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27日17:2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國務院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度重視,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社會信用體系方面的立法有待完善,頂層立法缺失,部門及地方立法混亂﹔二、缺少信用建設的專門機構﹔三、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四、尚未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五、信用信息的公開度較低、公示混亂。
為此,建議:
1.完善信用建設方面的立法。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主體領導立法,制定一部統一適用於全國的征信法律,明確規范信用信息的概念范疇、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方式、實施機構、信用評價標准、懲治措施等,把法律的規范性和引領性結合起來,通過設定相應的權利義務,使其成為具有權威性、引導性、激勵性、約束性的剛性規定。將目前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或者地方的信用評價標准、懲治措施的做法變更為統一立法、由專門的信用管理機構負責,其他職能部門僅負責向專門的信用管理機構提供信用信息。
2.指定信用建設的專門機構。基於中央編辦已批准設立了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隸屬於國家發改委),可以考慮由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來牽頭,作為信用建設的專門機構,統籌全國的信用建設工作,匯總各部門的信用信息,制定信用行業的行業規范,以及進行失信懲戒等,其他職能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其他職能部門將所涉及的信用信息匯總。如中國人民銀行將信貸方面的信息進行匯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將企業的信用信息匯總,最高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匯總,其他部門也將相關行業的信息予以匯總,最終所有的信用信息均匯總至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由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統一對外發布、公開、共享相關數據。同時,進一步擴大該中心的職能,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與服務標准規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與歸集系統建設和應用服務,推動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向社會機構開放,為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可考慮將失信懲戒職能也由該中心進行實施,其他職能部門予以有效配合。各省市地區可設立對應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接受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指導,協助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開展信用建設工作。
3.建立個人和企業信用檔案,形成大數據庫。在立法體系得以規范、專門管理機構得以明確的情況下,借助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協調各部門及中央、省市地方的信息平台,將分散的信用信息收集起來整合、加工、利用,從而建立個人和企業信用檔案,形成大數據庫。對非隱私的信用檔案可以進行公開查詢或者允許專業征信機構進行查詢。這樣社會主體在進行活動時,可以首先對交易相對方的信用信息進行查詢,以判斷交易安全與否。長此以往,“信用背書”將涉及到每一個社會主體,真正實現“守信者一路暢通、失信者寸步難行”。
4.培育征信公司。進一步完善及落實《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社會化、市場化的征信公司在滿足社會主體對信用信息的使用、分析等方面具有優勢,政府機構在構建信用信息大數據庫的情況下,離不開專業的征信公司參與整理、分析、使用信用信息,這就需要培育大批的專業征信公司。可以加強對企業、個人的引導,使其提高對交易對象信用評價的重視程度,主動利用征信公司提供的數據報告作為對交易安全的重要評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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