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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刑事懲處具有明確法律依據

尹寶虎

2022年08月05日08:1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2016年以來,“台獨”勢力日益囂張,蓄意挑動兩岸對立,大肆推進“去中國化”,勾連外部勢力不斷謀“獨”挑舋,引狼入室,為虎作倀﹔“修憲謀獨”“公投謀獨”“倚美謀獨”“以武謀獨”“以疫謀獨”輪番上演,罪行昭昭,無可抵賴。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刑事懲處,是遏制“台獨”囂張氣焰、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維護祖國和平統一前景的重要手段。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已經為懲治“台獨”頑固分子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據和完整的司法程序,足以實現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刑事懲處的目的。

首先,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有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職責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反分裂國家法》強調,“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指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任何人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實施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行為,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國家法律的嚴厲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專章,明確規定了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結果。

兩岸尚未完成統一不能成為“台獨”頑固分子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依據刑法第六條關於屬地管轄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第六條同時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灣人就是中國人。顯然,無論“台獨”頑固分子在大陸、台灣地區還是境外任何地方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我國司法機關均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那些死不改悔的“台獨”頑固分子,國家司法機關完全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以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特別就與境外勢力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犯罪作出從重處罰規定。此類案件將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收集証據、查明犯罪事實,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后實施逮捕,對在逃嫌犯實施通緝,偵查終結后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証據確實、充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等定罪處罰。

不可否認的是,兩岸尚未實現統一增加了對“台獨”頑固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難度。但國家決不會任由“台獨”頑固分子逍遙法外,必定千方百計調動各種行政司法資源將“台獨”頑固分子緝拿歸案。對在逃境外、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缺席審判,且不受刑法追訴時效的限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缺席審判程序”,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証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依據刑法第八十八條關於“追訴期限的延長”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一旦啟動刑事司法程序,“台獨”頑固分子將遭到終身刑事追責,即使逃到天涯海角,都無法逃脫國家法律的制裁!“台獨”頑固分子視兩岸和平為兒戲,置人民福祉於不顧,棄民族大義如敝屣,認賊作父,死不悔改,對他們依法實施刑事懲處,必定為海內外中華兒女所翹首期盼、拍手稱快!

(作者為海峽兩岸關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 人民日報 》( 2022年08月05日 08 版)

(責編:彭靜、梁秋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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