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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21年08月18日08:1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進入三審

健全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則

本報記者  張天培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此前,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據介紹,7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基層立法聯系點、地方有關部門、企業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草案適應我國信息化發展需要,聚集人民群眾重大關切,深入總結現行法律實施經驗,健全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則,對於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網絡空間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草案內容全面、系統,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並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前瞻性,建議盡快通過實施。

針對社會各方面對用戶畫像、算法推薦等新技術新應用高度關注,對相關產品和服務中存在的信息騷擾、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反映強烈,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特別是對應用程序(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以及非法買賣、泄露個人信息等作出有針對性規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以下修改:一是進一步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二是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三是增加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四是增加規定,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五是增加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應用程序等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測評、公布測評結果,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有的常委委員和企業、專家提出,現實中有關企業、單位在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需要處理個人信息,建議在草案中將此類情況作為允許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草案有關條款與民法典有關規定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二是將草案中的“個人信息泄露”修改為“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並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此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專家提出,按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經貿合作等國際條約,可以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草案中應當考慮規定這種情形,同時,也需要規定,對轉移到境外的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應低於我國的保護標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標准。

為方便個人獲取並轉移其個人信息,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部門、專家提出,建議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增加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個人請求將其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醫師法草案進入三審

增加促進中西醫結合等內容

本報記者  王比學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醫師法草案,此次為第三次審議。

實踐中有的醫療機構對中醫醫師在臨床科室執業設置了限制,不利於促進中西醫結合,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在醫師執業活動中進一步促進中西醫結合。草案三審稿增加以下規定:一是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二是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三是國家採取措施,完善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基層醫師隊伍建設。草案三審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並提供便利。二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協調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培訓,提高其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三是增加規定,國家在每年的醫學專業招生計劃和教育培訓計劃中,核定一定比例用於定向培養、委托培訓,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師隊伍建設。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與接受定向培養、委托培訓項目的人員簽訂協議,約定相關待遇、服務年限、違約責任等事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履約管理。協議各方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四是明確國家採取措施,統籌城鄉資源,通過“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五是明確國家採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和養老等政策。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提出,為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場所的救治活動,應當對參與救治的醫師予以免責。草案三審稿明確:醫師在公共場所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家庭教育法草案進入二審

規范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本報記者  金  歆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作的關於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次審議為二審。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為了促進家庭教育,家庭是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國家、社會為家庭提供支持、協助。建議將本法的名稱修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並對各章結構作出調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本法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規定的家庭教育概念沒有充分體現家庭教育的特點,建議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有的常委委員、單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工作應當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

鑒於當前教育培訓機構的亂象,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和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有限制性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同時,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明確為“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有的常委委員、單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的主要責任在家庭,政府特別是司法機關不宜過度干預,更不宜採取罰款、拘留等過於嚴厲的處罰措施,建議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相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刪除草案一審稿有關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

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進入二審

界定有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組織概念

本報記者  張天培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此前,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據介紹,草案第二條規定了有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組織的概念。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草案關於惡勢力組織概念的界定,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的有關指導意見和實踐中掌握的標准不盡一致,可能導致將惡勢力犯罪泛化到一般的團伙犯罪,打擊面過大。同時,有組織犯罪的概念應明確與境外黑社會組織有所區別,並處理好對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以下修改:一是,根據專項斗爭的實踐經驗,在惡勢力組織的概念中增加“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特征條件﹔二是,增加一款,明確境外黑社會組織在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適用本法。

草案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確實無法查清涉案財產權屬,但有証據証明涉案財產與有組織犯罪存在關聯,被告人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予以沒收。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這有利於實現“打財斷血”,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但對這種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還是應盡力查清其狀況,並在本法中對証明涉案財產與有組織犯罪存在關聯的証據標准作出明確規定,防止造成濫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一是,增加規定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該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二是,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吸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足夠的証據証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為基礎研究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報記者  金  歆

8月17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學勇作了關於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關於修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李學勇表示,修改科學技術進步法是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科技創新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是應對百年變局、實現科技自立自強的迫切需要,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保障。

李學勇介紹,本次主要修改了如下內容:一是進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和指導方針。二是加強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草案增加“基礎研究”一章,主要包括:建立基礎研究穩定支持的投入機制,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中的比例,為基礎研究發展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等。三是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草案明確,強化以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在事關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創新領域設立國家實驗室,完善穩定支持機制等。四是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草案規定,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舉國體制﹔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實現自主可控等。五是完善和優化國家創新體系。草案規定,國家構建和完善高效、協同、開放的國家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各類創新主體緊密合作、創新要素充分有序流動等。六是激發科學技術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加強創新人才教育培養。草案規定,國家採取多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規定每年5月30日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等。七是優化區域創新布局。草案新增“區域科技創新”一章,規定國家採取多種方式支持區域科技創新,建立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和協同互助機制等。八是擴大科學技術開放與合作。草案新增“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一章,規定國家促進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等。九是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確認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

本報記者  金  歆

8月17日,受國務院委托,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於學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了關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於學軍介紹了草案的主要內容。一是優化生育政策。規定採取綜合措施,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刪除相關處分規定,刪除與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規定。二是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規定採取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規范托育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等。三是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的計劃生育家庭,在現行法律規定的獎勵扶助措施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

種子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

本報記者  金  歆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作的關於種子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關於修改種子法的原因,劉振偉說,總體上看,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還有短板弱項,難以適應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因此,亟須對種子法進行修改,擴大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權利保護范圍,延伸保護環節,提高保護水平,加大保護力度,用制度導向激發原始創新活力。

劉振偉介紹了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草案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加工(為繁殖進行的種子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二是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為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嚴重問題,草案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並可以獲得授權,但對其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三是完善侵權賠償制度。為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對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可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數額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難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限額由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四是完善法律責任。草案明確,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採種林從事種子生產,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追究法律責任。

噪聲投訴位居第二,僅次於大氣污染

修法對人為噪聲說“不”

本報記者  王比學

8月17日,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關於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說明。

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與20多年前相比,目前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形勢已發生了重大變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須修改完善。

高虎城說,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寧和諧環境需要的務實舉措,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噪聲污染防治狀況發生了重大改變,污染區域由城市擴展到了農村,高鐵、城市軌道交通等新型噪聲源不斷出現,室外活動噪聲、室內噪聲污染也日益多發、多樣。環保熱線舉報平台中噪聲投訴長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僅次於大氣污染。

修改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增加了噪聲污染的防治對象,擴大了法律適用范圍﹔二是著眼於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公共服務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三是著眼於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與追求,加強源頭防控﹔四是著眼於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噪聲分類管理﹔五是著眼於充分發揮公眾參與治理的積極作用,強化社會共治,新增環境教育和公眾參與規定、寧靜區域創建條款以及自治管理規定﹔六是著眼於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期待,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此外,草案採納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基層執法人員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刪除原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更加明確法律規范對象僅限於人為噪聲。

《 人民日報 》( 2021年08月18日 04 版)

(責編:王瀟瀟、於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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