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01日11:11 來源:民建中央網站
目前,互聯網經濟催生出大量新型就業崗位,如電商、快遞等。這種借助信息技術手段,通過互聯網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務、並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去雇主化、平台化特征的就業模式統稱為新就業形態。目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法律和社會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不明確。二是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障缺失。三是與新就業形態相關的勞動監管薄弱。四是勞動糾紛調解需加強。
為此,建議:
1.完善新業態勞動者的法律保障制度。一是制定《新業態勞動用工管理條例》。二是加強政策注入,鼓勵平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政府提供一定社保補貼。三是將新就業形態成熟有效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為修訂《就業促進法》、《失業保險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做准備﹔擴展《勞動法》對自雇人員的保護以及對眾包工作勞動者的異地保障。
2.構建適合平台從業者的勞動保護體系。一是重新界定雇佣關系。使各方權責清晰而平衡。二是要確保勞動者納入社保體系。通過“倡導+強制”方式處理。三是建設應用平台,實現全民社保大數據動態聯網,通過數字技術和信息共享對未參保人員推送參保項目、繳費政策和靈活的參保組合方案,實現社保政策與需求的精准對接。
3.建立多部門聯動協調監管機制。在政府主導下,建立由人社、發改、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多部門組成的聯動協調監管機制,完善新就業形態制度規范體系。建立新就業形態行業專業職稱制度,促進行業持續發展。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積極作為,支持平台就業者合理訴求,探索網絡化集體協商模式,鼓勵建立集體勞動關系,督促平台建立內部對話機制,促進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4.建立新就業形態行業調解組織,及時解決相關勞動爭議。有關部門要支持建立或者引入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平台,打造“線上+線下”雙調解模式,積極對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開展調處工作,及時處理勞動者與平台、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相關專題 |
· 2021年全國兩會各民主黨派提案選登 |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黨史學習教育”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