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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和報告

2024年04月25日07:2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能源法草案首次審議

完善能源開發利用制度

本報記者  張  璁

4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李春臨23日對能源法草案作了說明。

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要素,能源安全事關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國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我國已制定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多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但能源領域還缺少一部具有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的重要舉措,對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草案共9章6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堅持黨的領導,健全能源規劃體系,完善能源開發利用制度,加強能源市場體系建設,健全能源儲備體系和應急制度,加強能源科技創新,強化監督管理,明確法律責任。

草案為發揮能源規劃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明確了各級各類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依據、編制要求、主要內容、銜接關系,以及批准、公布、實施情況評估和修訂程序等。

草案完善能源開發利用制度,主要從六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能源結構調整方向。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二是明確能源開發利用政策。分別對可再生能源、水電、核電、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開發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規定。三是促進能源清潔高效和集約節約利用。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要求能源用戶合理使用能源,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四是保障基本能源供應服務。要求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企業保障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五是加強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加強對跨省域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要求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提高運行安全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能源基礎設施安全的活動。六是促進農村能源發展。鼓勵和扶持農村的能源發展,統籌城鄉能源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農村地區發生臨時性能源供應短缺時,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能和農業生產用能。

為加快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有效監管的能源市場體系,草案規定,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實行分開經營﹔協調推動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建設﹔要求能源輸送管網設施向符合條件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鼓勵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產業鏈全鏈條協同推進﹔推動建立主要由市場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促進能源領域國際投資和貿易合作。

為發揮能源儲備戰略保障、宏觀調控和應對急需等功能,提升能源應急能力,草案規定,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科學合理確定能源儲備種類、規模和方式﹔實行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和產能儲備、礦產地儲備相統籌﹔政府儲備承儲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政府儲備安全,能源企業應當落實社會儲備責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加強能源應急體系建設,制定能源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原子能法草案首次審議

促進原子能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本報記者  魏哲哲

4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草案)》。受國務院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國家原子能機構主任張克儉23日對原子能法草案作了說明。

原子能事業關系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隨著原子能事業快速發展,我國相繼頒布了10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規,對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專門領域作出具體規定,但由於缺少統領性基礎法律,不利於強化頂層設計與更好統籌原子能事業發展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進原子能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原子能法立法的總體思路是秉持原子能事業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底線思維與系統觀念,統籌發展和安全﹔規范和促進原子能產業發展,為推進科技進步、提升原子能產業質量和競爭優勢、增強我國綜合國力提供法律保障﹔增強立法協同性,與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做好銜接。

草案共8章53條。

草案明確原子能和平開發與利用的原則要求。一是規定從事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底線思維與系統觀念,統籌發展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二是規定原子能科技與產業發展,應當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

在監督管理體制方面,草案規定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職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相應職責。

對於推動原子能研發和利用,草案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在科學技術獎勵、產業發展、財政、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二是明確原子能研發的總體要求,規定國家加強原子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強化基礎研究,探索前沿技術,促進原子能領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三是明確國家加強原子能科研條件保障能力建設,制定並實施原子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專項規劃,加強原子能領域科學技術規劃計劃的銜接。四是突出原子能利用,支持在工業、農業等領域和平利用原子能,規范和促進核反應堆應用和核技術應用,堅持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

草案規范核燃料循環體系建設。一是規定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環體系,明確統籌核燃料生產能力布局,規范核燃料循環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二是對核燃料循環體系各環節及要求作出具體規定﹔明確核燃料循環設施退役費用的承擔主體和使用方式﹔規定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和安全處理處置。三是規定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通道及裝備體系建設,對運輸企業和運輸過程嚴格監管。

針對加強安全監督管理,草案明確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中信息公開和與公眾溝通的要求﹔明確從事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必須嚴格落實核安全責任,並對核安全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作了規定﹔對應當遵守的輻射防護、核安全保衛、核材料管制等義務作了明確要求﹔對核事故應急作了專門規定,並明確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核事故。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首次審議

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

本報記者  亓玉昆

4月23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健全反洗錢監管制度是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面。現行反洗錢法自2007年施行以來,在增強反洗錢監管效能、打擊洗錢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反洗錢工作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關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能力不足,反洗錢監管協作機制不順暢等。

修訂草案遵循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健全風險預防體系。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合理確定相關各方義務,同時避免過多增加社會成本。三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錢有關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以及我國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修訂草案共7章62條,圍繞明確法律適用范圍、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對相關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修訂草案明確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和遏制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以及相關犯罪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

在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方面,修訂草案作出相應規定: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二是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在金融機構市場准入中落實反洗錢審查要求,將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反洗錢規定的線索移送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處理。

三是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反洗錢監管。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根據需要提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協助。

四是加強風險防控與監督管理。規定反洗錢資金監測,國家、行業洗錢風險評估制度﹔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督檢查措施,開展反洗錢調查。

五是完善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家有關機關的反洗錢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

修訂草案還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一是規定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有效實施﹔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了解客戶身份、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效執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二是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要求其在從事本法規定的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三是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等。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了本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完善了法律責任規定,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〇二三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顯示

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穩中改善

本報記者  魏哲哲

4月23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作了關於2023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報告顯示,2023年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穩中改善,環境安全形勢保持穩定,但生態環境狀況穩中向好的基礎還不牢固。

2023年空氣質量保持長期向好態勢。2023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為30微克/立方米。空氣質量達標城市共203個,佔比59.9%,較2019年增加46個。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有所改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PM2.5平均濃度同比分別下降2.3%、下降6.5%。

在水環境狀況方面,2023年地表水環境質量持續向好,重點流域水質改善明顯。黃河流域水質首次由良好改善為優,海河流域水質由輕度污染改善為良好,鬆花江流域水質持續改善。長江干流連續4年、黃河干流連續2年全線水質保持Ⅱ類。全國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提高到70.4%,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達到40%以上。重點湖庫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持改善態勢。地下水水質保持穩定。全國地下水Ⅰ—Ⅳ類水質點位比例為77.8%,同比上升0.2個百分點。

報告顯示,2023年全國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農用地土壤環境狀況總體穩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以上。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據介紹,2023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指標均順利完成年度目標,好於“十四五”規劃目標時序進度要求。

生態環境立法和督察執法不斷強化,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持續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加強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污染防治攻堅戰取得新的明顯成效,藍天保衛戰深入推進,碧水保衛戰扎實推進,淨土保衛戰穩步推進,固體廢物污染治理不斷加強。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取得積極成效。

報告顯示,過去一年,生態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生態環境部組織排查發現各類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隱患10.65萬余項,約95%完成整改。督促落實核與輻射安全隱患排查三年行動問題整治。持續監測我國管轄海域海洋輻射環境。扎實做好核電廠和研究堆日常監管,全國55台運行核電機組、18座在役民用研究堆、21座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運行,在建核電機組和研究堆建造質量整體受控。應急管理部推動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治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推動累計1151家企業完成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

報告稱,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仍處於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針對今年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安排,報告提出,要切實加強生態環境立法和督察執法,積極推進美麗中國先行區建設,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積極推動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不斷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守牢美麗中國建設安全底線,加快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整改問責情況的報告提出

提升國有金融企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水平

本報記者  亓玉昆

4月23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財政部副部長廖岷作了關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整改問責情況的報告。

報告從優化國有金融資本功能定位和戰略布局、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推動金融國資國企提質增效、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水平、強化國有金融資產風險防控等方面提出完善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報告顯示,財政部、金融管理部門推動進一步優化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各行業的比重,深化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加大政策性金融供給,推動國有金融企業差異化發展。

加快推進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研究完善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有效發揮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作用。深入研究通過資本補充、利潤轉增等方式,按照“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原則,適時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証券等行業的比重。

持續強化政策性金融職能定位和加大供給力度。明確政策性金融應聚焦服務國家戰略。實施政策性銀行業務改革,推動其聚焦主責主業、嚴控商業性業務。研究完善政策性金融機構考核評價機制,並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引導政策性金融機構加強對國家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

著力推動中央和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差異化發展。支持中央金融企業進一步做強做優,當好服務實體經濟的主力軍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壓艙石,強化對國家重大戰略、科技創新、綠色低碳的金融支持。推動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專注主業、提質增效,立足當地開展特色化經營,增強服務實體經濟和抵御風險能力。

報告提出,財政部進一步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定位,不斷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

據介紹,針對國有金融企業支持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意願不強、力度不夠等問題,財政部、金融管理部門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引導國有金融企業主動擔當作為。

推動國有金融企業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引導國有金融企業積極主動作為,充實完善企業中長期規劃,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推動國有大型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加強窗口指導,引導國有商業銀行著力加強信貸均衡投放,以信貸增長的穩定性促進經濟穩定增長。

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修訂出台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通過提高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放寬小微企業貸款申請條件、引入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等措施,加大財政支持創業就業力度。

加大對民營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印發關於強化金融支持舉措、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持續開展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能力提升工程,開展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工作,加快建立“敢貸、願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

針對部分國有金融企業風險管控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格、存在違規展業等問題,報告提出,財政部、金融管理部門多措並舉,推動完善制度機制,不斷壓實國有金融企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25日 04 版)

(責編:彭曉玲、唐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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