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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型開放引領高水平對外開放

江小涓

2024年08月14日07:55    來源:經濟日報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對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深化外貿體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資和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優化區域開放布局、完善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機制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這為進一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遵循。

堅持以開放促改革

開放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標識。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我國大踏步趕上時代,靠的是改革開放。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靠的也是改革開放。新時代新征程上,要開創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新局面,仍然要靠改革開放。《決定》明確提出,“中國式現代化是在改革開放中不斷推進的,也必將在改革開放中開辟廣闊前景”“改革開放隻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在對“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作出部署時提出“必須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依托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在擴大國際合作中提升開放能力,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這些都釋放了改革不停頓、開放不止步的強烈信號。當前,經濟全球化遭遇逆流,美國等西方國家不遺余力對我打壓遏制,力圖同我“脫鉤斷鏈”。越是這樣,我們就越要站在有利於國家發展和全球開放合作、互利共贏的立場上,以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經濟全球化不斷向前發展。

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是我國改革發展的成功實踐。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1980年8月黨和國家批准在深圳、珠海、汕頭、廈門設置經濟特區,1988年4月又批准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經濟特區的發展對全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起到了重要窗口和示范帶動作用,也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出了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相關法律制度隨著對外開放進程逐步建立健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20多年來,我國以開放促改革,推進機構改革,修訂法律、削減關稅,關稅總水平由15.3%降至7.3%。當前,我國正在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在經貿領域推進規則、規制、管理、標准等與國際對接,以開放促改革態勢更為凸顯。

堅持以開放促改革,體現了國內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是我們主動作為,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的戰略舉措,需與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協調。如果國內的體制機制不適應對外開放的要求,也就難以實現高水平開放﹔如果國內存在明顯的市場扭曲,對外開放體制機制也會受到影響。在開放環境下,企業可以在國內融資,可以引進外資,還可以到海外投資,如果國內市場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相對較低,那麼跨境資金流動相應地就會異常活躍,可能會導致國家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管制的情況發生。因此,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二者需同步推進。

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

“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則之一。在對外開放領域,同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相比,制度型開放是更高水平的開放。

《決定》提出“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要求主動對接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決定》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影響廣泛、意義深遠。

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與傳統的貿易規則要求不同。傳統的貿易規則主要是在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等邊境措施上下功夫,主要對進出口環境產生影響。以往的經貿協定要求各締約方不斷降低關稅水平和減少非關稅措施,從這個視角看,我國的關稅水平已經遠低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開放程度已經較高。《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延伸至邊境后措施,要求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勞動保護等方面符合高標准經貿規則,要求出口國在產業補貼、環境標准、政府採購、電子商務等領域也符合高標准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需主動對接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在產權保護、產業補貼、環境標准、勞動保護、政府採購、電子商務、金融領域等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准相通相容。

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也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在要求。通過制度型開放,我國不僅能夠打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而且能使國內企業行為、產業運行方式和管理體制機制等都達到更高標准,有助於更好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推動各方面改革任務順利完成。

《決定》提出“維護以世界貿易組織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產品”。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世界貿易組織仍然是我國較為深度參與並發揮積極作用的國際組織之一。全面深入推動世界貿易組織改革,力促其發揮有效作用,應該成為我國參與全球治理的現實抓手。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主動對接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建立同國際通行規則銜接的合規機制,有助於我國支持世界貿易組織改革,增強其有效性和權威性,推動完善經濟全球化的治理架構,保障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益和空間。

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涉及方方面面。

《決定》強調“深化外貿體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資和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強化貿易政策和財稅、金融、產業政策協同,有助於推動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要求加快內外貿一體化改革,積極應對貿易數字化、綠色化趨勢,有助於為國內外生產、流通、消費等各領域各類經營主體提供更為便利、高效的發展環境,有利於企業快速靈活地切換國內國際兩個市場﹔要求推進通關、稅務、外匯等監管創新,營造有利於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制度環境﹔要求創新提升服務貿易,全面實施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推動電信、互聯網、教育、文化、醫療等領域有序擴大開放﹔要求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

《決定》強調“優化區域開放布局”。對東部沿海地區、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提出符合各地發展實際和比較優勢的要求,加快形成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全面開放格局。要求打造形態多樣的開放高地,發揮沿海、沿邊、沿江和交通干線等優勢,優化區域開放功能分工。要求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鼓勵首創性、集成式探索,加快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要求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澳門打造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健全香港、澳門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

《決定》強調“完善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機制”。特別是要求繼續實施“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加強綠色發展、數字經濟、人工智能、能源、稅收、金融、減災等領域的多邊合作平台建設。既重視推進重大標志性工程,又強調推動“小而美”民生項目,還關注多邊合作平台建設,有利於加強政府間合作,匯聚各方優勢資源,更好實現互利共贏。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責編:王子鋒、王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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