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01日11:12 來源:民建中央網站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和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社會利益主體呈現多元化特征,勞動用工體系呈現復雜化特點,勞動糾紛亦呈現出易發、多發、總量居高不下的態勢,而現行勞動爭議司法解決機制不便捷、效率低,濫用訴權情況多見,不利於勞資關系的修復。為此,建議:
1.設立專業法庭,在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較多地區的基層法院設立勞動法庭或專門合議庭。鑒於勞動爭議兼有專業性、復雜性和社會性的特點,需要專門精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審判的法官審理勞動爭議,建議在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較多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勞動法庭或專門合議庭,專門審理勞動爭議訴訟案件。
2.改進勞動爭議司法解決機制。一是統一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裁判尺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可通過研討勞動爭議實踐中類案審理思路、政策法規運行、疑難復雜案件處理,共同出台標准解釋,提升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權威性,減少當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訴訟的現象。二是提高金額標准,擴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如將爭議金額標准由“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修改為“不超過當地月平均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3.適當擴大勞動爭議終局裁決范圍,完善執行過程中對終局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完善勞動仲裁隊伍建設與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法院在執行“不超過當地月平均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的終局裁決時,借鑒商事仲裁進行司法審查。
4.分類、分段調整規范訴裁費用。根據訴裁主體和訴求目的不同,對違約金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經濟補償金制度、解雇保護制度以及仲裁訴訟的收費等,按勞動者具體任職和薪資待遇的高、中、低,進行分類規范,分段收取訴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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