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3日16:4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地理標志作為重要的知識產權,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也是推進鄉村振興的有力支撐。習近平總書記2021年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強地理標志等領域立法,為做好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對“十四五”期間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工作進行部署。我們認為,充分發掘、培育、運用和保護地理標志,形成標志性的區域品牌,對實現富農強企和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地理標志資源挖掘、運用、保護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
一是相關主體地理標志賦能意識欠缺。地方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市場主體對地理標志及其重要性以及所帶來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認識不足。從政府部門層面來看,一是缺乏申請與管理經驗,組織力度偏弱﹔二是人員力量配備不足,推進緩慢。從行業協會層面來看,規范行業標准、提升整體生產技術及宣傳推廣等方面不足,導致生產主體之間“各自為政”,規模不理想、質量參差不齊,地理標志賦能產品價值參與度不高,嚴重影響了地理標志的有效保護和進一步發展。
二是產業基礎薄弱,規模化程度偏低。一些地區轄區內的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產業基礎較為薄弱,生產過程很難實現集約化和規范化管理。部分地區雖已成立行業協會,但作用發揮不明顯,多依靠傳統生產方式從事生產活動,缺乏現代化農業理念,生產效率低,且缺少精品。
三是地理標志銷售范圍窄,產品商業化程度偏低,大多產品銷售范圍主要限定轄區內,部分產品甚至隻局限於某一縣區范圍內流通。究其原因:一是缺乏銷售渠道,二是缺乏供應鏈保障,三是缺少外銷的競爭優勢。
為此,建議:
1.吸收國際經驗,整合規范現有立法成果。銜接好專門立法和國際條約之間的關系,充分考慮地理標志作為特殊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賦予地理名稱使用者專屬的使用權和禁止權,加大保護力度。在原有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部門規章的基礎上,整合並規范形成統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增強專門立法的保護力度。
2.注重機制建設,深入挖掘地理標志資源。建議農村農業部、市場監管總局等職能部門指導各地開展地理標志資源調查,加強地理標志資源的挖掘,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地理標志智庫。加強宣傳引導,提升對地理標志資源賦能作用的認識。
3.強化運用管理,增加地理標志產品附加值。對已經賦權的地理標志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取得集體商標或者証明商標的,應強化運用和管理,在嚴格審核的前提下,擴大符合條件的使用范圍。建立地理標志監管體系、實施地理標志智慧監管,建立常態化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強化對權利人和使用者的監督和管理,提升地理標志的質量,擴大知名度,增加附加值,將地理標志資源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生產力。
4.優化服務體系,創新地理標志保護模式。建設地理標志公共服務平台,提供便利的地理標志信息查詢,使相關公眾便捷地了解地理標志標准、集體商標、証明商標許可使用情況。加強地理標志服務載體建設,拓展地理標志推介渠道。應抓住“十四五”期間國家加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的機遇,創新地理標志保護模式,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
5.加大保護力度,構建地理標志協同保護新格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理標志聯動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市場監管、公安、檢察院、法院、農業農村等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不斷提高多部門在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合作深度和廣度,構建地理標志“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工作格局,發揮地理標志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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