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3日16:4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個省(市)開展改革試點工作。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廣至全國范圍內試行。試點雖然取得不小成績,但在部門協調、鑒定評估、賠償磋商、生態環境損害資金管理等環節,還存在較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
一是在部門協作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在有些地方變成了生態環境部門一家的工作,相關部門的合力並未充分發揮。二是在鑒定評估技術能力建設方面,核准登記環境損害機構數量少,鑒定機構收費沒有明確標准且不透明,鑒定程序還存在復雜、周期長、鑒定成本高等問題。三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公益訴訟范圍已基本重疊,缺乏合理地劃分與工作銜接。四是涉及多個賠償義務人案件存在磋商難的問題。生態環境損害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聯關系認定困難,尤其是涉及到多個義務人的環境污染責任認定則更為復雜,對接下來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等決定的做出也造成一定影響。五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使用方面,全國多數省份或地級市在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方面未設置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無法保証賠償的資金專款用於特定受損環境修復。環境損害案件由相關單位向市級財政申請環境損害鑒定、修復等專用資金,過程繁瑣效率不高。
為此,建議:
1.加強督查考核,強化部門聯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同步考核,推動改革工作落地見效。充分發揮各地環委會的綜合協調作用,強化生態環境同司法、自然資源等部門的合作交流,發揮多部門協同的合力﹔加大環境犯罪案件涉及生態破壞線索排查力度,壓實各單位權屬范圍內污染防治監管責任。
2.進一步加強鑒定機構和人員管理。持續開展機構和專家選培工作,不斷擴大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錄﹔加快出台司法鑒定收費標准並向社會公示,規范環境損害鑒定市場﹔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履職情況納入信用評級管理﹔探索將損害賠償鑒定納入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引進第三方市場力量,鼓勵保險機構將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修復等費用納入環境險負擔范圍。
3.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建議出台文件,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和檢察部門在磋商、訴訟、修復環節的銜接機制。生態環境部門排查出符合損害賠償條件的線索,應依法依規開展索賠工作。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案件線索,也可及時移送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與賠償義務人磋商不成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賠償義務人應按照協議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檢察機關可進行法律監督。法院依法判決的訴訟案件,賠償義務人依照判決內容自行或委托機構開展修復,生態環境部門可對修復過程開展指導。
4.明確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劃分的認定機構。對於經刑事責任認定的賠償案件,一般採取刑事責任作為賠償責任認定基准,此類情況建議由公安部門出具相關的責任劃分意見﹔對於未經刑事責任認定的賠償案件,建議由檢察部門依照《民法典》侵權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出具劃分意見。
5.探索制定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制度。建議由省級政府部門統籌設立,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進行管理。由政府作為環境公共利益的“代管者”,對資源和環境保護擔起牽頭責任。基金的來源可分為政府出資、社會捐贈等。支付生態修復費用、墊付部分訴訟費用以及支付獎勵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有貢獻的環保組織和個人等可納入基金的使用方向,增加生態損害基金使用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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