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錦霞
2022年06月10日08:23 來源:學習時報
從嚴管黨治黨是黨的優良傳統。早在延安時期,我們黨就堅持“嚴”字當頭,多管齊下,純潔黨的組織,嚴格黨的紀律,改進黨的作風,逐步積累了一整套切實有效的管黨治黨的寶貴經驗,為革命事業的勝利奠定了堅不可摧的政治基礎和組織保障。
以思想建設為核心
一方面,通過教育,純潔黨員干部的思想。毛澤東認為: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上,思想掌握一切,思想改變一切。延安時期,黨員隊伍迅速發展壯大,加之來自不同地域、不同階層,其思想認識參差不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影響了黨內思想的純潔和統一。針對這種情況,中央高度重視政治教育工作,設立干部教育部,大力開展在職干部教育活動﹔強調要把全黨變成一個大學校,號召全黨開展學習競賽,把5月5日馬克思誕辰日規定為“干部學習節”,形成人人學習、終身學習的良好氛圍。延安時期創辦的干部教育院校達到30多所,大批干部通過學習馬列主義理論和各種文化知識,提高了理論素養,堅定了理想信念,把穩了政治方向。
另一方面,端正馬克思主義態度,注重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針對黨內長期以來存在的教條主義思想,1938年10月,毛澤東在六屆六中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使馬克思主義在中國具體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現中帶著必須有的中國的特性,即是說,按照中國的特點去應用它,成為全黨亟待了解並亟須解決的問題。”毛澤東撰寫了《實踐論》《反對自由主義》等著作,多次批判了教條主義和自由主義等不良作風,要求全黨必須把馬克思主義理論同中國的具體革命實踐結合起來,最終使實事求是成為黨的思想路線,確立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第一個理論成果——毛澤東思想在全黨的指導地位,為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勝利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以作風建設為抓手
延安時期,一些黨員身上出現的官僚主義、脫離群眾現象引起了黨中央的重視。毛澤東多次強調,要養成一種新的風氣——延安作風,要用延安作風打敗西安作風。1939年7月,劉少奇發表《論共產黨員的修養》,強調共產黨員要清除一切腐化墮落現象,樹立優良的作風。
一是進行調查研究,轉變作風。毛澤東認為:在全黨推行調查研究的計劃,是轉變黨的作風的基礎的一環。調查就像“十月懷胎”,解決問題就像“一朝分娩”。調查就是解決問題。在他的積極倡導下,中央先后作出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和關於調查研究的決定,在中央和地方成立專門的調查研究機構,中央許多領導同志帶頭到農村進行調查研究。張聞天歷時一年多進行了農村調查,寫了《出發歸來記》的調查報告。
二是開展整風運動,整頓不良之風。1942年,全黨開展了以反對主觀主義以整頓學風、反對宗派主義以整頓黨風、反對黨八股以整頓文風為主的整風運動。以“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黨員干部受到了思想和作風的深度洗禮。黨的七大毛澤東在報告中總結了黨的三大優良作風。
三是走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毛澤東指出:“我們共產黨人好比種子,人民好比土地。我們到了一個地方,就要同那裡的人民結合起來,在人民中間生根、開花。”他還提出了“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領導方法。在黨的倡導下,根據地涌現出了大批先進人物和事跡,如“朴素渾如田舍翁”的朱德、“從群眾中走出來的群眾領袖”習仲勛、“一刻也不離開群眾”的馬錫五、“為人民利益而死”的張思德等,進一步增進了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形成了“隻見公仆不見官”的良好黨風。
以民主監督為手段
延安時期,針對黨員干部中存在的獨斷專行、不善於接受批評的現象,黨內外加大了民主監督力度。比如周恩來強調說:“我們總是跟自己的同志在一起,所說的話都是相同的,有點閉塞,而跟黨外人士接觸,則可以聽到各方面的意見。”在根據地實行“三三制”,進行了民主選舉,人們放手檢查政府工作,批評缺點,淘汰了不稱職的干部。1941年陝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夕,邊區政府要求各縣縣長和群眾面對面檢查政府工作,征求群眾意見。清澗縣群眾檢舉解家溝區長包庇貪污分子,要求查處,最終區長職務被撤銷。農民參議員劉德富感慨地說:我們這些農民還能批評政府的干部,而且都虛心地接受,真是開天辟地沒有見過的事。通過黨內外結合、上下結合的民主監督,使全黨上下形成了暢所欲言,團結一致的大好局面。1945年7月,黃炎培到延安考察,談到“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歷史周期率時,毛澤東表示:“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
以制度建設為保障
延安時期,針對個別黨員干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從政治、財務、民主等各個方面加強了制度建設。鑒於張國燾分裂黨、王明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的教訓,先后通過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強調黨員應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避免任何自由主義的言論和行動,有效地鞏固了黨的民主集中制,保証了黨的團結和統一。同時,實行廉潔政治,制定了懲治腐敗的相關制度規范。1939年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中,規定了以貪污論罪的十個行為,並對貪污數量和量刑定罪標准作了具體規定。陝甘寧邊區還頒布了《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等,為規范公務人員行為、震懾和懲處腐化墮落分子,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石。
以嚴管嚴治為特色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堅持執紀從嚴,對於黨員干部的違法犯罪行為懲治更加嚴厲。比如《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就明確規定:“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1937年10月,毛澤東就抗大干部黃克功逼婚未遂開槍殺人致信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說:“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1940年,邊區又判處貪污腐化的肖玉璧死刑。延安《解放日報》專門發表評論:“在‘廉潔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許有一個‘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長!有了,就拔掉它!”雖然二人都是革命戰爭中的有功之臣,但最后均被判處死刑,起到了強大的震懾警示作用,剎住了邊區貪污腐化之風,維護了黨組織的純潔性和先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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