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4年12月26日08:3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如果外賣騎手與平台企業簽訂的是承攬、合作協議,是否就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網絡主播與MCN(多頻道網絡)機構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如何認定……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針對社會關注的外賣騎手、網絡主播、代駕司機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作出回應。
今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一審涉新就業形態民事案件約8萬件,包括“新業態勞動者被個體戶案”“連環外包案”“勞動管理算法控制案”等典型案例,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權益,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
實踐中,對於如何准確判斷平台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較難把握、爭議較大。有的平台企業將業務、勞務“連環外包”,有的企業通過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並訂立合作、承攬協議等方式,規避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責任。
如果外賣騎手與平台企業簽訂的是承攬、合作協議,或者平台企業要求外賣騎手先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再與他們簽訂承攬、合作協議的,是否就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對此,指導性案例明確:平台企業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對於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網絡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勞動爭議較為多發。指導性案例明確,經紀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過程控制程度不強,從業人員無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管理制度,且對利益分配等事項具有較強議價權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不存在勞動關系。
最高法表示,發布指導性案例並不意味著平台企業與網絡主播之間絕對不能成立勞動關系,關鍵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即使不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不能確立勞動關系,但企業進行一定勞動管理的,也應當依法依規保障勞動者的相應權益。
《 人民日報 》( 2024年12月26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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