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倪 弋 任勝利
2022年08月18日08:0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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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①:江蘇揚州寶應縣公安局民警和當地網格員為村民調解民事糾紛。 |
“不打官司就能解糾紛,訴前調解就能案結事了,省錢、省時又省心!”近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華區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經過特邀調解員一個多小時的耐心勸解,解開“心結”的王女士與房主就解除租賃合同達成和解協議。
這則案例是《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實施以來,當地堅持糾紛解決在源頭、矛盾化解在訴前的生動呈現。
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各地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因地制宜出台相關地方性法規,從法律層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因地制宜 探索嘗試
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聯動機制
河南省欒川縣潭頭鎮撥雲嶺村黨支部書記楊來法,一直活躍在基層化解糾紛一線。2018年1月,在得知楊來法長期用情、用理、用法調解群眾糾紛的事跡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在潭頭鎮人民法庭組建“楊來法訴前調解工作室”。此后,不僅是潭頭鎮,周邊相鄰的鄉鎮也慕名到工作室進行糾紛調解。
近年來,河南各地積極探索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機制,在群眾自治、矛盾排查、訴調對接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經驗做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矛盾類型多樣化等新情況日益顯現。在探索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機制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化解糾紛主體職責不清、程序銜接不暢、組織保障不力等新問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處長蔡勤良說。
如何破題?通過地方立法,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成為破題之道。
經過一系列的審慎研究、深入調研,同時廣泛征求意見,《河南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經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以切實預防、化解矛盾和促進基層社會治理取得實效為目的,立足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的探索實踐和工作實際,明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制,壓實各類主體的責任,加強對糾紛當事人的引導,理順各類矛盾糾紛化解途徑的關系,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銜接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蔡勤良說。
河南的地方立法實踐,是全國多地從法律層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縮影。近年來,山東、福建、黑龍江、安徽、四川、廈門、武漢等10多個省份和城市相繼出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地方性法規。
“目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相關規定散見於人民調解法、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同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主體多元、形式多樣、情況多變,通過地方立法因地制宜、探索嘗試,既是現實需求,也是應然之策。”湘潭大學黨委副書記、法學院教授廖永安表示,在主體職責分工方面,如何讓各主體既各司其職又形成合力﹔在糾紛化解體系方面,如何讓各類型糾紛化解方式既各顯其能又有機銜接……這些問題都有賴於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厘清、規范和指引。
源頭預防 訴前解紛
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
近日,因與商家就商品退貨和賠償事宜產生糾紛,上海市民張某來到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調解前置專窗的工作人員指導張某填寫了申請表,並上傳了糾紛相關信息。很快,普陀區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便將糾紛分派至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前置調解。
調解員引導當事人圍繞糾紛爭議點進行溝通,雙方很快就爭議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隨后,調解員出具了調解協議書,通過司法確認綠色通道,由普陀區人民法院速裁法官作出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有效。
從開始調解,到出具裁定書,整個過程不到1個小時。這則案例充分展現了運用“訴調對接”,讓矛盾糾紛化解提擋增速的能效。
2021年5月1日,《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實施。《條例》提出,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信息化平台與訴調對接平台貫通融合,通過線上線下聯動,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糾紛化解服務。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以新時代“楓橋經驗”為指引,以和解調解優先等為基本原則,以構建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目標,強化抓前段、“治未病”。
在廖永安看來,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將更多糾紛解決資源放到前置防線、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處置上來,是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地方立法普遍遵循的有益經驗。
《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源頭治理,將預防糾紛貫穿於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明確,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穩定風險事件和重大群體性糾紛。
“各地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地方性法規還有一個顯著共性,既發揮多種解紛方式對矛盾糾紛化解的聚合效能,又突出各自的比較優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認為,通過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於修復關系的方式解決糾紛,可以更好地助力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優化資源配置。
協調聯動 高效聚合
提供多樣、便捷、適宜的糾紛化解服務
一體化設置律師調解室、“兩代表一委員”調解室、公檢訴訪調對接室等功能區域﹔一站式建立由各行業、各單位人員組成的調解專家庫,形成專職、兼職、聘用為一體的多元化調解隊伍﹔一條龍在線對接全區20多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委員會、重點單位和鎮村矛盾糾紛調解中心﹔一攬子推動公調、檢調、訴調、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對接……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打造矛盾糾紛多元調解聯動中心,將各類解紛主體和力量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聚合,為當事人提供多樣、便捷、適宜的糾紛化解服務。
“如何建立高效有序的糾紛化解途徑,讓當事人上門一次就可以解決問題,增強化解糾紛的實效,突出對糾紛化解機制的保障,也是各地方立法的重要考量。”范愉認為。
綜觀各地立法,基本都對保障措施予以明確,為糾紛化解的便民性、利民性提供堅實支撐。例如,《江西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設立“保障措施”專章,明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綜治中心應當加強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性服務平台建設﹔《海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大數據應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化解糾紛工作效率﹔《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則從管理監督的角度,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各部門履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職責進行監督。
事實上,注重拓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提高糾紛解決服務質量,成為各地立法的創新之處。例如,《福建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規定,鼓勵商會、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設立商事調解組織﹔《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鼓勵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的調解組織發展,探索設立市場化運行的調解組織。
版式設計:張芳曼
《 人民日報 》( 2022年08月18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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