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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領中國文物事業穩步邁向良法善治新境界

金瑞國

2024年11月28日09:0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國文物燦若星辰,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基因和血脈。中華法系源遠流長,凝聚著中華民族探索科學治理的經驗與智慧。兩者同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

  保護文物的理念古已有之。禮刑並用,古代文物保護法制脈絡初顯。禮源於祀,自有氏族部落以來,敬天法祖,安祖於土,守祖於陵,宗廟社稷及祭祀隨葬品具有超脫於一般物的地位,受到景仰禮拜,逐漸形成一套倫理道德習俗。進入階級社會,統治者為保護祖先宗廟陵墓及財產,發布命令或出台律制,對侵犯者予以嚴厲懲罰。禮制與刑罰初步勾畫出中國古代文物保護法制脈絡,很大程度上起到保護文物的作用。

  先秦時期即有禁止盜竊寶器、盜墓等規定。《左傳·文公十八年》記載周公“作誓命曰:毀則為賊,掩賊為藏。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藏之民,賴奸之用,為大凶德,有常,無赦。”“器”指國家重器、寶器,“盜器為奸”意即盜用國家寶物是奸詐的行為,應當受到刑罰。戰國《法經》《秦律》均對盜墓罪規定了嚴酷刑罰。依漢律規定,不僅對盜宗廟御物者處以重刑,對盜掘普通人墳墓者也處以重刑。例如湖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規定,“盜發塚”與殺人、傷人致殘、訛詐等同罪。《唐律疏議》沿襲上述規定外,還對埋藏物歸屬、盜毀佛像等作出專門規定,為宋元明清法律所沿襲。清朝晚期至民國時期,政治腐敗,法制疲弱,戰事頻仍,圓明園遭焚毀洗劫,敦煌藏經洞文書等大量珍貴文物流失海外,成為中華民族久難治愈的“傷心史”。

  中國共產黨歷來重視保護文物。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即注重對革命文物的征集保護。1939年,中共中央宣傳部發出《關於保存歷史文獻及古跡古物的通告》。1947年,全國土地會議通過《中國土地法大綱》,明確規定:“名勝古跡,應妥為保護。被接收的有歷史價值或學術價值的特殊的圖書、古物、美術品等,應開具清單,呈交各地高級政府處理。”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更是文物保護史上的卓然偉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黨和政府發布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令、指示和辦法,建章立制,開啟現代文物保護法制化征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明確了文物出口管理制度,是中央政府第一個有關文物保護的法令。《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地下埋藏文物的國家所有權,初步確立考古發掘制度。這些法令頒行后,珍貴文物流失情況迅速得到控制。1961年,國務院公布《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對文物保護管理作出系統制度安排。這是我國關於文物工作的第一部綜合性法規,初步確立了我國文物保護基本制度。其中,文物保護單位制度、建設工程避讓、出口管制等基本制度原則被文物保護法繼承並沿用至今。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文物保護立法加快推進、砥礪深耕,文物法制建設邁入科學化、系統化軌道。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立“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名勝古跡”兩類文物犯罪。特別是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將文物保護的法律地位以國家根本大法予以明確。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領域第一部法律,確立了文物保護基本制度原則,為加強文物保護管理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也為文化領域法制建設開辟了道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文物保護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如大規模城市改造對文物安全的威脅,盜掘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日趨嚴重等。為及時解決這些問題,2002年文物保護法進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訂,進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1991年到2017年,為適應文物工作新形勢,文物保護法還進行過5次修正。我國文物保護法制化、規范化水平不斷提升。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保証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和全局高度,重視文化,厲行法治,將文化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前所未有的舉措和力度加強文化建設、推進依法治國。良法善治,開創中國式現代化文物治理新篇章。

  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文物保護法進行了第二次全面修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總結文物事業改革發展成果,依法推進文物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明確要求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把保護文物放在第一位,統籌好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化系統性、整體性保護理念。加強文物價值挖掘,支持開展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從嚴織密文物保護法律網,筑牢文物安全底線、紅線和生命線。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不斷完善,文物保護工作在黨和國家事業大局中的地位日益凸顯,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不斷擴充。土地管理法、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均對文物保護作出專門規定,全方位多領域共同守護文物安全。

  新時代新征程,賦予文物事業新內涵新使命。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是文物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以文物事業改革發展完善文物法律制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文物事業改革發展。要充分認識文物保護法修訂出台的深遠意義和重大影響,全面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強化責任落實,完善配套法規,加強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依法保護文物意識,引領中國文物事業穩步邁向良法善治新境界,努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文物新篇章。

  (作者為國家文物局政策法規司司長)

  《 人民日報 》( 2024年11月28日 17 版)

(責編:王瀟瀟、唐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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