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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決定》每日問答丨為什麼要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

2024年10月21日13:20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擴大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覆蓋面,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這是提升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增進人民福祉、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

第一,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保持就業局勢總體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健全相應社保制度很有必要。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於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就業形式,主要包括個體經營、非全日制等就業方式。2023年,我國靈活就業人員規模在2億人左右。農民工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主要從事非農業的農業戶口人員。2023年,全國農民工2.98億人,其中外出農民工1.77億人。新就業形態人員是指依托互聯網平台就業的人員,主要包括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互聯網營銷師等。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顯示,全國新就業形態人員達8400萬人。我國已進入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的階段,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的涌現開辟了就業市場新空間,拓展了勞動者就業增收新途徑,激發了推動經濟發展和轉型升級新動能,在保就業、穩就業、擴就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健全相應社保制度,是確保國家社保制度有效覆蓋的需要,也是通過穩定就業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第二,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障制度是針對傳統就業方式設計的,難以有效適應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我國現有的勞動法律制度是以傳統的勞動關系為基礎設計的,滯后於就業形態新發展,難以適應數字經濟時代靈活化、復雜化、多樣化的用工形式。依據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和勞動仲裁、審判實踐,勞動者權利保障必須以勞動關系為前提,如果不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則勞動者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利就很難獲得法律的保護。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就業方式靈活、就業門檻低容量大、工作任務自主多元、主要用工方式依靠平台,勞動關系缺乏明確界定和規范。加之平台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採取加盟、代理、承攬等方式拉長用工鏈條,或讓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成為商事主體來規避勞動關系,導致這些勞動者勞動關系認定難、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社會保險不足、勞動權益保障有盲區,勞動者的風險不能通過社會化的方式有效化解。完善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就是要及時有效解決存在的這些問題。

第三,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重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要抓緊研究制定保障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落實完善各項支持和保護政策措施。要提高社保政策的靈活性和包容性,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引導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參加社會保險。要引導企業完善行業公約和行業標准,加強自律、依法用工,自覺履行其應當承擔的用工和權益保障責任。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加強對企業用工方式的監督和合法性審查,對不合理用工現象加大監管和懲罰力度。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使其覆蓋更多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要大力實施勞動權益保障專項行動,從公平就業、工資支付、休息休假、勞動安全、平台規則算法等方面補齊權益保障短板,推動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責編:王珂園、王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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