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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歷史演變

熊華源

2024年07月05日08:23    來源:學習時報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70周年紀念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70年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式發表,成為國際關系史上的偉大創舉,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他強調:“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一脈相承”“展現了中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的堅定決心,是新形勢下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最好的傳承、弘揚、升華”,這一理念“順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時代潮流,開辟了和平和進步的新境界。”

70年前,由中國首次完整提出並倡導的“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式發表,是我國對國際法准則和國際關系理論的創造性貢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歷了醞釀萌芽、適時提出、不斷完善、豐富發展的過程,具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根據列寧關於不同制度國家和平共處的思想,在新中國誕生前后,結合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形勢發展的新情況,以毛澤東、周恩來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順應時代潮流,以其革命家、戰略家的高瞻遠矚,充分交流磋商,不斷充實完善,提出了令世人矚目的嶄新的國際准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新中國成立前夕,毛澤東在闡述新中國的對外政策時,曾多次提出類似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思想。1949年4月30日在為人民解放軍總部發言人起草的一份聲明中指出:中國政府願意考慮同各外國建立外交關系,但“這種關系必須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基礎上”。6月15日又在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上指出:任何外國政府隻要願意斷絕同中國反動派的關系,不再勾結或援助它,並向新中國“採取真正的而不是虛偽的友好態度,我們就願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原則的基礎之上,談判建立外交關系的問題”。

1949年10月1日,周恩來以外交部部長名義發出公函,在通知各國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明確宣布:“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系。”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接見參加中印兩國關於西藏地方與印度之間關系問題談判的印度代表時,第一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他說:“新中國成立后就確立了處理中印兩國關系的原則,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印度方面表示贊同中國方面的主張。經過4個月的談判,中印雙方簽署《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在序言中,寫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成為指導兩國關系的准則。這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首次以書面形式寫入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性文件。

1954年6月下旬,周恩來訪問印度期間在回答尼赫魯總理中印聯合聲明的內容時說:“我有幾點建議:我們所強調的五條原則,常常提及是有好處的。我們可以在聯合聲明中說明這些原則不僅在亞洲,而且在全世界都適用。”尼赫魯說:“我一定盡力起草並試圖包括閣下所述的各點。我想那些原則是一定要包括進去的。”之后,在中印總理、中緬總理的聯合聲明中共同倡導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其中,《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鄭重宣布:中印達成協議規定兩國之間關系的原則是,“甲、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乙、互不侵犯﹔丙、互不干涉內政﹔丁、平等互利﹔戊、和平共處”。同時,重申“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各國之間,而且適用於一般國際關系之中”。這就是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適用於整個國際關系的普遍准則。這個主張是對和平共處思想的一個重大發展,從而向全世界宣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誕生,對當時和之后的世界形勢都產生了重大而深遠影響。

1955年4月,周恩來在亞非會議的發言中強調:亞非國家首先應該實現和平共處。他說:“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的原則,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是可以實現和平共處的。在保証實施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國際間的爭端沒有理由不能夠協商解決。”最后,亞非會議通過了包括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全部內容的關於國與國之間和平相處、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並且將其寫進《亞非會議聯合公報》中,成為《關於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宣言》的基本內容。至此,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佔全世界半數以上人口的29個亞非國家中廣泛傳播。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新中國和平外交方針的具體體現。這以后,為了在新中國對外關系中更好地貫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爭取一個良好的國際環境,毛澤東提出要利用有利時機廣交朋友,要和不同類型的國家發展關系。他強調:“五項原則是一個長期方針,不是為了臨時應付的。”“不同的制度是可以和平共處的。”我們需要利用目前有利的局勢“走出去”,同許多國家,比如英國、法國、加拿大這一類帝國主義國家,印度、緬甸等這一類殖民地國家,甚至像泰國這樣的國家進行外交工作。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反映國際關系的本質特征,在理論上維護了國際關系的法理基礎,在實踐上順應了歷史進步潮流。《聯合國憲章》的宗旨是反對戰爭、維護和平、加強國際合作﹔聯合國的七大原則是會員國主權平等、忠實履行國際義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得對別國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等。顯而易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本質而生動地反映了《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並賦予這些宗旨和原則以可見、可行、可遵循的內涵,正確地解決了國際關系准則和國家主權原則的相互關系,不僅在理論上發展了列寧關於和平共處的思想,而且發展了國際法原則,因此構成一個嚴整的科學體系。五項原則中包含的四個“互”字、一個“共”字,言簡意賅、精煉明確、深入淺出、含義深刻,既代表了認同和遵循五項原則的這些國家對國際關系的新期待,也體現了這些國家的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國際法治精神。此外,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不結盟運動將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原則。1970年第二十五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1974年第六屆特別聯大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明確採納五項原則。五項原則被相繼載入一系列重要國際文件,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同和遵循。

進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后,我國繼續大力倡導和推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84年10月31日,鄧小平在會見緬甸總統吳山友時強調:“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最好的方式。”1988年12月,他在會見印度總理拉吉夫·甘地時強調:“我們應當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關系的准則。我們向國際社會推薦這些原則來指導國際關系,首先我們兩國之間的關系要遵循這些原則,而且我們同各自的鄰國之間的關系也要遵循這些原則。”

中國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積極倡導者和堅定實踐者,並於1975年將其載入國家的憲法中昭告於世界,成為中國外交政策的基石。

70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被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廣泛接受和履行,作為指導國際關系的准則發揮了不可磨滅的歷史作用,並且清楚地証明歷久彌堅、始終具有偉大生命力。到目前為止,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指導下,中國已經同183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在當今新的國際國內的嚴峻形勢下,在不同社會制度、不同思想體系的對立和斗爭中,對於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爭取長期和平國際環境,仍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中國的發展離不開世界,世界的繁榮也需要中國。正是基於以上始終不渝的堅定信念,根據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40至70周年每逢10周年的6月28日這一天,中國政府都要舉行紀念大會,加以隆重紀念。

(責編:劉圓圓、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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