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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關於健全耕地休耕輪作制度的提案

2022年02月28日13:0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和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均明確提出,健全耕地休耕輪作制度。“休耕輪作”一詞也寫進了202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進一步提高我國耕地質量。總體而言,休耕相關制度與法律構建在我國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還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

一是一些地區對休耕生態補償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政策的出台與執行缺乏彈性,對應休耕土地和農戶的甄別細分度不足,導致不應休耕的農戶利益受損,應該休耕土地卻未及時休耕。

二是由於缺乏相關的休耕政策法規,從基層干部到農戶都對休耕實施的流程缺乏足夠了解,在休耕期間也缺乏監管機制,使得休耕行為不規范、不科學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是政府沒有明確將休耕和輪作分開,基層部門在實施的過程中,常常把“輪作”和“休耕”的補貼混在一起,整合在同一專項資金裡進行統計,導致無法直觀地了解休耕的具體情況。

四是由於擔心產生不穩定因素,一些地區未將休耕區域以及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公示,僅派干部駐村勸導並指導休耕及種植結構調整,且休耕補貼落實到村集體層面,農戶缺少相關信息,導致農戶不願休耕,該休耕的土地沒有休耕。

五是休耕補貼少,補貼資金來源渠道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存在局限性。有的地方並沒有設立專項休耕補貼。

六是對休耕農戶的后續就業指導與幫扶措施不足,導致休耕的部分農戶在休耕期間失去穩定收入,容易出現一些社會問題。

為此,建議:

1.提高政府部門的行動意識。推動各地方政府深刻認識到休耕是我國“三農”事業中一項重要工作,積極行動,制定出對政府、農戶目標耦合的科學政策,有效推動休耕政策的落實,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及時建立休耕的政策法規。針對休耕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制訂相關政策法規,積極引導農戶根據政策法規進行休耕。建立有效監管制度,明確監管主體的權利、義務和監管方式。

3.明確將休耕工作和輪作工作分開。兩者本質並不同,目標更不相同,“輪作”的目的是通過輪作實現農作物增加產量或者是保持產量﹔而“休耕”的目的是在於通過停止種植農作物,保持或提高現有的土地質量。應指導基層將這兩個概念區分開,並建立休耕專項資金,以利於更好地推進休耕工作。

4.將休耕土地類別公示。信息公開有利於政府和農戶間以最小的政策實施成本達到政策目標,避免因各行為主體間的信息不對稱而造成政策實施成本過大。信息公開應作為實現休耕政策目標的先決條件,相關部門應具體公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土地特性,從而有利於該地區農作物的休耕和種植結構調整。

5.擴大補貼來源渠道,明晰專項補貼標准。首先,建立補貼標准,通過技術手段測算,達到一定的休耕規模才可申請休耕補貼。其次,在沒有休耕補貼的地區,應增加設立休耕專項補貼。再次,可引入社會力量的幫助,擴大補貼資金來源。最后,針對亂補貼、補貼不到位等亂象,應制定措施,及時整頓。此外,還需要將休耕補貼與其他農地補貼銜接好。

6.繼續發揮三類地的土地效益,大力推行種植結構調整。休耕不可強制,政策不可“一刀切”。休耕后應通過種植結構調整,盡可能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益。可以借鑒廣東省的土地托管模式,即由政府出面統計有休耕意願農戶的農地,集中連片,由市場化的公司進行承包運營,形成規模化種植,增加農戶收益。

(責編:王珂園、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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