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4日09:30
解答專家
呂品,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黨章黨規教研室主任、教授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中多處提出“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全黨要通過認真學習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政治紀律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對不同性質、情節的違紀行為的黨紀處分工作要按照實事求是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做到區別情況、對症下藥、寬嚴相濟,實現政治效果、紀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條例》對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策劃者、組織者或者骨干分子、其他參加人員和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或被裹挾參加)的處分區分就體現了上述原則的要求,做到了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策劃者、組織者主要是指籌備、謀劃、安排、發動、指揮、領導違紀活動的人員。骨干分子雖不是策劃者、組織者,但在違紀活動中態度很堅決、活動很積極、行為很激進,起到了中堅骨干作用。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對相關違紀活動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七十條規定對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其他參加人員,是指主觀上對違紀行為有明確的認識,並積極追求或者放任違紀后果的發生的人。依其違紀行為性質的不同,對參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
《條例》相關條款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或被裹挾參加)則規定“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其中,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規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不明真相”而參加,主要是指對所參加的違犯黨紀的活動性質不了解,或隻對表面情況有所了解,對事情真實情況不知情而參加了違紀活動。“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主要是指由於客觀原因,如身體受外力強制等不能自由表達意志,而被迫參加了違紀活動。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或被裹挾參加)雖然客觀上確屬於參加人員,但是在主觀上並不具有從事相應違紀活動的目的或初衷,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主要是屬於思想認識錯誤和覺悟水平低的問題,應當通過批評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經過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以教育團結大多數,懲處極少數。可見,處分本身不是目的,要充分運用黨的政策和策略,深入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通過對違紀黨員的恰當處理,達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團結同志的效果,並以此教育違紀黨員和其他黨員,實現嚴管與厚愛結合、懲治與教育並重。
【相關條款】
第六十四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習時報社、黨的建設教研部、機關黨委聯合出品
策劃:王益民、祝靈君、何忠國
監制:李 瑩
主編:李軍輝
責編:郭麗娟
校對:朱雲利
來源: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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