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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規范“公參民”學校——

公辦學校回歸公辦 社會力量舉辦民辦

本報記者  張  爍  吳  月

2021年08月26日08:0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日,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於規范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范工作理順‘公參民’學校體制機制,著力建立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進的教育格局。”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表示。

  近年來,部分公辦學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擴大了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資源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但是,隨著教育法規制度體系的完善,“公參民”學校的問題不斷顯現,加重了教育負擔,社會反映強烈。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表示,規范“公參民”學校工作推動公辦學校回歸公辦,社會力量舉辦民辦,致力於維護教育公平公正、致力於保障教育權益、致力於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對於構建公平有序的教育格局,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為規范“公參民”學校的辦學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知》的適用對象包括三類: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

  根據《通知》,“公參民”學校具有以下四種情形的,轉為公辦學校:一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或者公辦學校與其他公有主體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應轉為公辦學校﹔二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可以轉為公辦學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四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備、專任教師隊伍、財會核算、招生、畢業証發放)且難以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指出,由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符合“六獨立”要求,可繼續辦民辦學校﹔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繼續辦民辦學校﹔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無法繼續辦學,可視情況將其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對於終止辦學的,各地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辦法。

  《通知》強調,各地要著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引導退出。

  《通知》指出,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挂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公辦學校應當規范學校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得違規輸出品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也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公辦學校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簽訂協議,有償服務費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


  《 人民日報 》( 2021年08月26日 15 版)
(責編:梁秋坪、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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