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4日08:14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近代以來,在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的殘酷壓榨下,億萬工農無產階級和大多數中產階級,都時刻面臨著失業、破產和飢寒、傷亡的威脅。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央蘇區頒布了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法律,主動回應中國勞動者的權利訴求,社會保險對象從產業工人延伸到農民,社會保險種類涵蓋了現代意義的“五險”,有效地分散化解了各種勞動風險。
解除蘇區群眾的后顧之憂
1922年,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對於時局的主張就公開提出,要制定工人保險的法律。在北洋政府醞釀立憲之際,中國共產黨以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的名義,擬定了《勞動立法原則》和《勞動法案大綱》,明確表示“失業救濟及疾病保險等為吾人夢想所不及”,強烈要求由工人參加制定一切保險規章制度,由雇主或國家全額繳納保險費,保障所有企業工人的利益不受損失。
走上獨立領導中國革命的道路后,中國共產黨開始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法律。1929年下半年和1930年上半年,紅四軍抓住國民黨內訌的有利時機,迅速佔領並赤化了贛南、閩西20余個縣域,密集出台了《上杭縣勞動法》《永定縣保護勞動法》《閩西勞動法》《贛西南勞動保護法》等。其中《閩西勞動法》規定,長期工人遇疾病死傷者,應由廠主、東家供給或酌情補貼醫藥費、撫恤費。
在這些地方性勞動法規的基礎上,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全國蘇區通行的《勞動保護法》,專門單列了一個章節規范社會保險關系。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准備委員會又在此基礎上擬定了《勞動法草案》,社會保險優恤種類精簡為普通病、失業、殘疾、母親與嬰兒、死葬、醫藥、房屋等7大類,優恤對象包括被國家、合作社和私人雇用的所有工人,並硬性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由雇主按應付工資總額的10%—15%支付,絕對不能向工人征收或從工資中扣除。
1931年,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正式審議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免費的醫藥幫助和喪葬津貼涉及了工人家屬,失業津貼涉及了未成年人,工人家屬貧困補助金兼顧了工人失蹤的情況﹔嬰兒的補助金涉及了男工的妻子,購買小孩必需物品由9個月增加到10個月,還特別增加了牛奶。1933年10月15日,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修改、頒布了新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補充了很多實際而又迫切的事項,如社會保險實施范圍擴大到了商店、家庭內服務行業,覆蓋了雇農、保姆、苦力、零工等輔助勞動力,保險費的繳納額度也浮動到了5%—20%之間等。
立法工作者盡了最大努力,自覺抵制和排除“左”和右的干擾,逐漸形成了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濃厚的時代性和廣泛的適用性的社會保險制度,解除了蘇區群眾的后顧之憂,極大地激發了白區群眾的反抗斗志。
確保政策法律的貫徹落實
社會保險蘊含著天然的社會主義因素,具備平衡勞資雙方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功能。中國資產階級口頭上也主張“勞資合作”“擁護工農利益”,但“講到社會主義,一般資本家都是害怕,要起來反對”。
1930年5月,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頒布的《勞動保護法》規定社會保險由工會負責辦理。附錄的《勞動保護法解釋書》強調,勞動監察機關的設立,“實為執行本法唯一保証,否則將使本法失其意義”。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勞動人民委員部,省、縣、區、鄉(市)四級蘇維埃政府均設勞動部或勞動科。《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在社會保險處未成立之前,暫時由職工會的代表大會選舉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並在職工會和勞動部的監督之下,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收集與使用。
鑒於工會收支管理混亂、勞動部門指導監督不力的弊端,1932年12月,中央勞動部頒布了《關於社會保險費及失業勞動介紹所》的第二號命令,決定立即建立社會保險局專負其責。1933年12月,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規定省、縣、區、鄉(市)各級勞動部之下,均應設立社會保險分支機構。1934年1月,毛澤東在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重申:社會保險制度,必須在一切可能實行的地方真實地實行,必須給予社會保險局的工作以應有的注意,必須避免過去有些地方對於保險金支配上的錯誤。
中央司法人民委員部在各縣、區、鄉(市)蘇維埃政府裁判部和裁判科之下,指定專人組織了勞動法庭,中央執行委員會還授權區級勞動法庭可以自主捉拿嫌疑犯人。
中央蘇區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緊密結合,專門機關與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確保了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法律的貫徹落實。工人階級被組織起來了,參與蘇維埃的制度建設和政權建設,成為真正的主人翁。在工人群眾的積極斗爭和蘇維埃政府的嚴厲監督下,一般雇主都能自覺遵紀守法,勞資雙方普遍簽訂了勞動合同,拒繳、少繳和貪污挪用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大為減少。
發展合作經濟進行互助自救
中國無產階級因近代工業的興起而產生,伴隨著農村自然經濟的解體和手工業的破產而壯大,但過剩的勞動力反過來又加劇了職場競爭,降低了整體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制度之所以難以建立,實業尚未發達是主要原因。同時,白區工人運動遭到國內外反動勢力的聯合絞殺,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中國共產黨早期革命根據地大多處於偏僻落后的農村地區。國民黨持續的軍事“圍剿”和經濟封鎖,更惡化了工商業的經營環境,依靠資方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越來越困難。
1932年4月,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頒布《合作社暫行組織條例》,正式確定合作社組織為發展蘇區經濟的主要方式、保障工農群眾利益的有力武器。
1933年8月中下旬,毛澤東親自主持召開了中央蘇區兩次經濟建設大會,面向社會各界發行了300萬元的經濟建設公債,掀起了大規模的經濟建設熱潮。
中央蘇區基層干部群眾自動自發地把分散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集中起來,開展聯合生產和經營,實行互助和自救。例如,永定縣太平區集中群眾的閑散資金,永新縣和興國縣集中私人的縫衣機、打襪機,上杭縣才溪鄉調劑使用勞動力,分別創辦了中央蘇區乃至全國蘇區首個或首批手工業和勞動互助合作社。福建省職工聯合會發動木船工人集資參股,疏浚航道,收回船主賣掉的舊船,創辦舊船合作社,在短期內改造和新造了300艘木船。這些分布廣泛、門類齊全的經濟實體組織,促進了工礦農業和流通服務各業的協同發展,擴大了就業的有效供給,支撐完善了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央蘇區農民的整體生活水平至少提高了一倍,一般工人的工資增加了20%以上,部分地區更多。比如,中央直屬縣瑞金的泥水木匠的工資增加了80%,工商業中心汀州市布業工人的工資更是增加了14.5倍。
中央蘇區以多種多樣的社會保險替代補充方式,有效地分散和化解了各種勞動風險。毛澤東說:那些說工人在革命后沒有得到什麼東西,說工人的積極性沒有發揚起來,隻可算作完全的胡說。
(摘編自《春秋》2023年第4期 王衛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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