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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

2024年04月27日07:5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建立健全適應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的制度規范,提升國際郵輪在我國港口靠港補給便利化水平,推動郵輪經濟高質量發展。《規定》共16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對象。規定航行國際航線的外國籍郵輪和中國籍郵輪在停靠我國港口期間獲得其運營所需的物資及相關服務,適用同等規則。

  二是明確工作要求。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並要求加強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工作的信息共享、協同配合、服務保障。

  三是暢通物資供應補給。明確保稅油、岸電、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免稅煙草制品等的分類管理措施要求。規定國際郵輪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常用低危物資清單,明確允許在本行政區域內港口補給與國際郵輪運營相關的常用低危物資種類和數量。

  四是明確通關便利化措施。規定境內物資供應國際郵輪的,可以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或者作為進出境運輸工具物料出口,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境外物資的,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証管理﹔同一集裝箱可以在指定區域到港拆箱、換裝、分拆、集拼后離港。

  五是統籌發展和安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在鼓勵國際郵輪靠港補給,保護國際郵輪經營者、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同時,規定國際郵輪經營者、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靠港補給活動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規定》全文見第六版)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27日 02 版)

(責編:宋晨、李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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