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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

賀小榮

2024年08月26日08:04    來源:光明日報

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提高國家治理水平、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作出專門部署、提出明確要求。這對於進一步深化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人權保障水平、服務和保障中國式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司法體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大進展,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更加成熟定型。同時要看到,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待相比,與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要求相比,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

(一)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離不開嚴格的產權保護制度、公平公正的規則體系和經營主體的退出機制。隻有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才能將民法典確立的物權法定原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產權落實到執法司法的具體實踐中,將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貫穿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全過程,通過健全破產制度、推動民事強制執行與破產制度有機銜接來完善經營主體退出機制,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和強行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形成有利於高水平市場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

(二)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選擇。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隻有不斷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和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領域執法力度,明確執法范圍、完善執法程序、健全裁量基准,全面准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才能真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內在要求。治國有常,利民為本。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在就業、分配、社保、住房、養老等領域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更高,對人身權、財產權和人格權的保護更為關切,對推進污染防治和綠色轉型的需求更為強烈。隻有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才能公正高效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四)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應對紛繁復雜國際國內形勢變化的迫切需要。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我國發展進入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並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隻有不斷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才能有效應對國內外形勢任務的新變化,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勢,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增強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動力與活力,更好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二、強化制約監督是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關鍵所在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經過一系列改革,各領域基礎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總體上能夠適應我國國情和發展要求,但影響公平正義實現的體制機制因素仍然存在,主要是對執法司法權力的制約監督尚不到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抓住關鍵環節,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定》將制約監督貫穿於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各方面各環節。

(一)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決定》在二十大報告“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的基礎上,將監察機關一並納入執法司法監督制約體系,體現了黨中央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高度重視。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當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完善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銜接,加大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力度,全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二)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人民法院解決了一批執行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執行的公信力不斷提升。同時要看到,執行難、執行亂仍然是當前執行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要繼續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形成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要健全國家執行體制,確保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公正高效行使,探索建立上下聯動、高效運行的執行體制機制﹔要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加大執行公開力度,為徹底解決執行難提供制度保障。

(三)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進一步健全司法權力運行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責任制改革增強了司法職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時要看到,重放權輕監督、“讓審理者裁判”基本實現而“由裁判者負責”尚不到位等問題較為突出。《決定》在總結近年來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既要堅持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原則方向不動搖,又要加強對司法權力的內部監督制約,完善合議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責任機制,明確庭長、院長管理和監督的權責邊界,健全司法責任甄別、追究和懲戒制度,真正落實“由裁判者負責”。

(四)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進一步健全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司法活動的外部監督。公開是公正的重要保証。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公開取得顯著成效,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普遍提高。同時要看到,隨著互聯網技術特別是大數據、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司法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商業秘密以及國家經濟社會安全的關系日益復雜,司法公開的范圍、方式、程序亟待進一步規范,既要發揮司法公開的監督制約作用,又要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

(五)深化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加大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力度。行政訴訟又稱“民告官”的制度,其職能之一就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案件容易受到地方黨政部門或領導干部的干預,所以完善行政案件管轄制度尤為重要。《決定》要求“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有利於解決訴訟的“主客場”現象,防止被告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和領導利用職權和關系插手案件處理,保障法院獨立審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

三、加強人權保障是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目的所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就是要將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執法司法的全過程各環節。

(一)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糾正等工作機制,加大強制措施中涉及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障力度。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黨的十八大以來,順應實踐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我們頒布實施了民法典,為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進我國人權事業發展提供了系統全面的法律保障。但在執法司法實踐中,濫用行政或刑事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權利的行為仍然存在,特別是濫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侵犯民營企業合法財產的行為屢有發生。《決定》要求“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糾正等工作機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一要完善事前審查機制。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如公安、檢察機關根據偵查犯罪需要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必須事前辦理嚴格的批准手續。二要完善事中監督機制。事中監督是防止強制措施不當而及時阻止侵害的一種監督制約機制。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三要完善事后糾正機制。事后糾正是執法司法機關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賠償受害人損失的一種救濟機制。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強制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執法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帶頭尊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維護人民權益、實現公平正義的基礎和前提。《決定》要求“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指出了當前執法司法機關在加強人權保障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一要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情枉法、枉法裁判等徇私枉法犯罪,樹立和維護司法公信。二要依法查處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三要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証人証言的刑訊逼供犯罪,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委托律師辯護是我國憲法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也是刑事訴訟中加強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群眾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沒有錢去打,二沒有律師可以求助,公正司法從何而來呢?受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以及律師隊伍地區分布不均衡等因素影響,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尚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當前,一是執法司法機關要嚴格落實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時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解決法律服務資源短缺地區的法律援助問題。三是各級政府要將政府採購法律援助服務及其他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法律援助均衡發展。

(四)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和國家賠償制度,提高人權保障水平。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和國家賠償制度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一要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復議權、起訴權、上訴權。二要加快完善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三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賠償標准、賠償程序、費用保障和決定執行等相關制度。

(五)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促進本人順利回歸社會,避免對其親屬合法權益的不當影響。大量輕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且已經承擔刑事責任並經過教育改造,但仍因“有案底”、“有前科”需終身承擔不利后果,其附隨后果還可能對子女升學就業帶來不利影響。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非經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查閱和披露相關記錄,有利於團結教育大多數,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有利於提高人權保障水平。

(責編:王子鋒、王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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