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3日16:5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臨時用地本應作為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但一些地方在具體操作時亂象頻出。2021年11月,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在臨時用地使用范圍、選址要求、審批、監管、恢復責任等方面進行細化和明確,但各地仍存在違規審批、復墾恢復不到位、監管機制不完善等亂象,主要表現為:
1.一些地方政府成為使用“大戶”,“巧解”用地難題。由於臨時用地審批報批手續與正常的農轉用報批程序相比更為簡單,一些地方政府或下屬的建設單位、國有投資公司常常通過臨時用地審批,將需要建設用地項目包裝成臨時用地項目,規避正式的農轉用報批手續。為了趕進度,甚至存在臨時用地“未批先佔”現象。
2.臨時用地事項邊界“不清”,呈現長期化態勢。一是臨時用地“暗度陳倉”。許多臨時用地以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配套所需混凝土拌合站、碎石場等名義審批,實際並不僅僅是工程自用,還用於其他項目建設,企業從中獲取非法利益。二是臨時用地“魚目混珠”。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採礦用地屬於建設用地范疇﹔《土地管理法》規定,採礦所需臨時用地主要指服務於採礦生產的臨時用地,如臨時生活區、短期採場用地等,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二者混淆的情況。三是用地規模“無序擴張”。由於沒有國家標准,導致臨時用地審批有極大的隨意性,甚至部分臨時用地規模大於項目主體規模。四是過渡期變成“緩沖期”。一些地方利用臨時用地使用期限較長特點,“先上車后買票”,臨時用地到期后再延期,然后通過正常農轉用或征收手續,將“臨時”變為“永久”。
3.一些地方以補辦代替整改,臨時用地復原困難。為了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衛片執法整改任務,一些地方以補辦審批手續代替違法整改。此外,用地單位為降低復墾成本,直接使用棄渣來實行回填,造成復墾驗收無法通過。還有部分用地單位寧願放棄復墾保証金也不啟動復墾,而未復墾土地又會被其他項目違法佔用,導致惡性循環。
為此,建議自然資源部門牽頭,在《關於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基礎上,強化監管,增打“制度補丁”,規范地方政府用地行為,把“藏糧於地”戰略真正落實到位。具體建議:
1.建立臨時用地指標體系,把好前期預防關。由自然資源部門增設臨時用地指標,根據各地建設用地面積,對臨時用地總面積設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在臨時用地使用到期復墾驗收后,原臨時用地佔用指標相應解凍,可用於新增臨時用地。各省自然資源部門每年根據新增國家、省重點項目情況,下達地方新增臨時用地指標,合理界定臨時用地規模,臨時用地規模應與主體項目相匹配,一般項目臨時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主項目15%。
2.用好土地復墾保証金機制,守好中期管理關。提高土地復墾保証金基准預存標准,復墾保証金應至少是臨時用地實際復墾所需資金的1.5倍。差異化設置土地復墾保証金,不同地類設置不同標准,按照建設用地、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等類別依次遞增復墾保証金。項目負責人應在臨時用地手續批復前一次性足額預存土地復墾金,且分階段領取退還的復墾保証金。復墾驗收后,耕地質量和數量與臨時用地使用前保持一致時,政府退還復墾保証金70%﹔復墾驗收后一年,耕地恢復農產品種植時,退還剩余復墾保証金。
3.嚴肅查處失信違規行為,強化后期處置關。對存在臨時用地違法或既不申請延期又不履行復墾義務的用地單位,不僅應及時作出行政處罰,還應將其列入企業失信名錄。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失信行為列入單位主要負責人評價檔案﹔檢察機關啟動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向相關政府部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監督其履行法定職責。自然資源部門在耕地保護檢查時,對臨時用地復墾情況進行復查,復墾不合格或虛假復墾的,扣除地方農轉用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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