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綜合報道
分享

人民法院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依法妥善處理家事糾紛

權益沖突時,法治為孩子發聲(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4年11月28日09:0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北京三中院組織開放日活動,法院干警(左一)為前來參觀的“小客人”介紹少年法庭。
  馬國強攝

  在浙江湖州市南潯區未成年人道德法治體驗館,南潯區人民法院法官(右一)指導小學生運用虛擬現實體驗設備接受法治教育。
  項 飛攝

  未成年人撫養、監護、探望問題,是關系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的身邊事,也是關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要緊事。近年來,撫養、監護、探望糾紛多發,人民法院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通過圓桌審判、加強社會觀護、家庭教育指導等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糾紛,以司法裁判明晰規則、引領社會風尚,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筑牢“法治港灣”。

  當父母權益和未成年子女權益沖突時,誰來為孩子發聲?孩子表達的跟隨父母一方生活的意願能否作為裁判依據?近日,記者就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採訪。

  如何讓孩子的聲音被聽到?

  選任“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走進法庭

  “希望雙方以孩子利益為出發點,雙方協商解決問題。”不久前,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組織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的調解,除了原被告,圓桌法庭還多了一個人——當地婦聯組織推薦的婦聯干部沈雪芬,她以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的身份出席,為5歲的苗苗“發聲”。

  原來,黃女士在前夫何先生去世后,除了要撫養女兒苗苗,還要承擔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50萬元。為了渡過眼前的難關,黃女士想把登記在何先生、黃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但是,這個決定遭到了何先生父母的強烈反對。

  “這套房是苗苗的,他們離婚時有約定,房產先過戶給女方,但苗苗年滿18周歲后過戶給苗苗!”何先生的父母表示,這套房誰都不能動。

  於是,黃女士將何先生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何先生的父母、苗苗起訴到南潯區法院,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我可以代理苗苗,我是她唯一的監護人。”黃女士說。

  黃女士既是原告,又是被告苗苗的監護人,如何才能確保苗苗的合法利益?“近年來,浙江法院探索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制度,在父母權益和未成年子女權益沖突較為嚴重的家事案件中,由婦聯、關工委等部門選派具有一定經驗的工作人員或專業律師,作為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參與案件調解和庭審,發表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意見,讓未成年人的聲音被聽到,權益得到更好保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相關負責人介紹。

  沈雪芬就是在轄區婦聯組織的推薦下,由南潯區法院選任,擔任苗苗的權益代表人,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第三方角度參與訴訟。

  通過沈雪芬積極為苗苗發聲,黃女士與何先生的父母都受到了觸動,雙方達成了共識,房子過戶給苗苗,何先生的父母願意承擔一部分債務,減輕黃女士的經濟負擔。

  “我們還想定期探望苗苗。”何先生的父母同時提出了隔代探望的請求。

  除滿足成年親屬對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隔代探望也是苗苗獲得更多親屬關愛的一種途徑。“何先生的父母通過探望孫子,獲得精神慰藉,延續祖孫親情,也會給孩子多一份關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在法官和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的共同努力下,隔代探望也被寫進協議中予以確認。

  雙方之間一年多的拉鋸戰雖然結束了,但彼此間的不信任還未完全消散。黃女士害怕老兩口探望時過度傷心的情緒會給孩子留下陰影,老兩口則害怕黃女士會對探望加以阻撓。

  為了讓各方安心守護苗苗的健康成長,法院提出將南潯區未成年人道德法治體驗館作為探望執行基地。在第一次隔代探望執行時,南潯區法院法官、區婦聯工作人員、心理咨詢師、社工共同參與,爺爺奶奶在體驗館和苗苗共同度過了充實有趣的周末,社工和心理咨詢師從兒童心理健康角度出發,呼吁雙方考慮孩子感受,共同守護孩子成長。

  夕陽下,苗苗與爺爺奶奶揮手再見,並約定下周再來。

  管教未成年子女的限度在哪?

  設置“隔離期”制止以愛之名行家暴

  僅僅因為拿錯了父親林某指定的物品,小敏又遭到一頓辱罵、毆打。趁林某不注意,小敏和妹妹小霞逃出了爸爸的家。兩姐妹的父母多年前離異,隻能設法先聯系媽媽報警,之后,三人又一起來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爸爸經常打罵我們,求饒也沒用,還威脅我們不能告訴其他人。”小敏向法官說,遭受父親的辱罵、毆打成了“家常便飯”。

  收案后,長寧區人民法院立刻委托心理咨詢師對姐妹倆進行了心理評估與疏導,發現她們都出現了心理健康問題。精神衛生中心檢查測評結果顯示,孩子存在重度焦慮、抑郁症狀,需要服用藥物治療並開展心理干預。

  “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承辦法官徐莉介紹,林某以愛和管教為名,動輒打罵孩子,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遠超出了父母正常管教未成年子女的限度,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構成家庭暴力。

  根據小敏、小霞的申請,結合案件查明事實,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小敏、小霞暫時隨母親共同生活﹔禁止林某對小敏、小霞實施毆打、辱罵等暴力行為﹔禁止林某接近小敏、小霞,包括但不限於到達住所、學校等經常出入場所﹔禁止林某對小敏、小霞進行任何形式的跟蹤、騷擾、恐嚇和接觸。

  同時,考慮到林某在教育方式上採取極端、過激行為,未能依法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侵害了未成年人權益。法院在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后,對林某的行為予以訓誡,並向其發送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在3個月內,每兩周在長寧區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一次。

  人身安全保護令能擋住家暴嗎?徐莉介紹,如果林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法院將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長寧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負責人吳雙說,裁定臨時變更直接撫養人並設立父女“隔離期”,是基於案情的嚴重性及專業心理咨詢師的評估,將是否要和父親見面、接觸的主動權交給姐妹倆。人身安全保護令6個月內有效,在失效前可以根據姐妹倆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如果認可林某的改變,願意與父親接觸,可隨時申請撤銷或變更,法院將依法進行審查。

  孩子意向一定能獲支持嗎?

  尊重意願不等於無條件採納

  “我更喜歡跟隨父親共同生活。”在一起變更撫養權的案件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劉艷輝與12歲的小王耐心交談,孩子也很明確表達了自己的想法。

  案件的當事人是王先生與趙女士,兩人幾年前離婚時就孩子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兩個孩子均歸趙女士直接撫養,王先生無需支付撫養費,享有探望的權利。一段時間后,王先生探望接走小王后,小王一直隨父親共同生活。2023年1月,王先生以小王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備撫養能力為由將趙女士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有明確選擇父親的意向,父親一方一定能獲得法院支持嗎?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能依據切身感受對成長環境優劣作出一定判斷。但子女意願的形成可能受外來因素的影響,也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作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的選擇,因此尊重意願不等於無條件採納。”劉艷輝說,民法典規定的尊重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不是單一判斷標准,其仍然是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判斷因素之一。

  怎麼更好調查清楚孩子意願及其形成的背景、原因?社會觀護這一中國特色家事訴訟程序就能發揮很好作用。在案件辦理中,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務所就本案開展社會觀護,由社會觀護員對小王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成長經歷、生活學習成長環境等情況進行調查,並向法庭提交家事觀護調查報告。

  “小王表示更願意和父親共同生活,因為父親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參加輔導班、完成作業,且父親家做飯更合胃口。”社會觀護員介紹,小王偏內向,在與母親、弟弟交流時活潑、幽默,但母親在課內外學習方面對其要求相對嚴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飲料,且其認為母親對弟弟照顧更多,自己存在感不強。

  “王先生接走小王后,至法院及社會觀護機構征詢小王意願時,趙女士已近一年未見到孩子,難以判斷小王表達意願時對母親的認知是否正常、充分。”劉艷輝說,根據家事觀護調查報告,小王談到母親相對嚴格要求其學習等,均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綜合小王更喜歡隨父親生活意願形成背景及原因,最終,法院認定不符合其最大利益,依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 人民日報 》( 2024年11月28日 17 版)

(責編:王瀟瀟、唐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