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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發展基層民主 夯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礎

姜曉萍

2022年11月18日08:10    來源:光明日報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並且從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保障、全面發展協商民主、積極發展基層民主、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四個方面部署了重點任務。這不僅闡釋了基層民主與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內在邏輯,而且揭示了基層民主既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構成要素,更是加快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驅動因素。隻有積極發展基層民主,才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最直接的政治參與權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

基層民主是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石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工作最堅實的力量支撐在基層,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也在基層,必須把抓基層打基礎作為長遠之計和固本之策,絲毫不能放鬆。”這表明黨的執政根基在基層,國家治理的“最后一公裡”在基層,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感知在基層。通過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力,既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價值訴求,也是我們黨在基層一線以黨心聚民心的重要方式,豐富和拓展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內涵。

基層民主是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根基。我國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保障了基層群眾廣泛、直接、有效行使民主權利,彰顯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廣泛性、真實性、有效性。通過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保障基層群眾依法廣泛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就是保障人民群眾廣泛、深入參與日常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最有效的方式,也是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最直接的方式,彰顯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優勢。積極發展基層民主,夯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礎,不僅是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

基層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場域。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基層最直接、最廣泛、最生動的實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參與實踐。”基層治理既是培育人民群眾政治素質和參與能力的重要場域,也是促進人民群眾依法表達利益、維護權利、管理公共事務的重要渠道。人民群眾是全過程人民民主最直接的參與者、行動者和實踐者,必須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才能有效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發展。實踐証明,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與基層民主具有生成邏輯上的一致性、互動性與同構性,因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根基在基層、依托在基層、落實在基層。

基層民主擁有全方位全要素的制度基礎

制度化是實現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形成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構成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保障。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全國各地也創新性探索了一系列引導基層群眾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民主參與機制,比如四川省宜賓市的“片區化黨建”,將黨建引領的基層協商民主貫穿多個基層區劃單元,化解了村際間公共物品和服務的供給矛盾﹔彭州市的“村級全過程議事協商”,通過“問事、說事、議事、評事、獎事”的閉環設計,保証村民過程性參與公共事務。這些基層民主的實踐展示了我國基層民主在范圍、形式、內容等方面的制度化建設,從基層治理層面折射出我國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廣度、深度和效度。

基層民主擁有全方位的制度基礎。從基層民主的場域范圍看,目前我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遍及城鄉社區和企事業單位,主要包括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以及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構成、屬性、任務、履職方式等作出了更為具體的制度規范。

基層民主擁有全要素的制度基礎。從基層民主的形式要素來看,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是最主要的兩種形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國家民主不民主,關鍵在於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當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沒有投票權,更要看人民有沒有廣泛參與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都明確了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由選舉產生,同時對城鄉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程序、流程等進行了詳盡的規范,確保基層選舉民主的有序有效。但是直接性、競爭性的投票選舉並非萬能的民主形式,甚至有時會滋生腐敗、賄選等現象,這就需要以基層群眾為主體開展民主協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要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對城鄉基層民主協商的主體、內容、形式、程序、成果等進行了系統規范,全國各地也涌現出“百姓議事團”“小院議事廳”“五線工作法”“輪值議事會”等具有煙火氣、生活味、歸屬感的基層協商民主鮮活實踐。以人民意志為導向的基層協商民主,有利於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的形成,防止了選舉民主導致的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的風險,促進了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基層公共事務,有助於城鄉基層民主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積極發展基層民主,提升全過程人民民主質量

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更是推動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所在。這就要求我們在全面把握基層民主與全過程人民民主內在邏輯與發展機理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基層民主,不斷提升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質量。

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厚植黨長期執政的根基。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完善黨建引領基層群眾自治的機制。通過“強堡壘”提升黨對基層群眾自治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發揮政治導航、思想鑄魂、組織聚力、底部筑基的作用﹔通過“爭先鋒”激發基層黨員干部的積極性和創新力,鼓勵他們團結帶領基層群眾守正創新、踔厲奮發,不斷探索我國基層群眾自治的新舉措、新模式。創新黨領導基層民主的體制機制,構建黨的領導與基層自治同頻共振的推進機制﹔建強基層黨支部,既發揮各級黨組織聯動的“動力主軸”作用,也發揮區域黨建互聯互動的“條塊協同”功能﹔提升基層黨組織引領基層民主的能力,完善權責明晰、重心下移的機制。

完善基層民主的制度體系,增強基層民主的有效性。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增強城鄉社區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實效”。這就要求我們在總結黨推進基層民主的制度成就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廣泛吸納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地開展基層民主創新的經驗,完善基層民主協商制度,增強基層民主的有效性。首先要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進一步規范基層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的合法要件,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選舉程序和決策程序,健全對民主選舉和民主決策過程中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現象的制度約束和懲罰機制,確保城鄉居民依法有序行使選舉權和決策權。其次要提升群眾參與基層民主治理的能力,培育群眾民主精神、提高群眾民主素質、推動群眾民主實踐,讓群眾在參與基層公共服務中不斷提升公共利益表達能力、協商議事參與能力、解紛止爭調解能力、風險隱患預警能力、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形成城鄉社區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價值共創鏈條。

拓寬基層各類群體有序參與渠道,構建基層治理共同體。要充分發揮各類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基層民主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范市場主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等參與基層民主治理的途徑。創新社會組織孵化培育新機制,健全社會組織發展的激勵機制,大力發展專業化社會組織。引導居民積極參與各類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微組織”“自組織”,充分發揮其在鏈接社會資源、豐富文體活動、調解鄰裡糾紛、增強社會活力等方面的正能量。健全社區自治機制,搭建社區民主協商平台。引導社區自治組織和居民圍繞空間利用、環境維護、資金使用、物業管理等關乎居民切身利益、涉及社區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開展民主協商。努力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治理共同體。

(作者系四川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四川大學城鄉基層治理研究院院長)

(責編:王子鋒、王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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