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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2022年04月21日08:3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一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4月2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2年4月2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四章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五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促進就業創業,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型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職業教育,是指為了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實現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而實施的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機關、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

國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的職業教育制度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撐。

第四條  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並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  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創業和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優化升級等整體部署、統籌實施。

第八條  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明確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具體工作職責,統籌協調職業教育發展,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共同推進職業教育工作。

第九條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層次和形式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

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

第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產業工人素質。

國家採取措施,支持舉辦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高素質鄉村振興人才。

國家採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

國家採取措施,組織各類轉崗、再就業、失業人員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國家保障婦女平等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職業分類、職業標准、職業發展需求,制定教育標准或者培訓方案,實行學歷証書及其他學業証書、培訓証書、職業資格証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証書制度。

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條  國家採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國家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每年5月的第二周為職業教育活動周。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資源發展職業教育,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機構赴境外辦學,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學習成果互認。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國家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高級中等教育層次的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實施。

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根據高等職業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

其他學校、教育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企業、行業組織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提供納入人才培養方案的學分課程。

第十六條  職業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級分類實施。

職業培訓可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

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依法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學分、資歷以及其他學習成果的認証、積累和轉換機制,推進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

軍隊職業技能等級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認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並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殘疾學生學習、生活提供必要的幫助和便利。

國家採取措施,支持殘疾人教育機構、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開展或者聯合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

從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按照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普通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職業教育相關教學內容,進行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開展職業規劃指導、勞動教育,並組織、引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和行業組織等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二十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職業教育特點,組織制定、修訂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完善職業教育教學等標准,宏觀管理指導職業學校教材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發揮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國家根據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採取措施,大力發展先進制造等產業需要的新興專業,支持高水平職業學校、專業建設。

國家採取措施,加快培養托育、護理、康養、家政等方面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設立職業教育中心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實施實用技術培訓。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職業教育中心學校承擔教育教學指導、教育質量評價、教師培訓等職業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產業人才需求加強對職業教育的指導,定期發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參與制定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相關職業教育標准,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及信息咨詢,培育供需匹配的產教融合服務組織,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並可以設置專職或者兼職實施職業教育的崗位。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培訓上崗制度。企業招用的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招用的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並依法取得職業資格或者特種作業資格。

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場地和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指導、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採取購買服務,向學生提供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措施,對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對其中的非營利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還可以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等相關經費標准和支持政策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按照規定給予金融、財政、土地等支持,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及其他稅費優惠。

第二十八條  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聯合辦學,舉辦多種形式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等根據區域或者行業職業教育的需要建設高水平、專業化、開放共享的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實習實訓和企業開展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引導企業按照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學徒崗位,鼓勵和支持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特別是產教融合型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學徒培訓,或者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有關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補貼。

企業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的,應當簽訂學徒培養協議。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職業教育專業教材開發,將新技術、新工藝、新理念納入職業學校教材,並可以通過活頁式教材等多種方式進行動態更新﹔支持運用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方式,開發職業教育網絡課程等學習資源,創新教學方式和學校管理方式,推動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與融合應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通過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為技術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藝的平台,持續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

第四章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所實施職業教育相適應、符合規定標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學及實習實訓場所、設施、設備以及課程體系、教育教學資源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經費來源。

設立中等職業學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設立實施專科層次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層次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設置的培養高端技術技能人才的部分專業,符合產教深度融合、辦學特色鮮明、培養質量較高等條件的,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以實施本科層次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四條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課程體系、教師或者其他授課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民辦職業學校依法健全決策機制,強化學校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政治功能,保証其在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通過校長辦公會或者校務會議行使職權,依法接受監督。

職業學校可以通過咨詢、協商等多種形式,聽取行業組織、企業、學校畢業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見,發揮其參與學校建設、支持學校發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依法辦學,依據章程自主管理。

職業學校在辦學中可以開展下列活動:

(一)根據產業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

(二)基於職業教育標准制定人才培養方案,依法自主選用或者編寫專業課程教材﹔

(三)根據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設置學習制度,安排教學過程﹔

(四)在基本學制基礎上,適當調整修業年限,實行彈性學習制度﹔

(五)依法自主選聘專業課教師。

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有關專業實行與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的貫通招生和培養。

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台,匯總發布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及其專業設置、招生情況等信息,提供查詢、報考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營造良好學習環境,保証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創業促進機制,採取多種形式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職業體驗、求職指導等就業創業服務,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第四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產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通過與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共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組建職業教育集團、開展訂單培養等多種形式進行合作。

國家鼓勵職業學校在招生就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專業規劃、課程設置、教材開發、教學設計、教學實施、質量評價、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技術技能創新平台、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與相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合作機制。開展合作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校企合作、提供社會服務或者以實習實訓為目的舉辦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用於改善辦學條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於支付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報酬,也可以作為績效工資來源,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前款規定的活動,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職業學校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和辦法,收取學費和其他必要費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減免﹔不得以介紹工作、安排實習實訓等名義違法收取費用。

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面向社會開展培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評價,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教育督導和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者委托行業組織、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職業學校的辦學質量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時公開。

職業教育質量評價應當突出就業導向,把受教育者的職業道德、技術技能水平、就業質量作為重要指標,引導職業學校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障職業教育教師的權利,提高其專業素質與社會地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証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教師專業化培養培訓,鼓勵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師范院校,支持高等學校設立相關專業,培養職業教育教師﹔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共同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

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發展要求的職業學校教師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

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

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合格的,可以擔任職業學校的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取得教師資格的,可以根據其技術職稱聘任為相應的教師職務。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可以視情況降低學歷要求。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職業學校聘請技能大師、勞動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過擔任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設立工作室等方式,參與人才培養、技術開發、技能傳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國家制定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基本標准,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職工配備標准、辦學規模等,確定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人員規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於支持職業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才擔任專職或者兼職教師。

第四十九條  職業學校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精神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按照要求參加實習實訓,掌握技術技能。

職業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接納實習的單位應當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實習實訓學生的指導,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協商實習單位安排與學生所學專業相匹配的崗位,明確實習實訓內容和標准,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通過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

第五十一條  接受職業學校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經學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學業証書﹔接受職業培訓,經職業培訓機構或者職業學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培訓証書﹔經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機構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証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証書。

學業証書、培訓証書、職業資格証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証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受教育者從業的憑証。

接受職業培訓取得的職業技能等級証書、培訓証書等學習成果,經職業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為相應的學歷教育學分﹔達到相應職業學校學業要求的,可以取得相應的學業証書。

接受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准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

第五十二條  國家建立對職業學校學生的獎勵和資助制度,對特別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並向艱苦、特殊行業等專業學生適當傾斜。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獎勵和資助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優秀學生,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或者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職業學校資助資金管理制度,規范資助資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條  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

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採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

第六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條  國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使職業教育經費投入與職業教育發展需求相適應,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根據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和辦學質量等落實職業教育經費,並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准或者公用經費標准。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生均經費標准或者公用經費標准按時、足額撥付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不得以學費、社會服務收入沖抵生均撥款。

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參照同層次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准,通過多種渠道籌措經費。

財政專項安排、社會捐贈指定用於職業教育的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經費,應當將其中可用於職業教育的資金統籌使用﹔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作用,支持職工提升職業技能。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大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投入,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用於舉辦職業教育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招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於企業一線職工職業教育的經費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到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接受職業教育的,應當在其接受職業教育期間依法支付工資,保障相關待遇。

企業設立具備生產與教學功能的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參照職業學校享受相應的用地、公用事業費等優惠。

第五十九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提供金融服務支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六十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職業教育的科學技術研究、教材和教學資源開發,推進職業教育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共建共享。

國家逐步建立反映職業教育特點和功能的信息統計和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和保障體系,組織、引導工會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學校等開展職業教育研究、宣傳推廣、人才供需對接等活動。

第六十二條  新聞媒體和職業教育有關方面應當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公益宣傳,弘揚技術技能人才成長成才典型事跡,營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應當承擔的職工教育經費,用於職業教育。

第六十五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証或者責令停止辦學。

第六十六條  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學生實習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學生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對前款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第六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境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 人民日報 》( 2022年04月21日 13 版)

(責編:彭靜、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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