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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關於深化教育督導改革 推動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的提案

2022年02月28日15:5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我國要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教育督導是教育領導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查、督促的職責,對下級機關及各級各類學校的工作進行視察、監督、指導的活動,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教育督導網絡,從各地的執行情況來看,效果還不盡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教育督導的法律地位亟待提升。當前,我國正處於由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的新時代,對教育督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國尚未制定《教育督導法》,教育督導的法律地位有待提升,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的法律保障亟待健全。

二是教育督導機構缺乏獨立性。教育督導機構表面上由同級人民政府成立,實際上卻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代管,資金和辦公設備一般也都來源於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結果、整改意見都需要事先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督導的報告制度、反饋制度、整改制度、約談制度、問責制度等稍顯無力,尚需完善。

三是教育督導的內容和方式有待優化。責任督學經常督導的事項為教育行政部門主導的內容,教育督導多為代行教育行政部門的辦學檢查。教育督導受制於行政套路,難以形成第三方客觀的評價體系。督導檢查的結果難以通過行政強制督促落實。督導檢查普遍採取提前打招呼的方式。

四是教育督導隊伍建設有待加強。目前,各地教育督導隊伍專職少,督學“圈內化”“行政化”“老齡化”等現象突出,不少是即將退休的教育行政機關干部和學校的校長、書記等,這些人員有教育管理經驗,但普遍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督導專業訓練。

為此,建議:

1.健全教育督導法治體系,促進教育督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由全國人大制定《教育督導法》,明確教育督導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職責、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等問題。各省(區市)人大根據全國人大頒布的《教育督導法》,結合本地實際出台配套法規政策,嚴格執行《教育督導法》,推動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為我國教育現代化奠定良好基礎。

2.調整教育督導機構設置方案,促進教育督導“增強權威”“高效運轉”。有兩個備選方案:一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科教文衛委員會裡設置教育督導機構,人員由全國人大機關面向社會遴選,使督導機構成為法律監督機構,各省(區市)參照設立﹔二是各地成立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領導擔任,教育督導委員會下設教育督導室,督導室主任不再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並且行政級別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平級。

3.優化教育督導的內容和方式方法,促進教育督導“全方位評估”“立體式服務”。督導評估內容應注重教育綜合效應,既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體系,又完善學校督導的政策和標准,還要關注教育活動的人文效應、現代精神,使教育真正成為精神文化的守望者和傳播源。教育督導適當採取“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方式,同時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開展督導評估監測工作。教育督導要引導學校遵循教育規律、聚焦教育教學質量,實現教育督導的終極目標。

4.強化督導結果的剛性運用,促進教育督導“問責有力”“落地見效”。教育督導結果與教育行政、學校管理責任等直接挂鉤,由軟建議變為硬約束,形成包含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的監督機制,督促省、市、縣三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指導學校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充分利用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及新媒體等載體,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教育督導結果,讓人民群眾協同推動“問題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確保教育督導發揮作用。

(責編:王珂園、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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