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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關於制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的提案

2022年02月28日14:4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21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証券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其中5名曾任或在職的獨立董事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合計賠償金額約3.69億元。此事引發A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辭職潮。據媒體統計,僅在判決作出后8天內就有24名獨立董事辭職。這一情況給証券市場帶來較大波動,也對廣大股民的投資信心產生了較大影響。

以2001年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為標志,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已運行20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A股市場獨立董事人數共計14,060人。2021年A股上市公司總數達到4,691家,總市值91.36萬億。獨立董事制度對規范上市公司內部管理和維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但這一制度仍存在以下問題,導致其作用未能充分發揮。

一是獨立董事不獨立。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大股東或管理層通過私人關系選聘,而獨立董事除履行職責外,有些還擔負著為上市公司背書、吸引資源、帶來名聲的分外職能,很難在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中起到獨立監督、有效監督的作用。

二是獨立董事不“懂事”。獨立董事“懂事”是指獨立董事能夠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公司的經營決策,進行獨立判斷和有效監督。實踐中部分獨立董事“不懂事”的現象依然存在,履職意願不強,對公司了解不足。有些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更看重其社會地位和社會影響,把獨立董事變成名譽職務,忽視了為公司經營和決策發揮“監軍”和“參謀”的實際效用。

三是獨立董事不積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市場獨立董事人數共計14,060人,平均每位獨立董事獲得的津貼為8.86萬元﹔其中年津貼金額6萬-8萬元的佔比最多,為26.52%,年津貼金額超過15萬元的佔比不到8%。在現今資本市場上,獨立董事職責廣、責任大、報酬低,現行的薪酬制度不能充分激發其積極性。

四是獨立董事制度缺乏規范。目前針對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規范散見於《公司法》《証券法》,沒有專門針對這一制度的法律規定。這不僅使獨立董事制度無法可依,還缺失了通過立法凝聚共識、匯聚力量的過程,使全社會通過外部人士對上市公司內部運作有效監督,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和規范証券市場的獨立董事制度失能。

為此,建議:

1.起草制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通過行政立法的方式,將我國20年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進行固化完善,對獨立董事的法律定位、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履職監督機制等作出規定,使獨立董事在經濟社會中的定位清晰,監督履職有法可依,廣大股民對通過獨立董事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方式更加明確,上市公司能夠普遍做到依法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自覺接受獨立董事監督履職,嚴格規范公司內部治理,使獨立董事的隊伍更加專業成熟,更具有責任感、使命感。

2.加強証券監督管理部門對獨立董事工作的指導。在中國証監會和各地証監局內部設立專門管理和指導獨立董事工作的機構,通過轄區管理的方式對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加強指導。制訂在証監部門全面指導下的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管理中的監督規則和對事關証券監管問題的情況上報規則,獨立董事對屬地証監部門的述職規則,以及証監部門對獨立董事全面的考評、褒獎和處分規則。

3.由証券監督管理部門參與制訂獨立董事參考薪酬標准。我國現有獨立董事制度規定了較高的獨立董事任職條件。因此,目前有充分的條件通過提升獨立董事薪酬標准的方式激發其履職願望。建議在証監部門的參與指導下,結合上市公司的規模、業務領域、市值情況等因素制訂獨立董事公開的薪酬指導標准,供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參考執行。

(責編:王珂園、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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