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24日17:3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近年來,人民群眾環保意識和維權意識顯著增強,涉及生態環境的案件明顯增多,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有許多問題亟需解決:
一、涉及生態環境民事侵權訴訟不易
一是原告主體資格不明確。對於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污染行為,由於其個別侵害與利益關聯的程度不高,因此,傳統法律並未授權個別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的適格權利。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雖然明確了機關、有關組織就公共利益的侵害享有訴訟的權利,但還需要相關法律的配套規范﹔二是因果關系鑒定難度較大。在涉及生態環境的民事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初步因果關系須由原告承擔舉証責任,大多需要原告申請鑒定。而影響人體健康因素的復雜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隱蔽性、長期性,致使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鑒定極為復雜,甚至無法進行﹔三是訴訟成本過高。涉及生態環境民事侵權案件一般牽涉面大,訴訟費用較高,如要進行鑒定,按照誰申請誰先行墊付鑒定費用的要求,原告還要先行墊付高額鑒定費用。目前公益訴訟制度規定不夠完善,公民個人一般不願為公共利益墊付高額的訴訟費用﹔四是法院審理難度大。涉及生態環境民事侵權案件往往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審判環節多、審理周期長,受害人舉証困難,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不好確定。各級法院也普遍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
二、涉及生態環境的修復補償機制不健全
生態環境審判不僅要懲治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人,更要通過公正審判,使遭到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恢復,或使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得到補償。但由於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單一,系統完備的生態環境修復補償機制尚未真正建立,導致破壞生態環境違法成本低,不足以遏制部分企業和個人的僥幸心理。
三、行政機關在涉及生態環境訴訟中理解和支持不夠
在涉及生態環境行政訴訟案件中,部分行政機關認為行政相對人將其訴訟到法院,就削弱了政府和行政機關的權威,對法院作出的撤銷或部分撤銷判決採取消極對待的態度。在法院審查部分非訴執行案件中,有的行政機關認為法院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只是走個形式,沒有必要再進行實體性審查。
為此,建議:
一是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程序制度。針對訴訟難、原告資格確定等程序問題,建立環境資源案件的專門訴訟制度,為公益訴訟設立良好的制度框架,使環境公益訴訟有法可依,讓更多的人民群眾、有關團體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
二是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實體法律體系。以民、刑共同干預污染破壞環境行為,進一步明確環境侵權民事法律責任,確立侵權關系中的過錯分配依據,合理設置舉証責任,降低訴訟成本,使環境侵權案件受害人更便於行使訴權。
三是構建跨行政區劃協作機制。要推進和加強區域和流域內法院、檢察、公安、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推動雲計算和大數據的合作運用,實現流域內信息資源共享。即時分析,定期總結,構建指揮系統協作機制,強化協助查詢、凍結、查封、調查、文書送達等事項的協作,建立跨行政區的重大、敏感、疑難復雜案件會商機制。
四是加快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要加強環境法治教育和環境公益訴訟業務培訓,提高環境法律職業人的專業素質,不斷充實壯大環資訴訟法律職業共同體。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產教融合,為生態環境類訴訟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鼓勵和支持具有專業背景的專家擔任生態環境訴訟案件的專家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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