的海上公安巡邏隊。

1980年,邊防保衛體制改革,組建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公安部成立人民邊防武裝警察總局,統管全國的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這支部隊是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在黨委領導下,實行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邊防保衛部門雙重領導,享受人民解放軍同等待遇。此次充分吸取歷史經驗,即在公安機關內部建立一支武裝部隊,按照黨的建軍原則進行建設,執行公安機關的邊防保衛任務,把隊伍建設的軍事性和執行任務的地方性有機統一起來,擔負對入侵的小股武裝匪特能及時殲滅、對潛入潛出的敵人和走私販毒分子能及時發現、對叛國外逃分子能及時察覺截住等任務。

1982年1月8日,國務院決定,將“海軍現在執行海上緝私任務的16艘護衛艇移交給公安部,各艇現有人員隨艇建制調給公安部,海軍不再擔負海上緝私任務”。據此,公安部向國務院呈報了《關於加強海上公安巡邏隊問題的請示報告》。自6月1日起,海軍不再擔負海上緝私任務。8月17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東南沿海三省海上緝私隊伍建設的通知,規定,海上緝私主要由公安邊防部門承擔。廣東、福建、浙江三省先后組建海上公安巡邏大隊,主要任務是堵截偷渡外逃,抓捕偷渡登陸特務,緝私緝毒,維護海上治安,保衛沿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領海主權。

公安邊防海警部隊

1985年8月,公安部調整邊防體制,在武警部隊司令部設邊防處,負責指導一線邊防部隊和海巡大隊的巡邏、警戒等任務。為維護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秩序,經國務院批准,從1992年起,山東省、河北省、上海市、天津市、江蘇省等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后組建海上巡邏支隊,並增加海警編制和經費,擴建海警支隊。

2001年4月,依據形勢任務發展和部隊建設需要,中組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黨委聯合下發《關於改進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通知》,將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由過去的“分級管理,分級指揮”調整為“統一領導管理與分級指揮相結合”。公安邊防海警是公安機關部署在海上的重要武裝執法力量,主要職責是維護近海的海上治安。全國下設若干海警支隊、大隊,船(艦)艇分布在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海警在武器裝備上配有普通公務船不具有的機槍和艦炮﹔擁有海上執法權,對入境船舶和人員進行檢查監視﹔稽查偷渡、販毒、走私、非法軍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負責海上刑事案件的取証與偵破工作﹔打擊恐怖主義和海盜活動等。

武警海警總隊

2012年,黨的十八大作出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部署。為加強海洋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有效整合海上執法力量,2013年3月1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決定整合公安部邊防海警、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等隊伍和職責,重組國家海洋局,組建中國海警局。7月22日,國家海洋局和中國海警局同時挂牌。2014年3月3日,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同時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為加快建設一支與我國國際地位相稱、同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相適應的海警隊伍,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將國家海洋局管理的海警隊伍,以及部分沿海公安邊防部隊的執法隊伍從公安部劃歸武警部隊,調整組建武警海警總隊,整體劃歸武警部隊領導指揮,對外稱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2019年6月3日,海警總隊按新體制新編制正式運行。海警總隊的組建,是適應我國海上維權斗爭需要、統籌海上維權執法力量運用的戰略舉措,標志著海上維權執法進入了新時代。

(責編:劉圓圓、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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