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凱
2022年07月20日08:46 來源:光明日報
【黨史人物】
李達同志是中國共產黨的主要創始人和早期領導人之一,也是中國近現代史上卓有建樹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他長期堅守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陣地,在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等領域成果豐碩,為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應用和發展作出了多方面的貢獻,曾被毛澤東同志稱為“理論界的魯迅”。相較而言,李達的法學研究與貢獻較少為人所關注。實際上他將馬克思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運用於分析中國現實,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1890年,李達出生於湖南永州,1913年赴日本留學攻讀理科。1917年十月革命后接觸到馬克思列寧主義。同年救國請願受挫后,他返回東京,棄理從文,師從日本著名學者河上肇。此后,李達一直致力於馬克思主義理論及社會學、政治學研究。全面梳理李達這一時期的相關研究理路,有助於我們了解他的治學路徑和《法理學大綱》推出的相關背景與學術積累過程。
1921年,李達翻譯出版了荷蘭學者郭泰的《唯物史觀解說》,通過此書,他掌握了歷史唯物主義理論以及該理論在哲學、法學等學科上的運用方法,如運用唯物論分析所有權、社會主義思想的發生、宗教、犯罪和階級斗爭等問題的方法,從而揭示經濟地位變化對上層結構的影響等。與此同時,為了給共產黨領導工人階級提供理論武器,他進行了大量有關勞工和社會問題的研究。1920年到1922年,李達通過《勞動者與社會主義》《勞工神聖頌》《“五一”運動》和《勞動立法運動》等文章,論述了勞動者與社會主義的關系。他特別強調在中國,“勞動立法,實是萬不容緩的急務了”。而其創作或編譯的《俄國農民階級斗爭史》及《勞農俄國研究》介紹了俄國“勞農”的狀況和各項制度,指出階級斗爭是俄國勞農制度發展的動力,為中國勞工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借鑒。這段時間內,李達還陸續翻譯了《社會問題總覽》《女性中心說》和《產兒制限論》,介紹了世界勞工史以及國外的社會政策、社會理論和社會運動,揭示了社會分配制度對女性地位和生育制度的影響。
1923年11月,李達任教的湖南自修大學被強令關閉后,到湖南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后更名為湖南大學法科)社會學系任教,在此期間撰寫了《現代社會學》課程講義。書中,他將法律作為社會的一部分,指出階級斗爭會導致法律進化,資產階級法律只是在形式上存在平等。這為他后來在《法理學大綱》中批判一些學者的抽象法治觀做了准備。1928年李達翻譯了日本學者穗積重遠的《法理學大綱》,並通過此書掌握了法理學體系,后來將之運用到1947年的《法理學大綱》之中。1929年到1932年間,李達先后在上海政法學院和上海暨南大學教授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他的社會問題和政治經濟學研究為其法理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知識積累。1929年的譯作《社會科學概論》系統地介紹了科學的實踐性、辯証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反映了他對相關問題的理解。同年譯作《現代世界觀》介紹了古今學者的唯物論和觀念論,這為他掌握辯証唯物論的歷史及其變化情況,樹立法理學的“科學世界觀”打好了基礎。之后,在《社會之基礎知識》和《辯証法的唯物論問答》中,李達便運用唯物論對社會進化、社會問題性質和中國社會問題展開了討論,說明唯物辯証法是適合中國的“被壓迫者的哲學”。
在上海這段時間內,李達的譯作《婦女問題與婦女運動》和編著的《民族問題》都考察了相關社會問題的歷史發展,並揭示了促成其發展的經濟基礎。通過這兩部作品,他掌握了歐洲主要國家、中國和日本的婦女運動狀況以及蘇俄民族問題和民族政策。這對他后來分析中國政策和法律發展路徑具有借鑒意義。
1932年8月,李達受聘為北平大學教授,講授社會學、社會進化史、經濟學和社會問題等課程,並翻譯和出版了諸多與課程相關的著作。同年出版的合譯作品《辯証法唯物論教程》論述了主觀的觀念論、機械論、新康德主義和黑格爾主義,為他批判各法學流派做了學術積累。1935年,李達的《社會學大綱》作為教材刊印,其中詳細介紹了唯物辯証法的歷史、特征、對象和法則等內容。書中指出,歷史唯物論的對象是“人類社會之歷史的發展過程及其發展法則”。此書后段的“國家”和“社會意識”更是對國家與法律、國家與階級的關系展開了進一步闡釋。可以說,《社會學大綱》是馬克思主義唯物論在社會學中的運用,它為此方法在《法理學大綱》中的運用提供了先期嘗試。同年,《經濟學大綱》和《社會進化史》亦作為教材刊印。這兩本書梳理了社會發展各個階段的經濟和社會形態,闡釋了商品、貨幣和剩余價值的基本理論,以經濟中的階級產生、分化和斗爭為線索,闡明了階級斗爭是社會發展的動力。
不難看出,1935年以前,李達法學研究中的譯著佔據了一定的數量。通過翻譯,李達掌握了系統的唯物論方法,了解了各學術流派的基本觀點,同時也對世界歷史和制度的變遷有了較為深入的掌握。這些都為《法理學大綱》提供了理論和知識基礎。而1947年他在湖南大學的境遇則促成了此書的面世。在李達被聘為法學院教授之后,國民黨當局隻准他講授法理學。於是,李達便自己編寫教材,《法理學大綱》由此誕生。
《法理學大綱》一書運用辯証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的方法對法理學的對象、法律與國家的關系、法律的本質與現象、法律的內容與形式、法律的屬性等問題進行了系統論述。如以客觀存在的“法律的發展法則”為基礎,說明了法理學的對象和任務。從經濟基礎出發,闡明了法律的階級性本質對國家目的的保障和對法律屬性的決定作用,還闡明了生產關系作為法律的內容對國家發展的影響,以及法律內容與法律形式之間的統一和矛盾。
李達通過批判歷史上各法學流派,對民國時期的一些流行觀點進行了批駁,破除了抽象的法治觀。當時,改良主義、實用主義思想和法社會學佔據了法學話語的主導權,一些學者認為:“近代市民的國家,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分立,法律是由市民的立法機關之國會制定。這就是所謂法治國時代。”書中對各法學流派及其研究方法展開了批判,指出他們採取“形式論理學的方法”。實際上,“市民國家一切關於政權與治權的法規,都是保障資本至經濟結構的法規,其內容仍然是經濟”。“(法律)形式上雖然平等,而(經濟)內容卻是不平等”。
《法理學大綱》是我國第一部系統的馬克思主義法理學著作。書中創造性地提出法理學要研究當代社會問題、勞工問題以及中國社會史、世界社會史,並強調要考察中國與世界的現狀。可以說,它是李達前期法學研究積累的集中展示。正如汪信硯教授指出,李達撰寫了中國第一部馬克思主義法學著作《法理學大綱》,以唯物辯証法和唯物史觀為思想方法,對歷史上各種有代表性的法學流派和觀點進行了系統的分析批判,對各種法學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考察,並對國民黨玩弄“制憲”把戲欺騙人民的伎倆做了巧妙的揭露,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最早實踐。
李達認為,“法律觀被包攝於社會觀之中,直接由社會觀所指導,間接由世界觀所指導”。“社會觀”的作用在於將唯物觀運用到特定時期。如果加入歷史角度,便可以知曉社會發展的過程。對於中國法律來說,“應究明法律與世界、與中國現實社會的有機聯系”,才能制定適合中國現實的法律。中國的法學研究,必須從中國現實出發,樹立科學的世界觀、社會觀和法律觀,要將社會現象視為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注重形式和內容的統一,關注“客觀世界的發展法則”,用運動和聯系的觀點看待問題。這些論述闡明了世界觀、社會觀和法律觀的關系,為后來的研究和實踐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新中國成立后,李達先后出版了《談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話》等法學著作,對推動我國的憲法研究和宣傳發揮了重要作用。
(作者:匡凱,系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7CFX064〕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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