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1日08:3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適應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新形勢新要求
本報記者 彭 波
9月1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駱源作的關於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報告中表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民國防教育體制機制改革決策部署,適應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新形勢新要求,及時對國防教育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一些主要修改意見。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做好學校國防教育是征集高素質兵員的基礎,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應當體現學校國防教育對征兵工作的重要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學校國防教育應當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意識,營造服兵役光榮的良好氛圍。”
針對學生軍訓工作,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基層立法聯系點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對駐地軍事機關在組織學生軍事訓練中的職責予以明確,建議對學生軍訓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磨練學生意志品質,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軍事訓練水平”“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建議與預備役人員法有關規定相銜接,明確對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增加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和責任類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針對侵佔、挪用、克扣“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的國防教育財產”的行為,增加有關法律責任﹔並就“尋舋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情形,增加民事責任有關規定。
統計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進一步加強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的剛性制度約束
本報記者 魏哲哲
9月1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作的關於統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統計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報告介紹,現行統計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為客觀全面及時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體現新發展理念,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議進一步健全統計標准和統計指標體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正草案增加一條,將現行統計法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修改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准和統計指標體系”。
修正草案第五條對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加強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剛性制度約束,明確相關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內容。
現行統計法第二十條對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作了原則性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強化信息共享能夠提高政府統計效能、增強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和減少統計調查對象多頭填報負擔等,建議細化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正草案增加一條,在現行統計法第二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范圍、標准和程序。”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電子統計台賬對於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有重要作用,建議進一步推動統計調查對象設置電子統計台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正草案增加一條,在現行統計法第二十一條中增加“推動統計台賬電子化、數字化”的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增強疫情控制措施的適應性
本報記者 張天培
9月1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作的關於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傳染病的范圍除本法規定的甲、乙、丙三類已知的傳染病外,還應明確包括突發時原因尚不明確的傳染病。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傳染病、乙類傳染病、丙類傳染病,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等其他傳染病。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對公民的權利影響較大,應當進一步規范實施程序,完善救濟渠道。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訂草案相關條款作出修改:明確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甲類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員的密切接觸者採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診斷或者判定結果和依法應當採取的措施。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傳染病防治工作要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採取的措施應當科學適度,建議嚴格限定有關措施的適用條件,進一步完善疫情控制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將採取緊急措施的條件限定為“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二是將有關疫情控制措施予以整合,增強疫情控制措施的適應性。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做好與正在制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和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銜接,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的規定設立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響應﹔二是傳染病防治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能源法草案進入二審
進一步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本報記者 張天培
9月1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的關於能源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能源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部門、單位建議,增加能源用戶在節約能源、參與綠色能源消費等方面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能源用戶應當“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的義務,積極參與綠色能源消費,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為進一步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議,增加規定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氫能等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三條規定:一是明確“國家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並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合理有序開發海上風電,積極發展光熱發電”。二是規定“國家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發電、生物質能清潔供暖和生物天然氣。國家促進海洋能規模化開發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三是明確“國家積極有序推進氫能開發利用,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建議,對能源供應企業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處分的法律責任,並對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未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等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並提供能源輸送服務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對能源供應企業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將對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未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等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並提供能源輸送服務的處罰,由處相關主體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二倍以下的罰款”。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加大對各類新型洗錢風險的監測
本報記者 魏哲哲
9月1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明作的關於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反洗錢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預防洗錢活動和遏制洗錢以及相關犯罪,採取反洗錢措施,與憲法關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有關規定有密切聯系,建議明確憲法是本法的立法依據,並對加強、規范和依法開展反洗錢工作提出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並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規定“加強和規范反洗錢工作”“根據憲法”。二是增加一條,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資金流轉和金融服務正常進行,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反洗錢工作涉及大量的客戶身份資料和金融交易信息,應當嚴格保護信息安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恢復現行反洗錢法關於嚴格規范反洗錢信息使用的規定,同時增加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二是進一步明確提供反洗錢服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因提供服務獲得的數據、信息,應當依法妥善處理,確保數據、信息安全。三是在有關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反洗錢信息的法律責任條款中,增加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應行為的責任。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議,加大對各類新型洗錢風險的監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機關發布洗錢風險指引,及時監測與新領域、新業態相關的新型洗錢風險。二是增加規定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健全監測分析體系,提升反洗錢監測水平。三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應當關注、評估新業務等帶來的洗錢風險,根據情形採取相應措施,降低洗錢風險。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提請審議
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體制機制
本報記者 張天培
9月10日,受國務院委托,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雷海潮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說明。
雷海潮介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遵循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范化解公共衛生領域重大風險。二是認真總結以往成功經驗,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體制機制,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三是落實科學精准要求,統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與經濟社會發展。四是加強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配合,形成制度合力。
草案共8章6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堅持常備不懈,做好應急准備。一是堅持預防為主,加強風險源頭管理,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或者減輕其危害。二是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較高的單位有針對性地制定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演練。三是提前做好應急處置准備。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臨時應急處置場所建設納入相關規劃,推進公共設施平急兩用改造﹔提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應急處置能力,組建衛生應急隊伍,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完善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及時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是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建立監測哨點網絡,多途徑、多渠道開展監測,提高監測的敏感性和准確性,及時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是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明確報告內容和時限,實行網絡直報,暢通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公眾等的報告渠道,建立報告免責機制,禁止干預報告。三是強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預警,細化政府發布預警的程序和可以採取的預警措施。
完善應急處置制度,統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與經濟社會發展。一是提高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明確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的程序和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保障及時有效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是強調科學精准,努力用最小代價實現最大效果。強調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應當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單位和個人權益、減少對生產生活影響的措施,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三是加強醫療救治。推廣有效診療方案,發揮中西醫各自優勢,提高救治效果﹔參照疫苗緊急使用制度,建立藥品緊急使用制度。四是強化民生保障和個人信息保護。要求政府維持社會基本運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醫療服務的提供,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予以特殊照顧,加強心理援助服務﹔強調依法處理個人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結束后,應當及時刪除為應對事件所處理的個人信息。
此外,草案還對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體系等作了規定,強化保障措施,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水平﹔針對政府部門、專業機構、單位、個人等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中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針對如何處理好本法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的關系,雷海潮表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確立的制度框架基礎上,結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點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優先適用本法。傳染病防治法對重大傳染病疫情應對作了一些規定,但對應對體制、程序等規定較為簡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按照工作流程明確了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體制、程序、措施等,並與傳染病防治法做好銜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適用本法,但傳染病防治法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的應對作了專門規定的,優先適用其規定。
國家公園法草案首次審議
高質量推進國家公園建設
本報記者 魏哲哲
9月10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局長關志鷗作關於國家公園法草案的說明。
關志鷗表示,我國於2015年開展國家公園體制試點,2021年正式設立第一批5個國家公園,2022年明確49個國家公園候選區,正在建設世界上最大的國家公園體系。與此同時,國家公園領域制度建設方面的短板日益明顯。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專門的國家公園立法,國家公園作為新的也是最重要的自然保護地類型,法律地位不明確,規劃設立、保護管理、保障監督等缺乏法律依據,已成為國家公園建設實踐中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制定國家公園法,是高質量推進國家公園建設,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客觀要求和迫切需要。
國家公園法制定的總體思路是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一系列決策部署轉化為制度規范﹔統籌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既力求制度框架完備,提供基本規范,又為進一步探索創新留有空間﹔做好與生態保護方面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
草案共7章62條。
明確管理體制。規定國家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國務院國家公園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國家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家公園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各該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相應領域的行政執法職責﹔國家公園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園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防災減災等職責。
規范規劃設立。規定國家科學規劃國家公園總體發展布局,合理確定國家公園數量和規模﹔國務院國家公園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然生態空間分布和系統性保護需要,編制國家公園空間布局方案,遴選國家公園候選區,報國務院批准實施﹔國家公園設立堅持積極穩妥原則,設立國家公園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國務院批准,並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國家公園區域范圍的劃定應當統籌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周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經過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証﹔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再保留其他類型的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國家公園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完成國家公園勘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根據保護和管理需要及時設置國家公園界線標志。
加強保護管理。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所管理國家公園的總體規劃,健全完善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規章制度﹔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時,應當將國家公園作為獨立登記單元﹔加強國家公園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對國家公園區域內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和特定保護對象分類制定保護和管理目標,開展專項保護,對受損自然生態系統修復、生態廊道連通、重要棲息地恢復等堅持自然恢復為主﹔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嚴格限制人為活動﹔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建立日常巡護制度,建立防災減災、安全管理和應急保障機制。
促進參與共享。規定指導、扶持國家公園區域內原有居民以及周邊居民、企業等積極參與提供與國家公園保護目標相一致的生態產品和服務﹔推動在國家公園周邊合理建設入口社區和特色小鎮﹔國家公園的生態管護崗位優先聘用當地居民﹔引導相關利益主體通過多元化方式參與國家公園建設和保護﹔在確保生態得到保護的前提下完善國家公園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鼓勵原有居民參與國家公園區域內相關經營性服務﹔鼓勵面向公眾設立國家公園免費開放日﹔建立國家公園志願服務機制。
強化保障監督。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國家公園資金保障制度﹔鼓勵社會資本為國家公園建設提供支持﹔鼓勵國家公園特色生態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創建,拓展國家公園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健全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因保護國家公園區域內受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對在國家公園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加強監督檢查,明確監督檢查措施﹔建立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成效考核評價制度。
《 人民日報 》( 2024年09月11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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