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1日08: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8月10日電 (記者張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印發《關於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窩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及有關司法認定問題予以明確,該司法解釋自8月11日起施行。依照《解釋》規定,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証明,以証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解釋》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匿,實施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隱藏的處所﹔提供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提供金錢等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解釋》指出,雖然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但不是出於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窩藏罪定罪處罰﹔對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行為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在明確包庇罪入罪標准時,《解釋》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將包庇行為的具體手段細化為三種情形:一是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的,即實踐中常見的“頂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証明,以証明犯罪的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的人所實施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証明,以証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
《解釋》還對窩藏、包庇罪中“明知”以及罪數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其中明確為幫助同一個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處罰,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又實施洗錢行為,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或者幫助毀滅証據行為,或者偽証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並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並罰。
《 人民日報 》( 2021年08月11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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