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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民主議定程序 村干部不能對外發包土地(以案說法)

2024年04月25日08:3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案情】朱某在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以村民委員會名義與外村村民於某簽訂《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約定將該村50畝土地流轉給於某經營,流轉時間為11年,流轉費為每畝每年400元。雙方約定,若村民委員會提前收回土地,按剩余種植年限每年每畝600元的標准對於某進行賠償。后雙方實際履行合同,於某將土地承包費全部支付給朱某。朱某離任后,村民委員會以朱某未經民主議定程序私自將村集體土地發包給外村村民於某,侵害了村集體合法權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朱某與於某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無效,並請求判令於某返還其佔有的村集體土地50畝。

  法院審理認為,於某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朱某未經法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就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向於某發包村集體土地,亦未報當地政府批准,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故朱某以村民委員會名義與於某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無效。法院判決於某向村民委員會返還其佔有的土地50畝,並按照公平原則,判令村民委員會以每年每畝400元的標准向於某返還合同剩余土地經營年限4年的承包費8萬元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

  【說法】法官介紹,案涉土地系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依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案涉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朱某未履行村民集體民主議定程序也未報當地政府同意,就擅自以村民委員會名義與外村村民於某簽訂土地流轉協議,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因此無效。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未經法定民主議定程序將村集體土地發包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個人的合同無效,對於規范村集體對外發包土地行為,切實維護村集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25日 19 版)

(責編:唐宋、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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